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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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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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22193727
出版时间2020-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202092700
上书时间2024-05-3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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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翔 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随笔集《圆圈正义》等。 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 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20年初,因其课堂视频幽默风趣,形成网络爆红。其上课视频截图所制作的表情包在网络上疯传,并被称为法王。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站,粉丝破百万,被誉为“2020神速百万粉传说”。
目录
第一章 刑法基础知识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001 刑罚的起源
00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刑法的基本原则
004 罪刑法定原则:对权力的严格约束
005 空白罪状怎么填
006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00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刑法的解释
008 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
009 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
010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011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刑法的效力
012 刑法的空间效力
013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 犯罪
犯罪和责任
014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0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016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018 不知者无罪
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020 目的与动机
犯罪排除事由
021 正当防卫
022 紧急避险
023 责任排除事由
0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025 法律认识错误
未完成的犯罪
026 犯罪预备
027 犯罪未遂
028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029 共同犯罪的概念
030 正犯与共犯
031 共同犯罪的中止
032 中立的帮助行为
第三章 刑罚
刑罚及种类
033 刑罚体系
034 主刑
035 死刑的存与废
036 附加刑
037 社区矫正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038 量刑
039 自首
040 累犯和缓刑
0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042 危险方法类犯罪
043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犯罪
045 交通肇事罪
046 危险驾驶罪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劣商品犯罪
047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048 食品安全
049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与公司犯罪
050 走私罪
051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金融犯罪
052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053 洗钱罪
054 非法集资犯罪
055 集资诈骗罪
056 信用卡诈骗罪
其他经济犯罪
057 侵犯著作权罪
058 合同诈骗罪
059 非法经营罪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生命健康
060 故意杀人
061 自杀行为
062 协助自杀
063 故意伤害罪
0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性自由权
065 强奸罪
066 性同意年龄
0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068 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069 猥亵与强奸
侵犯自由
070 非法拘禁罪
071 绑架罪
072 拐卖妇女、儿童罪
07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婚姻家庭类
074 婚姻自由
075 虐待和遗弃
076 家庭暴力
077 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
第七章 侵犯财产罪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078 财产及侵犯财产罪
079 抢劫罪
080 加重型抢劫
081 抢夺罪
082 敲诈勒索
083 索赔是正当权利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084 盗窃罪
085 诈骗罪
086 特殊的诈骗
087 侵占罪
第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088 妨害公务罪
089 招摇撞骗罪
090 考试舞弊犯罪
091 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
092 寻衅滋事罪
妨害司法罪及卖淫罪
093 律师伪证罪
094 组织卖淫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095 贪污犯罪
096 贪污罪
097 挪用公款罪
贿赂犯罪
098 受贿罪
099 五种受贿类型
100 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101 行贿罪
10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内容摘要
罗翔教授为普通读者写的刑法普及讲义。
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家庭、校园、职场、人际关系、经济活动处处都有违法犯罪行为,相应地,每个人都需要学习刑法。
罗翔让本来枯燥专业的刑法课变得“津津有味”“根本停不下来”。刑法常识结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与人文的力量。本书为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习体系,涵盖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生活,提高法律感知能力。读完后,带着法学思维回归到工作、生活中去。\\\"
精彩内容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从表面上看,“刑”字从刀,拿人开刀,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吗?
有一位女士网上发帖,说有两个同村的村民,在她小学7岁的时候就强暴她,现在她才敢出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两个男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有过强奸行为,但这个案件已经过了21年,公安机关会处理此案吗?
如果没有刑法,该案能够打击吗?当然可以,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这种人渣拖出去,犬决。但有了刑法,该案却无法处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追诉。而本案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它的追诉时效是15年。
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件是1998年深圳的邓某驹案。邓某驹年轻有为,30多岁就当上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到3年贪污公款2.3亿,包养了5个情妇。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
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最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你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某驹,还是保护了邓某驹?
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反而束缚了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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