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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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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格劳秀斯,(荷)弗朗西斯 W.凯尔西 等 英译;马呈元,谭睿 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0474

出版时间2016-09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元

货号1201420688

上书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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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靠前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靠前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靠前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靠前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靠前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靠前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二等奖。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靠前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研究领域:靠前公法、靠前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目录
第一章战争的理由:首先是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1
一、什么战争理由可以被称为正当理由(1)
二、战争的正当理由包括防卫、获得属于我们或者应当属于我们的一切和实施惩罚(3)
三、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是允许的(5)
四、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只有在对抗实际攻击时才可以允许〔6)
五、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只有当存在紧迫和确定的、而非假设的危险时才可以允许(7)
六、保护肢体不受伤害也是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9)
七、保护贞操不受侵犯是进行战争最正当的理由(9)
八、不行使自卫权是允许的(10)
九、针对有益于国家的人行使自卫权有时由于违背博爱法则而不被允许(10)
十、基督教徒为免受攻击、侮辱或防止加害者逃跑而杀人是不允许的(12)
十一、根据自然法,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是允许的(13)
十二、根据《摩西律法》,在何种程度上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是允许的(14)
十三、根据《福音书律法》,是否允许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16)
十四、市民法允许为自卫而杀人是赋予人们一种杀人的权利,亦或只是使这种行为免受惩罚:讨论及区别(17)
十五、在何种情况下进行角斗是允许的(18)
……

内容摘要
本书主要研究了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在序言中论述权利和法律的起源。靠前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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