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物权法(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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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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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鲍尔·施蒂尔纳 著 张双根 译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03646744

出版时间2004-0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18元

货号1202685671

上书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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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弗里茨.鲍尔( Fritz Baur .1919-1992),生于迪林根/巴伐利亚。1930-1933年于慕尼黑与图宾根学习法律,1934年取得博士学位,1940年取得教授资格,1956-1977 年退休。在职期间一直在图宾根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其教席为:“民法与诉讼法”;其间多次拒绝德国其他大学的聘任。弗里茨.鲍尔平生治学,虽重在物权法与诉讼法两块(学界祝贺其70寿辰的文集,亦大多为此两领域),但涉猎极广,著作满架(至1981年5月1日,仅其著作目录,竟达13页之多)。所撰多种教科书,均为经典性著作,其去世后,由其弟子不断修订,沿用至今。弗里茨.鲍尔一生学术头衔众多,并多次获荣誉博士学位。于尔根.F .鲍尔(JurgenF. Baur,1937- ), 生于图宾根。弗里茨.鲍尔之子,故有深厚家学渊源。早年在图宾根、格丁根与慕尼黑学习法律,并以优异成绩先后通过第一次与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62 年在图宾根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如人们所预期,开始其学者生涯。1971 年在慕尼黑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取得教授资格。其教授资格论文题为《德国卡特尔法上的滥用》,至今仍为该领域开创性( gundlegnd)的论文。1972 年起在汉堡大学任正职法学教授。1988 年至今专任科隆大学法学教授,其教席名称为:“民法经济法与欧洲法”。于尔根.F.鲍尔治学板广,近年以能源法与欧洲法为其重点并有多项学术兼职。其6(197年)与6(2002年)大寿时,京年及学界友人即摸文成集,以示庆贺。这在德国法学界实为少见,其学术影响由此可见一斑。罗尔夫.施蒂尔纳(RolfStimer,1943-),生于斯图加特。现为弗莱堡大学法学教授,德国与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意大利民诉法学者协会荣誉会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美国“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法律研究所欧洲通讯员,德国巴登一符腾堡州高等法院法官。曾任奥地利、瑞士与德国民诉法学者协会主席,在任教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期间,曾兼任瑞士日内瓦大学的客座教授。2001年与2003年曾受聘担任美国哈佛大学客座教授。施蒂尔纳教授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物权法、支付不能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注重比较法之研究方法,所撰法律教科书及法律评论等均为该领域的权威著作。张双根,1969年10月生于安徽潜山。1988 年9月-1992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 年9月-1995 年7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 年7月留校任教于该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1998年12月-1999 年12月,获“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奖学金,赴德国进修。2000年6月至今,在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十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摘录)

翻译凡例

本书德文缩略语表与中译名

第一部分 导论

第一章 物权法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

第二章 现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区分

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之种类结构

第二部分 共同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理论与制度

第一编 结构原则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物权行为

第二编 占有

第六章 占有之功能

第七章 占有之种类——占有之构成要件——占有之取得与丧失

第八章 占有取得之特殊形式

第九章 占有之保护

第三编 私法与公法中对物权之保护

第十章 概说——权利之推定

第十一章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十二章 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第十三章 私法与公法中对物权之其他保护

第三部分 不动产物权

第一编 土地登记簿

第十四章 土地登记簿的功能

第十五章 土地登记簿的设置

第十六章 登人登记簿之过程——登记程序

第十七章 土地物权之顺位关系

第十八章 不正确的土地登记簿——针对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土地登记簿更正

第二编 土地上的物权变动

第十九章 土地物权之设立、转让、内容变更与废止

第二十章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章 土地买卖契约——先买权

第二十二章 土地所有权让与——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

第二十三章 自无权利人处之取得:土地登记簿之公信力

第三编 土地所有权

第一分编 内容与约束

第二十四章 所有权

第二十五章 私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造一相邻关系法

第二十六章 公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内容构造与限制——所有权剥夺

第二分编 土地所有权典型的特殊形式

第二十七章 农地所有权(包括农地用益租赁法——水法——森林法——狩猎法与渔业法)

第二十八章 “企业所有权”

第二十九章 “住宅”:住宅所有权——地上权——物权性居住权——住宅使用租赁权——时间分配式共有

第三十章 矿山所有权

第三十一章 船舶所有权

……

内容摘要
《德国物权法(上册)》着重贯彻对不动产物权法与动产物权法的区分处理。对不动产权权法自成系统地予以阐述,作者于1948年出版的《土地法》中,即曾法试。彼时的构思,如今在更广泛地基础上得以继续,并扩及至动产物权法。与此同时,作者不仅努力将所谓的物权法边缘领域纳入整体阐述之中,还致力于处处揭示私法制度与公法间的关联。所呈现给读者的,应是当今法律现实的物权法。为达此一目的,《德国物权法(上册)》更着重强调对各种法律事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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