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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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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玛丽亚·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4285

出版时间2017-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201560672

上书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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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玛丽亚·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剑桥大学法学硕士,现任教于伦敦大学伯贝克学院。主要著作有《法律、精神分析与社会:认真对待无意识》(Law, Psychoanalysis, Society: Taking the Unconscious seriously)等。主要研究兴趣包括法学与精神分析理论实践、法学与文学、法学与电影以及法学与音乐等领域。

目录
章 开端……虚构现实,一个短篇谋杀迷案第二章 起源的神话和神话的起源:超越俄狄浦斯之旅第三章 剧院里女人重演人世间:埃斯库罗斯《奥瑞斯提亚》的血肉之躯走向胜利第四章 《一报还一报》中死亡与欲望之间的婚姻第五章 差异之前的世界与超越差异的世界:艾米莉·勃朗特的《呼啸山庄》第六章 感官世界中的法制:论加缪的《局外人》第七章 女性作为立法人的奇幻小说:安吉拉·卡特的《血室》是赋权还是诱捕第八章 逃过火灾的档案热:《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中的法律记忆以及其他文本记忆第九章 托尼·莫里森《宠儿》的语言、道德和想象力第十章 “努力梦想”:博尔赫斯小说中女神的梦想第十一章 重新开始:身陷迷宫的律师以及“从她走向永恒”索引

内容摘要
    “法律与文学”的学科交叉研究被认为是近三十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很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从实践中一起凶杀谜案入手,分别从“起源的神话与神话的起源:超越俄狄浦斯之旅”“作为妇女再造词语的剧院:朝向埃斯库罗斯《奥瑞斯提亚》的肉体之胜利”“《以牙还牙》中死亡与欲望的婚姻”“差异前后的世界:艾米莉·勃朗特的《呼啸山庄》”“感观世界的法律:加缪的《局外人》”等文学作品中探讨法律和文化的关系。

主编推荐
    《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语言富有哲理与诗性,不仅优美且见解独到。    本书前十章都是对小说文本的解读,内容丰富。    本书基于大量文本资料,探讨了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生命与永恒的价值。

精彩内容
    章    开端……虚构现实,一个短篇谋杀迷案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各种虚构的世界——大宗销售,广告,像做广告一样做出来的政治,电视荧屏造就的对经验世界任何很初回应的抢先占有。我们生活在一个鸿篇巨制的小说里。如今,作家已经越来越少需要创造其小说中虚构的内容。虚构早已存在。作家的任务就是要创造现实。——巴拉德(J. G. Ballard)《撞车》(Crash)节   叙述性回避、奇幻小说与等级制度法律和文学的本体论地位是什么?或者,按照拉康(Lacan)的说法,“真实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思议的,什么是法律和文学可以想象出来的地位?然而,我们赞同法律和文学不同,法律是处理生与死这个物质世界里的东西,法律和文学二者首先都是书面的符号。法律世界和文学世界都是词语的定义和存在所建构起来的,并且依附于后者。就是这些词语创造了不同的虚构的世界,而这些世界看起来又是那么不可避免。任何企图通过法律或者文学的符号和语言来管理世界,企图俘获、驯化和统治这个如迷宫般复杂的世界都是枉费心机,这个世界的起源、设计及其设计者,我们都无从知晓。法律和文学都是人为的构念、人为的概念或者人为的抽象化,如同时间或身份一样,它们意在从混乱中创造出秩序,特别是律法方面,意在强加自以为是的秩序:对于当事人的身体乃至其灵魂深处进行书写,以便实现且取代他们无法实现的欲望。在这个书写过程中,这些企图成为他们自己的迷宫,不仅对于那些想要闯入该迷宫的人,同时对于他们本人而言都是迷惑难解却又明心益智。然而,艺术家承认甚至有时候就是要吸引大家去关注其构造物的偶然性和人造性,可是律法语言却要竭力掩饰其人造痕迹。虽然艺术家坦白承认自己的作品是任意的、不完整的、假定的和临时的,但是律师却坚持假装他们是自然的、必然的,坚持认为他们不仅可以提供所有答案而且能够提供所有正确答案。因为他们渴望信奉原始点论,他们相信这个世界是有开端、中端和终端这三端的,这个世界的运行有规可循,清晰可辨,并且结果也是可预见的,对此他们深信不疑,如同这个世界本身是不可知的一样都牢不可破。我们对过去的无知、对现在的不解以及对将来的担心,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促使我们无论是作为法律和文学的作者还是读者努力认识并进而掌控我们的世界。所有这些阅读和写作都是在欲望中发生,在我们对他人以及他人欲望所产生的欲望中发生,拉康的镜子赋予我们充实感并且帮助我们夺回我们丢失的丰富童年。故事在这样的寻求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通过故事我们试图回忆过去,应对当下并展望未来,我们创造故事来掩盖我们所不了解的和无法接受的东西。对叙述的渴望,对开端、中端和终端的渴望,就是对于我们那不堪一击的身份的自我识别和确认。法律和文学的写作以及阅读给这个缺乏根基的世界临时提供了已被锚定的幻觉。然而,真相、统一以及终止只会带来自我的解体,带来只有死亡才会有的很终结局。很久以前,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称赞叙述和悲剧特别具有净化的能力,因而能够抚慰听众和观众心中的恐惧和悲哀。叙述是理解我们自己以及我们所处世界的一种方式,渴望叙述不仅对于悲剧至关重要,而且对于所有叙事作品同样重要,无论这些叙事作品是法律的、文学的还是法律文学的。有关法律起源及终止的那些理论,有关正义、自由、权利、判决以及解释的那些理论,它们共同参与管理我们世界的企图,企图将潜在的混乱缩减至可控范围之内。想要在我们的信仰、词句以及行动中发现意义的企图似乎没完没了,这些企图反映了我们妄想找到一个根基,一个超验的能指去对抗我们对于未知的恐惧。观念、理论和神话在这个方面有着特别的作用:它们都是人类的成果(或许如同我在很后一章所提出的它们是男性的),渴望秩序和共性,渴望起源和目的,减少混乱和异质,减少对于已知的差异,很后达到天下大同。不过,没有哪个叙述是完整的,总会有缺口、沉默和无知。叙述看起来解决了矛盾,而矛盾的存在又时间导致了叙述的必要性。线性叙述似乎非得有个结论,当它们再给出答案时似乎就给出了新的答案,而这些答案总是早已预先假定的。叙述因此发明了而不是反映了我们的生活、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世界。不论是法律的还是文学的还是就像我们这本书所探讨的法律与文学的,叙述不是中立的:它们在追究、揭示和创造意义,并且将意义合法化。进一步来说,在我们文化中有些叙述相比其他叙述享有特权:诗歌从哲学中脱颖而出,伦理学从美学中脱颖而出,理性从情感中脱颖而出,法学从文学中脱颖而出。在法学教育中,关于法律的起源、功能和需求,法官和法律哲学家对此的叙述要比其他叙述更有说服力。特别是哲学,它声称很有资格告诉别人说什么做什么、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荒唐的。在柏拉图(Plato)看来,外行对于社会的认识不足信,因为外行既没有才智也没有闲暇去判断对错。哲学否定了门外汉的知识,并以追求真理为名为社会等级的分化作辩护。小说、修辞以及文学都认为自己关乎文体和哲学,同时它们也都认为自己是追求永恒真理的独立学科,即便不能超越神学也是有别于神学的。反过来,哲学家是知识的“载体”而不是观点或信仰的“载体”,他的工作不是艺术家所做的事情,而是立法者所做的事情,是给人类的理性制定法律。不过,企图把哲学从文学中独立出来维持它的优越话语地位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即便是哲学也无法奢望脱离语言。哲学自身的定义和存在是通过把自身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语言,特别是小说的、文学的和修辞的语言。哲学虽然声称是要宣告那些无可辩驳的真理,但是也只能通过忽视语言的本构性和隐喻性的本质来作此宣告。德里达(Derrida)对于哲学的基础主义的批判取代了哲学和文学的界限:那些想要写哲学论文的人所使用的语言以及所选择的语言形式是无法与哲学内容分开的;相反,文学文本以及文学评论作出了大量哲学式的假定,跟那些声称要做纯哲学式的写作一样多。德里达揭示了语言是如何使那些探求真理和存在的哲学家们分心甚至感到沮丧,并且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哲学、政治理论当然还有法律都是以与文学相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哲学依赖语言意味着它不再比其他的语言形式优越,因而也不再声称是构成其他学科的基础。特别是在解构的和心理分析的诠释中,这个据说是纯粹的、自我参照的语言再次回来,不断指涉文本的统一性、连贯性和独立性。随之而散的还有法律和理性的专横,哲学家和立法者都无法挣脱修辞抑或文学:与所有作者一样,他们都是任由语言摆布,对语言我们既不拥有也未掌控。我们区分各种不同的阅读、写作和学习,我们区分各种不同学科,这都是法律文学研究的灵感的一部分,我们的区分因而是文化上的而不是自然的,我们是在建构而不是在施舍。这样的区分由我们语言实践活动创造出来,与此同时也依靠我们的语言实践,并且作出这些区分的人认为自己对真理的表述比其他人的表述都要优越,所以这些区分是分层次的。这个研究赞同我们当下的怀疑,即我们对于任何一种试图发现“真理”的方法、故事、理论或者学科都不信任,这不仅是因为后者只不过是掩盖权力斗争的一种幻象,谁有权谁就界定我们所在的世界,人们对此钩心斗角。尼采(Nietzsche)重新回到审美体验,这不仅有启发性而且也很有价值,福柯(Foucault)对于人文科学的批判以及德里达对于哲学中基础主义的抨击都是重写了诗学与哲学由来已久的恩怨。柏拉图发起了这场争辩,对此他的解决方式就是把诗人从他的理想王国中驱逐出境。不过,这场争辩的解决使哲学付出了代价。自柏拉图以来,一代又一代的哲学家们热衷于为哲学开拓出单独的角色,即作为真理的仲裁者,他们使用与诗学相同的技艺,却对诗学技艺大肆诋毁,只为达到自身的目的。总之,法律一直以来早就是文学的,同时文学一直以来早就是法律的,对此我即将论述。企图将哲学和法律从文学中区分开来,正如我这本书很后一章所指出的,就是企图将女性从法律迷宫中排挤出去:尼采诉诸美学并没有妨碍他宣称女性是真理的敌人。相反,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就是一代又一代男性哲学家的一位代表,他将自己的研究看作努力去证实抽象的语言、理性和常识,藉此来抵抗女性游戏、引诱和欺骗的语言所带来的诱惑和祸害。因此,正如德里达所认为的,“把艺术、风格和真理的问题与女性的问题分离出来”是不可能的。男性律师偏爱抽象的语言、理性和智力也是企图否定触觉的、身体的和感官的东西:据说他们是通过克服词语来抑制女性用身体繁殖的能力,然而实际上正相反,他们是通过模仿词语来抑制女性用身体繁殖的能力。也就是说,否定每个人的“个家、个身体、个爱”: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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