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泉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州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1997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事环境法学研究20年,迄今已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四百多万字(学术专著、译著十多部,论文三百多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家很好不错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三十多篇,主编两套系列专著:《生态与法律专题研究从书》和《环境法学系列专著》。主持过十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以上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十多项。
目录
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环境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四节 环境法律关系
第二章 环境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环境法体系简介
第三节 中国环境法体系
第三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环境风险预防与公平治理的原则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节 公众参与及国家行政干预原则
第四章 环境法主要制度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节 “三同时”制度
第三节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四节 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
第六节 限期治理制度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法的实施
第一节 环境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
第三节 环境司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海域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六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七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八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九章 生态保护法
第一节 生态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法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第六节 文化古迹保护法
第七节 荒漠化防治和水土保持法
第十章 循环经济法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律概述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节 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节 能源法
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少见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靠前的灾害,不仅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的破坏,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状况之严重已引起举世之关注。多年来,各国法学专家、学者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行了艰苦的努力,从而使环境法成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很快的法律部门之一。可见,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之间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环境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成熟阶段。环境法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不断成熟的时代背景。
精彩内容
以公民参与而论,现代环境法中环境权作为一项确定的基本人权的确立,专门环境诉讼如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都极大地增加了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可能性。以经济运行和专门经济制度的生态化而论,诸如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和节约能源法在各国的出台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以社会体系的构建而论,在以国家为知名品牌建立起对环境事务的有效管理权的同时,不同的社会.主体也渐次发展出不同层次的环境法上的特殊权利义务体系。从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角度而言,就有许许多多适用于不同社会主体的责任形式,比如所谓的污染者负担的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对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主体所施加的环境法上的责任,污染者负担的责任就是对那些在生产及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群体承担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的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指的是产品的制造商将其保护环境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此外,对于诸如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这样的社会主体,环境法也课以环境保护问责制下的特殊责任。环境法通过编织上述责任体系的网络,将不同的社会主体以强有力的方式纳入对环境问题的社会管理架构中来,也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以新技术方案的实施而论,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内容的技术性与科学性,反映在环境法所包含的大量技术规范上,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就意味着环境法律体系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反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全社会每一次重大的技术升级和进步都对环境法的内容和方向发挥着重大的影响,许多新兴的环境法分支正是随着社会的生态化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出现的,但是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的技术方案不仅指的是环境法中直接体现技术内容的环境法规范部分,还体现在其充分认识科学与技术的局限,并在充足的观察和监测基础上对环境问题采取事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上,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是此种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典型表现,是可持续发展观所倡导的科学思维和理性规划思想在环境领域的具体贯彻和实施,这表明可持续发展观中对科学的强调并非是一种“唯科学论”,而恰恰是对科学思维的正确把握。总而言之,由于可持续发展观已经成为现代环境法体系全局性和整体性的指导观念,并且其内涵的具体观念要素已经渗透到环境法的各个具体制度中,因此从实在的环境法规范中所抽象出来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无疑必须含有可持续发展观这一根本的价值,也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观念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赖以形成的另外一个重要前提是环境法自身的性质,环境法的性质决定了环境法必然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很重要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环境法是一种社会法,也就是其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所谓法律本位,指的是法律的中心、轴心或重心,或者何者为基础、根基或逻辑起点,法律本位的含义具有双重性,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本位,也包括部门法的本位。①如果说现代法律体系已经从古代法的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那么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其本位则与现代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略有不同,其本位可以视之为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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