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 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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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 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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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亚辉 著 李友根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9972

出版时间2017-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6元

货号1202011792

上书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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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宋亚辉,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教授,兼任南京大学人文社科高等教育研究院驻院学者、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2018年)、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交换教师(2017年和2019年)、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委及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市场规制法与公私法合作理论。近年来出版学术专著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清华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江苏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入选“江苏社科优青”“江苏青蓝工程”等人才项目。获江苏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环境保护部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教育部首届博士生学术新人奖等荣誉。

目录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既有文献梳理

四、本书的分析框架

五、本书的研究思路

六、本书可能的创新

七、本书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社会性规制及其备选路径

第一节社会性规制的对象

一、外部性

二、内部性

三、社会性规制的具体领域

第二节两种备选的规制路径

一、行政规制路径

二、司法控制路径

第三节中国的问题与现状

一、历史上的中国:弱市场与强政府格局

二、改革开放后的问题与行政管制传统

三、规制路径探索:两种路径并行使用

第二章两种路径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第一节两种路径的研究范围限定

一、两种路径的涵盖范围

二、本书研究范围的限定

三、如何处理两种混合体制

第二节行政规制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一、行政规制的作用原理

二、行政规制工具系谱概览

第三节司法控制路径的作用原理

一、公共风险行为的“需求定理”

二、理性经济人假设与效率标准

三、选择*佳的民事责任规则

四、选择*佳的损害赔偿数额

第四节私人诉讼作为实施工具

一、工具主义视角下的私人诉讼

二、规制目标引导下的实体法改造

三、规制目标引导下的程序法改造

第三章两种路径的实施效果考察

第一节两种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一、行政规制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二、司法控制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三、理想条件下的最佳规制效果

第二节行政规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一、行政规制权的配置及其影响

二、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有限控制

三、行政规制中的信息难题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与选择

五、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

六、小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第三节司法控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一、私人诉讼的启动障碍

二、原告个人最大化之取向及其影响

三、事故成本的“定价”难题

四、不可验证性与举证困难的影响

五、法官的政策判断能力及其影响

六、不确定的行为预期及其影响

七、执行难对规制效果的影响

八、小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第四章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第一节路径选择理论的基本框架

一、用最低的成本建设最安全的社会

二、在比较基础上作出选择

第二节两种路径的实施成本比较

一、信息获取成本之比较

二、技术性问题的应对能力之比较

三、规制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之比较

四、个案判断上的灵活性之比较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之比较

六、事前与事后规制之比较

七、其他相关问题上的比较

第三节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一、两种路径的综合比较

二、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次优选择

三、两种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第四节特定领域的不完全匹配现象

一、食品安全规制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二、环境规制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三、交通事故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四、小结:不完全匹配现象与两难困境

第五章合作规制与“第三条道路”

第一节比较分析的新发现

一、事后威慑不足与事前预防之互补

二、揭露违法行为的信息优势之互补

三、技术性问题的应对能力之互补

四、个案判断上的灵活性之互补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能力之互补

六、规制者的机会主义之互补

第二节优势互补与合作规制

一、优势互补的理论意义

二、合作规制的可行性

三、合作规制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两种路径的全面合作与接轨

一、事后威慑不足与合作规制

二、信息揭露优势与合作规制

三、技术性优势与合作规制

四、个案判断的灵活性优势与合作规制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优势与合作规制

六、机会主义倾向与合作规制

第四节“第三条道路”与规制模式的转型

一、“第三条道路”的提出

二、“第三条道路”与合作规制的关系

三、合作规制在中国的深化与转型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社会性规制是相对于经济性规制而言的,其三大核心议题包括环境、健康和安全规制。规制性立法的设计一方面需要通过成本—收益权衡,选择社会更好的规制标准;另一方面还必须决定由谁(行政还是司法)来实施该标准。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形成了社会性规制的两条路径——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二者的作用原理和实施工具虽然迥异,但却立足于共同的规制目标,这为路径选择奠定了基础。在实施层面上,两条规制路径的实施成本就像物理世界的摩擦力一样,严重阻碍了实际规制效果。在此情境下,规制路径的选择,取决于谁能“以更低的成本建设更安全的社会”?但比较研究发现,两条路径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相对优势。这同时也意味着,没有谁在特定规制领域中具有绝对优势。所谓的路径选择,只能是两种不完善事物间的“次优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两条规制路径又具有优势互补性的特点,这为路径选择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合作规制。中国法顺应潮流,选择了合作规制模式,但合作性制度安排有待扩展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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