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 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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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亚辉 著 李友根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9972
出版时间2017-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6元
货号1202011792
上书时间2024-11-2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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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亚辉,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教授,兼任南京大学人文社科高等教育研究院驻院学者、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2018年)、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交换教师(2017年和2019年)、紫金传媒智库研究员、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委及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市场规制法与公私法合作理论。近年来出版学术专著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清华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江苏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入选“江苏社科优青”“江苏青蓝工程”等人才项目。获江苏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环境保护部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教育部首届博士生学术新人奖等荣誉。
目录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既有文献梳理
四、本书的分析框架
五、本书的研究思路
六、本书可能的创新
七、本书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社会性规制及其备选路径
第一节社会性规制的对象
一、外部性
二、内部性
三、社会性规制的具体领域
第二节两种备选的规制路径
一、行政规制路径
二、司法控制路径
第三节中国的问题与现状
一、历史上的中国:弱市场与强政府格局
二、改革开放后的问题与行政管制传统
三、规制路径探索:两种路径并行使用
第二章两种路径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第一节两种路径的研究范围限定
一、两种路径的涵盖范围
二、本书研究范围的限定
三、如何处理两种混合体制
第二节行政规制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一、行政规制的作用原理
二、行政规制工具系谱概览
第三节司法控制路径的作用原理
一、公共风险行为的“需求定理”
二、理性经济人假设与效率标准
三、选择*佳的民事责任规则
四、选择*佳的损害赔偿数额
第四节私人诉讼作为实施工具
一、工具主义视角下的私人诉讼
二、规制目标引导下的实体法改造
三、规制目标引导下的程序法改造
第三章两种路径的实施效果考察
第一节两种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一、行政规制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二、司法控制路径的最佳实施条件
三、理想条件下的最佳规制效果
第二节行政规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一、行政规制权的配置及其影响
二、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有限控制
三、行政规制中的信息难题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与选择
五、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
六、小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第三节司法控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一、私人诉讼的启动障碍
二、原告个人最大化之取向及其影响
三、事故成本的“定价”难题
四、不可验证性与举证困难的影响
五、法官的政策判断能力及其影响
六、不确定的行为预期及其影响
七、执行难对规制效果的影响
八、小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第四章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第一节路径选择理论的基本框架
一、用最低的成本建设最安全的社会
二、在比较基础上作出选择
第二节两种路径的实施成本比较
一、信息获取成本之比较
二、技术性问题的应对能力之比较
三、规制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之比较
四、个案判断上的灵活性之比较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之比较
六、事前与事后规制之比较
七、其他相关问题上的比较
第三节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一、两种路径的综合比较
二、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次优选择
三、两种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第四节特定领域的不完全匹配现象
一、食品安全规制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二、环境规制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三、交通事故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四、小结:不完全匹配现象与两难困境
第五章合作规制与“第三条道路”
第一节比较分析的新发现
一、事后威慑不足与事前预防之互补
二、揭露违法行为的信息优势之互补
三、技术性问题的应对能力之互补
四、个案判断上的灵活性之互补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能力之互补
六、规制者的机会主义之互补
第二节优势互补与合作规制
一、优势互补的理论意义
二、合作规制的可行性
三、合作规制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两种路径的全面合作与接轨
一、事后威慑不足与合作规制
二、信息揭露优势与合作规制
三、技术性优势与合作规制
四、个案判断的灵活性优势与合作规制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优势与合作规制
六、机会主义倾向与合作规制
第四节“第三条道路”与规制模式的转型
一、“第三条道路”的提出
二、“第三条道路”与合作规制的关系
三、合作规制在中国的深化与转型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社会性规制是相对于经济性规制而言的,其三大核心议题包括环境、健康和安全规制。规制性立法的设计一方面需要通过成本—收益权衡,选择社会更好的规制标准;另一方面还必须决定由谁(行政还是司法)来实施该标准。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形成了社会性规制的两条路径——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二者的作用原理和实施工具虽然迥异,但却立足于共同的规制目标,这为路径选择奠定了基础。在实施层面上,两条规制路径的实施成本就像物理世界的摩擦力一样,严重阻碍了实际规制效果。在此情境下,规制路径的选择,取决于谁能“以更低的成本建设更安全的社会”?但比较研究发现,两条路径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相对优势。这同时也意味着,没有谁在特定规制领域中具有绝对优势。所谓的路径选择,只能是两种不完善事物间的“次优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两条规制路径又具有优势互补性的特点,这为路径选择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合作规制。中国法顺应潮流,选择了合作规制模式,但合作性制度安排有待扩展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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