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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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勇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3896
出版时间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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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68元
货号1201936200
上书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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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玉勇,男,1966年生。浙江工业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博士,现为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在《暨南学报》《人民论坛》《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著作权》《研究与发展管理》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合著四部,参与重量课题两项、省部级课题多项,主持厅局级课题四项。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目录
目录编制度史及理论章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发展节制度的起源一、古希腊说二、古罗马基尔特说三、中世纪行会的制度第二节制度的成形一、威尼斯二、英国第三节制度的发展一、美国法二、19世纪其他国家法第四节中国制度简史一、1949年前的制度二、1949年后我国法三、1949年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制度的规定第二章制度的理论阐释节功利论及其批判一、回报(报酬)理论二、发明激励理论三、交换秘密理论(合同、契约论)四、发明奖励论五、对功利论的批判第二节传统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实践二、早期的自然权利论三、自然权利论的当代发展四、传统自然权利论的优势与不足第三节本书之自然权利观:自然权利论新解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二、自然权利、社会权利与法律权利三、权是以法律权利形式存在的自然权利第四节自然权利论对制度的若干解读一、登记或注册之意义二、公开要求解释三、“三性”要求解释四、权期限、费用解释第二编制度概述第三章保护的客体节客体一、发明创造的概念二、的概念三、分类第二节可以取得和不授予的主题一、可以取得的主题二、不授予的主题第三节计算机软件及生物技术的可性一、计算机软件的可性二、生物技术的可性第四章权的主体节申请人一、申请人的概念二、发明人(自然人)申请和取得的权利三、申请和取得的权利属于单位(法人)四、用合同约定权的主体五、权共有六、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概述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三节外国人(自然人、法人)一、外国人的申请资格二、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的权利三、外国人在中国的申请的程序性规定四、无国籍自然人第四节代理一、我国代理制度概述二、国外代理制度三、代理机构四、代理人五、代理合同第五章授予的实质性条件节授予的实质性标准概述第二节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一、先发明原则二、先申请原则三、二者之比较四、美国的改革第三节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一、我国的规定二、其他国家的规定三、同样发明创造的认定四、例外第四节对同期发明人的补偿:先用权和改进一、先用权二、改进、从属第三编权利要求与技术披露第六章申请文件节申请文件概述一、早期申请文件二、申请文件的组成三、申请文件的作用第二节请求书一、发明请求书及填写说明二、实用新型请求书、外观设计请求书及其分别填写说明三、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第三节说明书及其附图、摘要、权利要求书一、说明书及其附图二、说明书摘要三、权利要求书第四节其他文件一、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材料二、优先权文件三、委托书四、身份证明文件第七章权利要求节权利要求概述一、权利要求的定义及意义二、权利要求的限定模式三、权利要求的基本要求四、权利要求的类型五、等同原则第二节权利要求撰写一、权利要求撰写的一般规定二、撰写的具体规定三、具体写法四、撰写中常见错误五、撰写示例第三节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二、说明书或者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第四节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一、关于简要说明的规定二、简要说明的作用第八章技术披露(以说明书为主)节技术披露概述一、起源二、技术披露的作用三、技术披露的基本要求四、公开方式及公开时间五、申请人公开义务范围及履行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一、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二、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三、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第三节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的绘制及简要说明的撰写一、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准备二、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四编可性要求第九章新颖性与优先权节新颖性概述一、新颖性的定义二、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三、新颖性的地域标准四、公开方式五、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第二节优先权一、优先权的含义和条件二、外国优先权三、本国优先权四、优先权的适用第三节新颖性审查一、判断方法二、一些审查方法第十章创造性节创造性概述一、定义二、特点第二节发明的创造性一、审查原则二、审查基准三、判断创造性的辅助基准四、审查创造性应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一、启动时机二、审查方法第十一章实用性节实用性概述一、定义二、分析第二节审查方法一、审查原则二、审查基准三、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形第十二章外观设计的可性节外观设计的可性概述一、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二、判断客体三、判断主体四、判断原则第二节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一、概念二、现有设计三、抵触设计四、判断基准五、判断方式第三节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明显不同一、含义二、类型三、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四、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第四节不得与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冲突一、概述二、与商标权的冲突三、与著作权的冲突四、与包装装潢的冲突第五节国外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一、美国二、欧洲三、日本四、德国五、英国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六、印度七、未注册之外观设计保护第五编申请与审查程序第十三章申请程序节申请概述一、申请的流程图二、申请的原则第二节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条件及程序二、不予受理的情形三、受理及申请日的法律效果第三节单一性与分案申请一、单一性二、分案申请第四节申请的驳回和撤回一、申请的驳回二、申请的撤回第五节申请文件的修改一、对发明的修改二、对实用新型的修改三、对外观设计的修改四、复审、无效中申请文件的修改五、修改案例第十四章审查和授权节审查制度概述一、审查制度二、审查原则第二节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发明的公布一、初步审查范围二、初步审查程序三、发明申请的公布第三节发明实质审查一、实质审查的类型二、实质审查的请求三、进行实质审查四、审查结论或驳回第四节权的授予一、发出授权通知书二、授予程序三、权利证明文件四、权终止第五节期限和权利的恢复一、期限的恢复二、权利恢复第十五章复审与无效节复审与无效概述一、复审委员会二、复审与无效审查概述第二节复审一、复审范围二、复审程序三、复审决定第三节无效一、无效宣告的提出二、无效理由三、审查程序四、无效决定及其效力五、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第四节复审及无效决定的执行及司法救济一、复审及无效决定的执行二、复审及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三、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第五节其他国家的复审、无效程序一、德国二、法国三、美国四、欧洲局五、英国六、日本第六编权第十六章权的内容节与有关的权利类型一、申请的权利二、申请权三、权第二节权的产生、期限和终止一、权的产生二、权的期限三、权终止第三节权的效力一、权效力的两个方面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三、外观设计权第四节权人的义务一、缴费义务二、实施义务第十七章权的限制、例外及强制许可节限制一、推广应用二、申请、转让限制第二节例外一、概说二、国内权利用尽三、临时过境四、实验及科研例外五、药品行政审批例外六、政府使用第三节强制许可一、关于强制许可的立法二、强制许可的种类三、强制许可的程序四、强制许可的费用五、救济第十八章与权相关的合同节转让合同一、申请权转让合同二、权转让合同第二节权质押合同一、定义二、成立与生效三、内容四、权能否重复出质问题第三节权许可合同一、许可合同概述二、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ing)三、独家许可(Sole Licensing)四、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ing)第四节许可的其他形式一、交叉许可二、池许可三、反授许可四、当然许可五、默示许可第五节许可及转让中的反垄断审查一、美国的规定二、欧盟的规定三、日本的规定四、中国的规定第十九章侵权行为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概念和特点二、构成要件第二节侵权的类型一、侵犯产品权与侵犯方法权二、侵犯发明权、侵犯实用新型权、侵犯外观设计权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第三节侵权行为的判断一、权权利范围的限定原则二、权的保护范围三、侵权行为的判定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第四节侵犯权的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赔礼道歉三、消除影响四、赔偿损失五、赔偿范围第二十章权的保护节纠纷的种类一、行政纠纷二、侵权纠纷三、权属纠纷四、合同纠纷五、临时使用费纠纷六、假冒纠纷七、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奖励署名纠纷第二节行政执法一、概念二、范围三、程序四、效力第三节行政诉讼一、概述二、复审行政诉讼三、无效行政诉讼四、其他与相关的行政诉讼第四节侵权民事诉讼一、管辖二、证据及其保全三、举证及证明责任四、被告的抗辩理由五、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六、责任形式第五节刑事诉讼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概述二、刑法保护概述三、我国刑法保护第六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备案二、扣留申请三、处置四、法律责任第七编国际条约与国际申请第二十一章国际条约节概述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发展状况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发展的特点三、国际条约的类型四、国际条约在中国的实施五、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第二节《巴黎公约》一、概述二、《巴黎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三、关于的共同规则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概述二、范围三、涉及的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四、基本原则五、与有关的条款第四节其他国际条约一、《布达佩斯条约》二、《斯特拉斯堡协定》三、外观设计《海牙协定》四、《洛迦诺协定》五、《法条约》第五节地区性条约一、《欧洲公约》二、《欧亚公约》第二十二章国际申请节《合作条约》概述一、目的作用二、条约基本内容三、适用的法律第二节国际阶段一、国际申请的提出二、国际申请日的确立和效力三、国际检索程序四、国际公布及其效力五、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第三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一、概述二、程序主要参考文献案例索引案例索引案例1“食品包装束”外观设计无效案案例2解放军某军区总医院诉李某权归属纠纷案案例3天津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某、林某申请权纠纷案案例4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诉张广忠权权属纠纷案案例5张某与王某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案例6曾光诉成都信博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7菌袋割口机案例8水泵自动控制器案例9一种风扇风叶案例10一种控尘式垃圾压缩机案例11“挡土墙的成形方法”侵权纠纷案案例12吴述文诉鹤山市一品居家具有限公司上诉案案例13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侵权纠纷案案例14Atenolol案与怀特兄弟案案例15格利尔案(Grill)案例16约翰·纳斯米特案(John Nasmit)案例17莱尔德特诉约翰逊案(Liardet v.Johnson)案例18“大哥大”多功能文具盒案例19佛山通宝华通控制器无效日本电产三协“电动式调节风门装置”案案例20雀巢公司菌株保存不合规定案案例21“用于在终端上显示窗口应用程序的方法和设备”案案例22鞋跟可调主体结构案例23一种储粮木盒案例24味之素株式会社生产氨基酸的方法无效、诉讼案案例25“一了汉字输入法”案案例26“用于非标准电视信号的逐行扫描电视设备”案案例27“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权利要求解释案例28Liardet v. Johnson案案例29“用来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案案例30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药无效案案例31张全乐诉中国局复审案案例32陈某诉李某电动玩具自行车外观设计无效案案例33“重载橡胶弹性安全联轴器”发明案案例34一种治疗湿热下注的中药组合物案例35东泰(成都)公司诉复审委员会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36“具有可替换电池及扩充卡座槽的电脑”创造性案例37“改进多孔基材耐久性和憎水性用渗透处理组合物”发明创造性案例38传送带损伤感应器案例39美国KSR案案例40多功能病床案例41取代卷烟条盒包装的专用涂布膜案例42活吃活鲤鱼的烹饪方法案例43一种利用两系杂交法培育亚种间杂交水稻组合的方法案例44低温电能发电机案例45秦晋两省禹潼运河技术方案案例46一种改进的刺入皮肤进行抽血的方法案例47以腺病毒为载体乳腺表达生产转基因蛋白药物的方法案例48日本“离子牙刷”案例49本田越野车外观设计无效,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案例50LED灯泡(B35-B)外观设计案例51T314/99案案例52“高起动转矩圆滑起停调速异步电动机”申请单一性案例53“压电式压力传感器”复审案案例54“有机膨润土凝胶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案案例55李中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行政纠纷再审案案例56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申请权纠纷案案例57北京市平谷宫廷风味烤鸡厂诉唐某确认申请权纠纷案案例58曾某不服权终止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59共有欠费案案例60佳能诉Recycle Assist再生墨盒侵权案案例61日本产品平行进口不侵权案案例62南宁美泰利装饰有限公司诉合浦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权纠纷案案例63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某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权纠纷案案例64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案案例65布朗诉达志公司案案例66Bolar例外案例67三共株式会社等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权案案例68数码公司诉胡某、物联网公司申请权转让案案例69重组hGM-CSF药物技术转让合同案案例70国开行与湖南老爹公司质押合同案案例71琅峰公司与李泉其《外观设计实施许可合同》案案例72中山市美日洁宝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权纠纷案案例73何维斌万和新公司普通许可打包合同案案例74MPEG-2 License Agreement案例75季强、刘辉与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案例76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案例77高通案中涉及的反垄断问题案例78IDC公司持有大量无线标准必要案案例79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公司诉家乐仕公司侵权案案例80任文林诉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侵权案案例81赵景霞诉北京龙山泉饮料厂外观设计侵权案案例82李某诉某广告艺术公司“立体贺年卡”外观设计侵权案案例83“密封电驱动压缩机的热保护器”发明侵权案案例84美国格里夫油罐案案例85“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侵权案案例86“变色笔”侵权案案例87周林频谱仪多余指定案案例88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权纠纷案案例891988年的美国来川公司诉剑桥钢丝布公司案案例90广东康宝电器厂诉广州航海仪器厂消毒柜外观设计侵权案案例91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机场等侵犯权纠纷案案例92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聚能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案案例93正泰与施耐德侵权案案例94“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侵权案案例95北京中乾机电诉北京清大科技临时使用费案案例96潘友德诉盛正君、潘忠东假冒纠纷案案例97“一种钢砂生产方法”无效再审案案例98昆明制药公司与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案例99中美对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的争端
内容摘要
《法原论》集理论性、实用性、前沿性于一体,内容由浅入深,张弛有度,清晰准确地阐述了法相关理论与制度。《法原论》以阐述我国法内容为主,同时适当借鉴、反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状况,按照内在逻辑,分为制度史及理论、制度概述、权利要求与技术披露、可性要求、申请与审查程序、权、靠前条约与靠前申请等七大模块。本书更大的特色在于,兼顾法实践性特点,以二维码嵌入的形式配以百余个国内外案例,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相关知识,进行浸入式、场景模拟性学习。《法原论》可满足相关专业学生进阶学习使用,同时可作为相关实务从业者的指导用书。
精彩内容
前言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于2004年9月,我有幸成为批加入学院的人之一。记得当时徐瑄老师来找我,邀请我加入知识产权学院。当时,我的人事关系在暨南大学科技处,到知识产权学院成立时,我的人事关系是个被调到暨大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学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18年,在广东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州市的大力支持下,由徐瑄院长牵头组建了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广州知识产权人才基地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大楼正式奠基,暨大知识产权事业沐浴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春风,正在踏上新的、更加辉煌的征程。自知识产权学院成立以来,我一直负责法的教学,从事知识产权法特别是法的相关研究,在教学科研中也有一些心得体会,因此在2010年前,我就想写一本法方面的书,但是一直未能动手来完成这一愿望。201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供了一笔经费,经过近两年的辛苦劳作,《法原论》终于可以付梓了。关于书名取《法原论》,做以下几点说明:(1)直接叫《法》当然最简单明了,但是同名的书太多,区别度不够。(2)叫《法教程》,一方面类似书名同样早已存在,另一方面我觉得本人所撰的书既有教材的成分,也包含一些作者的研究心得和观点,称为教材并不能完全囊括本书的内容。吾师吴汉东教授和王利明教授曾合著过一本《民法新论》,本想仿用,但再三掂量,本书可能有些新,未必有那么新,遂放弃。我又想起马俊驹、余延满教授的一本合著叫《民法原论》,经过比较,我决定仿照它将本书取名为《法原论》。原论可以理解为原理论,也可以理解为原有之论,总之也不必说得那么明白。本书从有构想到最后成书,大约有10年时间,但不敢妄称“十年磨一剑”,因十年虽实,但没有磨成剑,姑且称为“十年磨一木”吧。但我在写书的时候,确实在贯彻一些想法,比如希望本书既可以作为教材,也可以作为实务入门,还可以提供一些理论思考。我觉得以往这类书,多存在以下几个疑似不足:(1)体系不完善。法的内容如何编排,本书之前的书做得并没有达到理想境况,编排逻辑、内容安排均不尽合理。略举一例:汤宗舜先生的《法》将“无效”放在“权”一章,我个人认为就不太合理,因此本书将无效的内容放在本书第五部分“申请与审查程序”,因为说到底,无效还是一种的特别审查程序。类似的内容安排还有很多,不一一详述。(2)同类书编著缺乏足够的历史感。一本好的准教科书,应当力争反映本领域的发展历程。这不只是体现在前面一两章对历史的介绍当中,而是要渗透于整本书中,尽可能渗透于知识点、具体制度的阐述当中。(3)现有的书在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均有不足。这一点特别反映在案例的选取和运用上。应当说,已经有不少人做了这方面的探索,如崔国斌教授的《法原理与案例》就是这方面的大作。但是在我看来,教科书中的案例选取,应当争取做到:,尽量反映历史,反映本领域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历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意义。第二,案例的选取应当以知识点为基准,运用案例来阐释知识点,帮助读者理解相关理论和实务。但实务案例往往很难对应一个知识点,这就需要编簒者对案例加以改造,使其符合需要。(4)内容不全。法涉及的内容很多,现有的同类著作一般都舍弃了一些内容,这样不利于读者全面、系统地掌握法。本书是完善以上方面的努力和尝试。关于本书写作说明:(1)本书案例除个别以案例作为实体内容的章节外,其余章节案例仅提供案例摘要,案例主体内容以二维码方式提供阅读。(2)援引法具体条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用《法》标示,如果涉及不同修正版本,则注明是哪年的版本。如1984年的中国法用“1984年《法》”表示。如果不是援引具体条文,一般不用《法》形式。(3)援引外国法的具体条文时,一般采用《某国法》表述。非具体援用条文,一般不用此表达。(4)本书引用的外国法条文,除了已注明出处的外,其他条文均引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http://www.wipo.int/wipolex/en/),由英文版翻译过来。(5)本书主要缩略语: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同仁的专著和论文,这些我都尽量注明,但仍然难免有遗漏,还请相关作者多多包涵。对于这些专著和论文的作者们,在此一并致谢,真诚感谢你们,没有你们的在先成果,就不可能有本书。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的往届研究生许莉莉、罗洁、康美琴、唐雪梅、植群清、卢雨森、佘佳亮等同学参与了本书部分章节初稿的撰写,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的多届本科生按照我的要求查找、编写了本书中的部分案例,还有我带的在读研究生参与了稿件的文字校对,在此也表示感谢。郑怡萍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在此致谢。当然,还要再次感谢暨大知识产权学院和徐瑄院长的大力支持。特别感谢恩师吴汉东教授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序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彭玉勇副教授邀请我为他的新著《法原论》做序,我欣然应允。玉勇是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暨南大学工作、任教,一直从事知识产权的教学、科研,兼职从事知识产权实务,迄今已十五载有余。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立后,他一直负责法的教学、科研,有了10年以上的丰厚积累,现在呈献给读者的就是他的最新、也是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法原论》。捧读玉勇博士的新著,欣喜之余更添感慨,从书中可以窥见他这些年来学术上的进步。该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系完善。各章节按照法的内在逻辑安排,体现了作者对法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二是内容全面。“原论”基于制度而展开,洋洋数十万字,涉及与法相关的全部内容。三是视野开阔。书中展示的“世界”,以中国法的发展、变化为主线,同时适当关注国外的制度、经验。四是阐释深入。全书循原理、规则、判例而论,充分诠释法的基本理论,全面反映法的规定和法律适用,同时介绍一些争议焦点和不同学术观点。五是以案说法。案例选取以重要知识点为基准,同时勾勒出司法裁判的进展、变化。总体上说,这本《法原论》体系新颖,逻辑严谨,内容全面,编排合理,资料翔实。写作伊始,玉勇博士曾提出自己的创作目标,我认为他基本实现了自己的学术追求。该书既具有教材的全面性、准确性,又包含大量的实务信息和细节,同时在许多问题上汇集了不同的学术观点。书中选取的案例,精到精准,生动深刻,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和亮点。作者将看似深奥的法原理、知识准确、深入浅出地讲述给读者,将法立法、司法、实务的昨日今天、前因后果分析、展现给读者,将不同的学术观点摘其要者集于一书。更为难得的是,书中贡献了不少作者的真知灼见。因此,我愿意在此向广大读者推荐本书。 是为序。吴汉东(序者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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