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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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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开友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78494

出版时间2017-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201645724

上书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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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田开友,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曾担任湖南省凤凰县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等首批“双千计划人才”,挂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6项,参与重量、省部级课题多项,在《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当前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研究。

目录
序言 高度重视财政法治研究
摘要
章 绪论
节 研究缘由与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的意义
第2节 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域外研究现状
第3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2章 政府性基金的法概念之厘清
节 现代国家主要财政工具谱系之梳理
一、域外国家或地区财政工具之概览
二、当下我国财政工具之简要梳理
三、政府性基金作为新兴财政工具属性之确立
第2节 政府性基金内涵之界定
一、规范界定与实务认知上的牴牾
二、学界对政府性基金内涵界定的共识与分歧
三、科学界定政府性基金内涵的标准与路径
四、政府性基金的范围与类型归纳
第3节 与其他强制性财政工具之比较
一、与税收的比较
二、与行政收费的比较
三、与特别公课的比较
四、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比较
五、与域外国家或地区预算中的基金之比较
第4节 与相关资金形态之区别
一、与财政专项资金的区别
二、与政府投资基金的区别
三、与社会公益性基金、市场营利性基金的区别
第5节 小结
第3章 我国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制建设之考察
节 政府性基金课征法制建设历程的简要回顾
一、改革开放前:政府性基金课征的严格控制期(1949-1978年)
二、经济体制转轨:政府性基金课征的膨胀期(1979-1997年)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政府性基金课征清理规范期(1997年)
第2节 现行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制体系之梳理
一、政府性基金设立的规范依据之梳爬
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的制度安排之整理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使用的制度结构之归纳
四、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之总结
第3节 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制建设成效之归整
一、明确了政府性基金的国家财政资金之属性
二、构建了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政府性基金设立审批体制
三、建立了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体制
四、建构了相对独立的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体制
五、构筑了以财政部门为监督主体的行政监督机制
第4节 小结
第4章 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的现实反思
节 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的本质内涵之认识
一、对法治及法治化的基本认识
二、对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内涵的理解
第2节 政府性基金课征非法治的表征之拨梳
一、政府性基金设立上的行政化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上的软约束
三、政府性基金监督上的形骸化
四、缴费义务人权利救济上的虚无化
第3节 政府性基金课征非法治的主要成因之探究
一、法律性质认识上的偏差:政府性基金课征非法治的认识论根源
二、政党法治主义道路:政府性基金课征非法治的体制根源
三、宪法基础的缺失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政府性基金课征非法治的制度根源
第4节 小结
第5章 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的制度安排
节 确立政府性基金课征的宪法基础
一、类似财政工具合宪性控制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
二、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宪来明确政府性基金课征的宪法基础
第2节 完善政府性基金设立制度
一、政府性基金设立所应恪守的法治原则
二、政府性基金设立的模式选择与课征要件要素的厘定
三、政府性基金设立权限的分配与设立程序的构建
四、政府性基金设立监督机制的改进
第3节 优化政府性基金征收制度
一、统一政府性基金征收主体
二、合理配置政府性基金征收权力
三、经由“特殊法律关联性”标准确立缴费义务人的范围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程序构建的初步设想
五、政府性基金征收时效制度的建立
六、政府性基金征收法律责任的确立
第4节 健全专款专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
一、财政资金使用模式利弊分析
二、专款专用模式的域外法律实践梳理
三、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的必要性分析
四、专款专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5节 构造通畅的缴费义务人权利救济机制
一、缴费义务人权利的类型化构造
二、缴费义务人权利的行政复议救济之改进
三、缴费义务人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之完善
四、缴费义务人权利的政府性基金公益诉讼救济之构造
第6节 小结
第6章 结语
节 研究的主要结论
第2节 研究的主要贡献
第3节 研究的主要不足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的专项用于实现特定经济社会政策目的的财政资金。我国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制建设在财政资金属性、设立审批、征收管理、预决算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方面已取得很大的成效,但当前政府性基金课征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府性基金设立上的行政化、收支上的软约束、监督上的形骸化以及缴费义务人权利救济上的虚无化等诸多非法治现象。所以,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化的本质是指政府性基金课征从任意的无法律约束状态向有法可依的状态转变,再向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民主与法治阶段转变,进而实现经由法治方式规制政府性基金设立、收支与监管等权力的行使以及有效保障国民(特定群体)的财产权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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