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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客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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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海君 著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31424

出版时间2014-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1040340

上书时间2024-11-24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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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卢海君,法学博士,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讲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学。在《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等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课题10余项。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版权客体的范围——以思想表达两分法为中心
第一节思想表达两分法
一、概念追问:是否真的有思想表达两分法
二、历史追索:思想表达两分法缘何被提起
三、根基追究:为何要有思想表达两分法
四、方法探索:怎样区分思想与表达
五、效果反思:思想表达两分法是否真的有用吗
六、未来展望:思想表达两分法何去何从
七、结语
第二节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
一、合并原则:表达方式有限性之克服
二、情景原则:表达方式必要性之保障
三、适用范围:不同类型作品之个别适用
四、结语
第三节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
一、南辕北辙: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各有千秋:约减主义与整体感念和感觉原则的实践发展
三、一张一弛: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适用范围
四、利弊权衡: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实施效果
五、结语
第四节思想的法律地位
一、视角转换:思想应否受法律保护
二、性质界定:思想上可否存在普通财产权
三、一般特殊:思想上可否存在版权
四、分道扬镳:思想上可否存在专利权
五、视线转移:思想上可否存在相对权
六、结语
第五节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一、“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概念的提出
二、“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思想vs.表达”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三、“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作品vs.载体”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四、“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提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五、结语
第二章客体可版权性的要件——以原创性为中心
第一节基本前提:原创性要件的法律地位
一、美国版权法
……

内容摘要
卢海君著的《版权客体论(第2版)》以版权客体范围的勾勒为中心,围绕思想表达两分法和原创性原则,结合菲独立创作因素、功能性因素、非文字性闲素、事实性因素、表达量的因素和传统文化因素,并联系我国司法实践,对版权客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逐渐深入的解读。
    本书可供知识产权领域学习者、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主编推荐
第一版面世后,在同类书中销售情况较好,读者反馈的意见也相当正面。此番修订有较好的市场基础。

精彩内容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是何种关系 
    
数据库使用者与数据库开发者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其对数据库的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库开发者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对数据库的保护。盗用侵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可以被用来阻止对原始事实的复制,条件是这些信息是“时间紧迫性的”(time—sensitive)。 
    
美国篮球职业联盟(NBA)案阐述了盗用侵权的构成要件。在该案中,美国篮球职业联盟寻求一个禁令救济,禁止摩托罗拉(Motorola)出卖一种对正在进行的篮球比赛提供最新比分的寻呼机。摩托罗拉通过自己的雇员网络观看或收听比赛的广播来收集这些比分。法院认为体育比分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但原告可能在下列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主张盗用侵权:原告花费了成本来产生或收集信息;信息是时间紧迫性的;被告对这些信息的使用构成了对原告努力的“搭便车”行为;被告同原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处于直接竞争之中;其他主体对原告或他人的努力进行“搭便车”的能力将会减少生产这些产品或提供这些服务的激励,以至于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存在或质量受到充分威胁。然而,在该案中,摩托罗拉的产品并没有对美国篮球职业联盟的核心商业构成竞争,其核心商业是提供和广播篮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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