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代官营经济史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宋代官营经济史

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39.61 5.0折 80 全新

库存4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魏天安 著作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02757

出版时间201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0元

货号1200148468

上书时间2024-11-24

书香美美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魏天安,男,汉族,1948年生,河北省辛集市人。1978年考入河南大学历史系研究生班,1981年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此后一直在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宋代史,侧重对宋代行会制度、官营经济的研究,发表经济史论文五十余篇,四十余万字,主要著作有《宋代行会制度史》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官田的基本状况
一引言
二官田的数量
三官田的来源

第二章 官田产权与鬻卖
一引言
二产权的层次与强化
三官田鬻卖的规模
四官田出卖时期的官田扩展

第三章 统支统收的军兵屯田
一引言
二河北塘泊与军兵屯耕
三京西、西北的军兵屯耕

第四章 以役代租的授田制
一引言
二有税弓箭手与无税弓箭手
三授田的基本原则
四租税制度
五实施范围与规模
六授田制的影响

第五章 官庄包耕制I
一引言
二内涵和性质
三组织形式
四租税制度
五实施规模
六官庄客户的地位

第六章 分段出租制
一引言
二低于或相当于二税的特殊租
三高于二税的低额租
四接近私田租的高额租
五官田租课的发展趋势

第七章 户绝田与户绝条贯
一引言
二户绝财产检估法
三户绝田出卖法
四户绝田租佃法
五户绝条贯的影响

第八章 马监与牧地
一引言
二管理架构与法规
三监牧分布
四废置沿革
五南宋监牧

第九章 买马制度
一引言
二括买马
三买马社
四券马
五省马
六南宋纲马

第十章 市易法的经营模式
一引言
二赢利方式――从放贷收息到高利贷
三赊贷方式――结保赊请与抵保赊请
四理论与实践的冲突――贸迁物货法
五采购制度改革――承办政府采买

第十一章 常平仓与青苗钱
一引言
二常平仓的建立与发展
三常平仓的基本功能
四青苗法时期的常平功能
五青苗钱的利率

第十二章 粮食籴买制度
一引言
二籴买的规模
三置场和籴
四人中贸易
五抑配征购

第十三章 榷茶
一引言
二茶的生产
三北宋前期的东南茶法
四北宋后期的蔡京茶法

第十四章 榷酒
一引言
二榷曲法
三官监酒务与官酤法
四万户酒法

第十五章 纺织业
一引言
二东京的官营纺织业
三州府的官营纺织业

第十六章 陶瓷制造业
一引言
二官窑与监官
三土贡与上供
四御窑与名窑

第十七章 军器制造业
一引言
二北宋开封与南宋杭州的军器制造业
三作院的规模与都作院的产生
四宋神宗时期都作院的发展
五大观以后东南地区的都作院

第十八章 矿产采冶业
一引言
二坑冶数量及分布
三坑冶岁课之比较与发展趋势
四“二八抽分”与招募制
五坑冶的经营形态

第十九章 造船业
一引言
二官营造船基地与造船额
三船舶类型与造船技术

内容摘要
本书以经营形态为纲,对宋代官营农业、手工业、商业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作者在分析宋代官田数量的基础上,研究了统支统收的屯耕制、以役代租的授田制、实行分成租的包耕制、征收定额租的分段出租制等经营方式与官田租课的联系。东南地区的茶法变革、酒榷方式,市易法的赊贷取息法、青苗法的利率及与常平旧法的关系、粮食籴买的规模与方式、买马制度的变迁,以及作为官营手工业主要部门的纺织、烧瓷、造船、军器制造、矿产采冶等,作者均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不乏独到的分析与见解。

主编推荐
《宋代官营经济史》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精彩内容
    户绝田严密的检估、继承、出卖和租佃法,与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这种对土地所有权明确与详尽的法律认定,是土地产权明晰化的重要表现,表明土地产权制度达到一个**的高度,是土地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宋政府处置户绝田的方式主要是出卖,其次是出租,在灾荒、战争造成大片户绝荒田的情况下,也用于营田或召民户耕种,收取二税。户绝田出卖与租佃法对宋代官田影响很大,成为宋政府处置官田的基本政策。熙宁八年(1075),“诸畸零不成片段田土”依“出卖户绝田产法,召人承买”②。元丰元年(1078),民户借贷官府钱物,如到期不还本息,“其没纳抵挡依卖户绝田产法”③。绍圣四年(1097),内侍梁惟简、陈衍因“交通执政,变乱朝廷”,“屋宅、产业、园地、钱物并根括籍没入官,在京者拨与后苑房廊所,京城外者拨与提举常平司,在外州县者拨与转运司,如有隐漏减落,许人陈告,罪赏依户绝法”④,即籍没财产依户绝检估法对官吏和告事人进行赏罚。建中靖国元年(1101),“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⑤。建炎四年(1130),宋金交兵,人多逃移,平江府户主逃亡而由“佃户主之”的逃田,官府“立定租课”令现佃户缴纳,“以三分为率,一给佃户,一以上供,一拘籍在官”,户主归业,“并田归还”,如“二年不归,即依户绝法”⑥,后展期三年。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