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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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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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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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景超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74278

出版时间2010-1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6元

货号11718461

上书时间2024-11-24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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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上篇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自序
第一章 导言
一 世界上的四种国家
二 提高生活程度的途径

第二章 经济建设
三 农民生计与农村运动
四 中国农民的生活程度与农场
五 从佃户到自耕农
六 地方财政与地方新政
七 近代都市化的背景
八 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
九 再论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
十 都市教育与乡村教育
十一 我们没有歧路

第三章 人口政策
十二 多福多寿多男子
十三 土地分配与人口安排
十四 中国的人口问题
第四章 分配问题
十五 新税制与新社会
十六 阶级论

下篇 相关研究补编
耕者何时有其田?
中国农村的两种类型
论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
中国手工业的前途
中国工业化问题的检讨
中国工业化的途径
吴景超先生学术年表
应是鸿蒙借君手
——吴景超和他的《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内容摘要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了一种总体上的分析框架。著者吴景超以人口密度和职业分派为标准,将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划分为四种类型。中国属于第四种类型,即人口密度颇高,但在农业中谋生的人百分数也比较高,“所以中国人的问题最为艰难,而中国人对于改良的工作,也应当特别努力”。中国人要提高生活程度就必须开发资源,实现工业化,公平分配,控制人口数量。 

精彩内容
    第一,丹麦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是地主非出售土地不可。我们都知道,佃户所愿买的土地,除却一部分官地之外,大部分都在地主的手中。假如佃户愿意买地,政府又愿意帮助他买地,但是地主却不肯把地出售,这便形成一种困难的问题了。像这一类的事,在历史上并非没有。如英国的政府,在1892年,曾通过一种小农场法,命令各县的行政机关,帮助农民购田,以50英亩为限。购田的人,自己须筹备五分之一的款项,其余的数目,可向政府告借,分年将本利筹还。但在1908年以前,受这个法律的好处的人,为数有限,最要紧的原因,便是大地主不肯把他的土地分裂,在市场上出售,所以这个法律虽然实行了十余年,而在其下转手的土地,不过800英亩左右。由此可见国家于实行帮助农民购田之外,还要设法使地主售田。
    
第二,假定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们还要防备地主故意提高土地的价格。因为政府如肯出钱帮助农民购地,那么土地在市场上的需要,便会突然加增起来,这时如没有别的法律规定,土地的价格,一定会增涨起来的。佃户如以高价购进土地,便是加重了自己的担负,因为钱虽然由政府借给,但迟早是要还的。如果地价太高,佃户虽然变为自耕农,而负债的年限,一定会要加长的。我们这种顾虑,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即以丹麦的经验而论,自从1878年之后,地价涨了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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