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要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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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嗣元 石佑启 朱最新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76436
出版时间201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1元
货号11652076
上书时间2024-11-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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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嗣元,男,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多项,出版《国家赔偿法基本问题研究》、《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宪法学》等著作与教材10余部,在《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目录
总论编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二章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西方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五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费用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六章 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时效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七章 国家追偿
第一节 国家追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追偿
第三节 司法追偿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行政赔偿编
第八章 行政赔偿概述
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意义
零二节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九章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第二节 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三节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十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司法赔偿编
第十二章 司法赔偿概述
第一节 司法赔偿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十三章 司法赔偿的范围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范围
第二节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第三节 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十四章 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
第二节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第十五章 司法赔偿程序
第一节 司法赔偿程序概述
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第三节 司法赔偿复议
第四节 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
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旧对照表
附录二:有关国家赔偿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作了较为系统、深入的阐述和分析,力求反映国家赔偿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并对一些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丰富国家赔偿理论、创新国家赔偿制度、指导国家赔偿实践作些贡献,为人们学习和研究国家赔偿法提供帮助。
主编推荐
本书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角度出发,立足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偿法》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对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作具体的分析,在理论研究与规范分析相结合、融知识性与启发性于一体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书共分为三编:
第一编是总论编。此编首先对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的含义、特征、性质与作用等作了阐述,并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作了归纳和总结。其次,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与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分析。第三,对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作了探讨,区分了时效与实效,强调了国家赔偿法应当具有实效。第四,将国家追偿与国家赔偿联系起来,论证了国家追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析了行政追偿和司法追偿的条件与运作过程。
第二编是行政赔偿编。此编阐述了行政赔偿的概念、特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阐明了其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阐释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提示和探讨。
第三编是司法赔偿编。此编阐述了司法赔偿的概念、特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论证了建立司法赔偿制度对民主政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意义;阐释了司法赔偿的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并从程序正义的一般原理入手,对司法赔偿程序作了规范分析和理论研究。
精彩内容
在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理论界关于我国应当采用何种归责原则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元论、二元论与多元论。一元论是以某一特定的原则为归责原则,如坚持以违法责任原则为唯一归责原则。二元论主张采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以某一原则为主,另一种原则为辅;另一种情形是两种原则不分主辅,共同构成一个归责体系。多元论主张应根据不同的侵权损害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如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司法赔偿可以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赔偿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010年,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改变了归责原则的单一性,使之由一元走向二元,采用了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结构。我国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由价值取向转换的合理需要和权利救济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归责原则蕴涵着法律的价值,在对公权力行为规范和对私权利救济中起着导向作用。国家对归责原则的确定在很大的程度上与价值取向相关联,不同的价值取向会造成对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在制定国家赔偿法时,我国主要是以控制公权力的运用为价值取向,选取了违法责任原则。①《国家赔偿法》在性质上应是权利救济法,侧重于对损害结果的判断和对受损害合法权益的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在方向上不同。违法责任原则的适用尽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最明显的缺陷是不能从损害结果的角度来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此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观点,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其中的归责原则。实践中,也有一些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进程,其中对归责原则的修改顺应了民意,将价值取向从单一的控权目标调整到控权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轨道上,有利于对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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