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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学家那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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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昌松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95200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202077645

上书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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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刘昌松,1961年出生于湖北荆州,法学硕士,现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导师,另在多所大学担任兼职法学教授,在多家媒体担任特约评论员。
    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原空军军医学校)毕业后当了10年军医。之后考上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到北京空军军事法院担任法官7年,转业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有军地律师生涯20余年。
    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近年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兼做其他业务。先后在北京建工集团、解放军艺术学院、解放军文工团(原总政歌舞团)等十几家军内外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爱好法律写作,担任过《中国律师》《中国军法》杂志的特约撰稿人,做过《南方都市报》《解放军生活》等报刊的专栏作者,参写教材、专著4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京报》《南方周末》等40多家媒体发表法治时评文章近千篇,是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法治时评作家。201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时评文集《认真对待权力与权利》,本书是第二本时评集,第三本已在编辑整理之中。

目录
序言|个案推动法治的践行者和传播者/001

本书规范性文件的简称与全称之对照说明/008

第一辑义勇为与正当防卫

领队救队员|被大象踩死算不算见义勇为/003

盗贼救人|就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吗/005

邻居救火|如此壮举认定见义勇为咋这么难/008

救同学|自己溺亡算不算见义勇为/011

马路救人|"见义勇为"与"交通违法"可并存/014

好人被讹之一|不能止于澄清事实/018

好人被讹之二|追责绝不能手软/021

好人被讹之三|破解困局警方应多些担当/024

霸座男|用拳头教训或有法律风险/026

追逃逸者|致其死亡要担责吗/028

昆山反杀|防卫定性契合公众朴素正义观/031

涞源反杀|重罪与无罪只有一步之遥/034

丽江反杀|应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037

楚雄反杀|适用正当防卫应大胆些/041

校园反杀|应引入无过当防卫视角/044

……

内容摘要
本书是刘昌松律师多年来再报纸、杂志发表的文章集合。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辑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主要分析了被大象踩死算不算见义勇为,致逃逸者撞火车身亡有无责任,抢救同学溺亡献身不算见义勇为吗等。第二辑  涉性违法与涉性犯罪主要探讨了,婚内强奸入刑尚需分居制度配套,猥亵儿童预防该罪不一定要增加新罪种,猥亵男子法律惩处不是空白等。第三辑  婚姻家庭与经济生活,主要分析了捐献孩子遗体罗尔夫妇此举没有法律障碍,儿童枯井坠亡法律追责不能少,童模这颗“摇钱树”还能“摇”下去吗,等等。第四辑  公共安全与网络安全,主要分析了,见死不救立法规制应该,但难以适用于行人车辆,醉驾“不再一律入罪”应当慎行,共享单车如何避免其变成“独享单车”。

精彩内容
        第一辑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
    领队救队员
    被大象踩死算不算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要表彰的,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领队救队员牺牲,尽管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却应该受到其他形式的隆重奖励和表彰。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针对泰国大象踩死中国旅行社重庆领队何永杰事件的调查,泰国警方披露了最新进展。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有人拉扯过大象尾巴,但事发前有很多人围着拍照,大象被刺激。警方还认定驯象师控制大象不当,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另据报道,泰国警方称虽然没有监控视频,但领队何永杰确系为救人而死。
    多数网友认为,何永杰为救跟团旅游的同胞,置个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表现了大无畏的英勇气概,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理应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目前像他这样的人实在不多,国家应当大力宣传表彰,以弘扬这类正气。
    但有专业法律人士称,旅行社在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何永杰作为领队在其带领的客人遭遇大象攻击时进行救助,是在履行特定义务,根据重庆当地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规定,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该观点是有道理的。
    我国对见义勇为尚无全国性立法,但各省级地方人大基本都制定了相关条例。《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可见,《见义勇为条例》确实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范围之外。不单是重庆,多数省份的见义勇为条例,都有类似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条例之所以将“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不是因为那些人的行为不够英勇,不需要表彰,而是因为“见义勇为”要表彰的就是那种工作之外的英勇行为——行为人那样做不是职责所在,不是工作要求,而是基于一个“义”字,基于其自身强烈的正义感、公义心而表现出来的壮举。
    例如,警察在公民生命财产遭到危险时挺身而出,是《人民警察法》所要求的“法定职责”,若不挺身而出还涉嫌渎职违法犯罪;银行雇佣的保安在遇到有人抢劫银行时应同抢劫犯搏斗,这是保安工作的“特定义务”,不履行该特定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警察和保安等为工作英勇献身,都不算“见义勇为”。
    同样,《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领队何永杰正是在履行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尽管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却应该受到其他形式的奖励和表彰,如果符合《烈士褒扬条例》中烈士的授予条件,甚至可追认为烈士。
    2017年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评论
    盗贼救人
    就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吗
    当某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该处罚即处罚;而当他又出现英雄壮举时,该表彰亦表彰。如此赏罚分明,整个社会才能正气上升,浊气下降。
    昨天有一条热门新闻:三名女孩在杭州余杭区某酒吧喝酒喝多了,凌晨4点左右来到上塘河边,迷迷糊糊间一人掉进河里。马路上的三名小伙听到呼救后立即前往下河救人。落水的姑娘很快被小伙子们救到岸边,随后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表扬了三名深夜救人的小伙子。戏剧性的是,当天早上该派出所接到另一起报警,有人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而夜班民警表扬的三名救人小伙子,居然就是这起盗窃案的嫌疑人,现三名小伙子已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都市快报》)
    我关注这则新闻的焦点不在这里,而在新闻后面的一条尾巴:“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三名小伙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可能涉及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重新调查,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
    我认为,杭州余杭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这种“不计前嫌”,明知做好人好事者是盗窃案嫌疑人,也表示要进行见义勇为调查认定,符合条件同样表彰的态度,消除了见义勇为认定上的“道德洁癖”观念,十分难得,值得推广。    毋庸否认,现在不少人甚至是见义勇为主管机关都认为,认定和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应该是公众学习的英雄模范,因而不能仅仅根据其某次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来认定,还应考虑他的一贯表现,有严重污点的人绝对不能认定。
    例如,江西省贵溪市青年潘某强勇斗持刀歹徒身负重伤后申报见义勇为,就因他此前曾有犯罪前科而被当地相关部门拒绝;而江苏南通市的《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还明确指出,认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当是“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人。该市公民张某与另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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