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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价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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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中 著 著

出版社环境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1114921

出版时间2014-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0元

货号1201026732

上书时间2024-11-22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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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1章 中国的水资源与水环境
1.1 中国水资源状况
1.1.1 水资源量
1.1.2水资源开发利用
1.2中国水环境状况
1.2.1地表水环境
1.2.2地下水环境
1.2.3海洋水环境
1.3 中国水污染物排放及其影响
1.3.1 废水排放
1.3.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1.3.3 水污染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1.4中国水环境保护政策
1.4.1 中国水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1.4.2 中国水环境保护法律
1.4.3 中国水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4.4 中国水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1.4.5 中国水环境保护的标准
1.4.6 中国水环境保护规划
1.4.7 2011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与水环境保护
1.5 中国水环境保护投资
1.5.1 水环境保护的历年投资状况
1.5.2投资所形成的治理能力
1.6“十二五”规划期间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任务
第2章 中国水价政策体系
2.1 中国水价政策综述
2.1.1 综合水价
2.1.2水价政策体系
2.1.3综合水价决策体制
2.1.4综合水价政策的执行
2.1.5综合水价的征收管理
2.1.6综合水价的资金使用
2.2水资源费政策
2.2.1 水资源费政策制定
2.2.2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2.2.3 水资源费政策效果
2.3供水价格政策
2.3.1供水价格政策制定
2.3.2供水价格政策执行
2.3.3供水价格政策效果
2.4污水处理费政策
2.4.1 污水处理费政策制定
2.4.2 污水处理费政策执行
2.4.3 污水处理费政策效果
2.5污水排污费政策
2.5.1 污水排污费政策制定
2.5.2 污水排污费政策执行
2.5.3污水排污费政策效果
2.6水污染物指标有偿使用政策
2.6.1 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的政策基础
2.6.2水污染物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框架
2.6.3 水污染物有偿使用政策存在的问题
2.7污水再生回用政策
2.7.1我国的污水再生回用政策现状
2.7.2不同级别政策对再生水开发利用的导向
2.7.3我国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问题分析
2.8环境税政策
2.8.1 政策制定
2.8.2政策执行
2.8.3政策效果
2.9环境标准
2.9.1环境质量标准
2.9.2污水排放标准
2.10环境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2.10.1法律规定
2.10.2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
2.10.3收费标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3章水价政策的理论基础
3.1水平衡模型
3.1.1物质平衡理论
3.1.2总量水平衡模型
3.1.3部门水平衡模型
3.2污染者付费原则
3.2.1 污染与污染物
3.2.2 污染者
3.2.3付费
3.3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
3.3.1公共物品
3.3.2公共服务
3.3.3公共财政
3.4环境经济政策的类型与功能
3.4.1环境经济政策的类型
3.4.2环境经济政策的功能
3.5水需求的刚性和弹性
3.5.1水需求的基本性质
3.5.2水需求刚性
3.5.3水需求弹性
3.5.4结论和意义
第4章 中国水价政策分析
第5章合肥市水价政策实证研究
第6章 中国水价政策改进建议
附录1 名词
附录2 政策
附录3 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
附录4 我国及合肥市工业水平衡模型计算过程
附录5 2009年各省水资源费
附录6 2009年社会经济数据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中国水价政策研究》介绍了中国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以及主要的中国水环境保护,政策。全面描述了中国水价政策体系,详细介绍了水资源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等水价政策。作为水价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水价政策研究》对水平衡模型、污染者付费原则、公共物品理论、环境经济政策功能和需求刚性理论进行了分析探讨。分析了各项主要水价政策的目标、功能、存在的问题、政策、标准、治理成本和收费标准的关系。作为案例,《中国水价政策研究》研究了合肥市的水价政策,最后,对确立水价政策的基本原则、修改相关政策、统一定价方法、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了政策建议,并分析了水价政策改革的费用效益。

主编推荐
《中国水价政策研究》可供从事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的科研、管理人员阅读,也可作为高等院校环境、资源类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精彩内容
    《中国水价政策研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成果系列丛书》:
    再生水的供给激励政策是制定相关政策,促使生产企业愿意提供更多的再生水。政府可以实行生产计划,要求企业必须至少提供一定数量再生水。更多更灵活的方式是采取产业促进政策。为了保证再生水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需要对污水再生利用产业进行质量管制。在质量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政府部门应建立起再生水的质量监管部门,并确定其职责。质量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行业协会及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制定再生水质量以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以此确定管制的内容。除了水质指标和技术指标以外,质量管制还包括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如管网泄漏的修复速度、对消费者投诉的反应速度以及对危机的应对和处理能力。
    2.7.2不同级别政策对再生水开发利用的导向
    国家级政策多呈现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定再生水开发利用的重点所在;而市级政策则是具体实施再生水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选择性,即各市根据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特征和水资源特征制定出较为具体的政策手段。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水资源量差异较大,针对国家级层面上以鼓励、推广为特征的再生水政策,北方城市,尤其是北方缺水城市,往往对具体用途的再生水使用制定出了强制行的命令政策;而南方地区水资源较为充沛的城市,不仅所鼓励的再生水用途偏少,而且大多以鼓励性的政策为主,有的城市甚至未见针对再生水开发利用的专门政策。因此,在再生水开发利用上,国家级政策以规定战略目标和方向为主,为地方制定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提供政策手段的引导和固定统一的规范,多以行政性的战略政策为主;而地方政策则注重规定具体的再生水用途,为再生水制定指导价格,甚至还为不遵守再生水开发利用规定订立处罚细则。
    (1)国家级再生水开发政策
    总体来看,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对于再生水的开发利用重点首先放在缺水地区,尤其是对于北方缺水城市,各相关部门都提出了“十一五”或“十二五”的再生水利用率目标;其次,国家级的再生水政策注重引导南方沿海缺水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对于南方其他城市的再生水利用率要求则没有那么高,也未规定得那么具体,这样就为大多数南方城市制定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
    国家级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认为水价是推动再生水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再生水的基本定价原则为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建设部与科技部对此作了具体定义:再生水定价以成本补偿及微利为基本原则,工业和非公益用水允许适度盈利。对于再生水生产企业而言,国家还鼓励各机构在贷款优惠,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给予支持;而对于再生水用户来说,国家则要求再生水价格低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
    规定了再生水的优先用途,最优先使用的是城市景观环境用水,其次是工业和城市杂用水。而对于农业用水来说,国家级政策认为要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强调再生水利用规划、运营监管、技术规范等管理因素的重要性,这正是我国在再生水开发利用初期阶段需要重视的关键问题。
    (2)市级再生水开发政策
    各市对于在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的制定上,都根据自身特点,不同程度落实了国家级政策。
    ①政策的具体程度和可操作性
    由于城市级别的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往往较国家级和省级政策的制定更为具体,从政策的具体性来看,北方地区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制定得最为具体,在再生水的优先用途、定价程序、管理机构、投资来源、规划、违规处罚等方面规定得非常具体,这和北方地区水资源缺乏、水资源供需差更为剧烈是密切相关的。相比较而言,我国其他地区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则并不具体,甚至未形成明确的再生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这中情况在南方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体现得最为明显。
    ②再生水定价形式
    再生水定价的形式上,各市的规定差异较大。北京市的再生水定价权完全集中在政府部门,由价格部门制定;而唐山市和天津市的再生水定价模式是由再生水经营者提出、政府部门核定,也能够体现出成本补偿的原则;宁波市的再生水定价则完全通过合同体现,是典型的市场价格;长春市和昆明市则通过资金补助或减免的形式来补偿再生水的用户和生产者。而调研样本中的其他城市,对于再生水开发利用的规划并不明确,其定价模式亦尚未形成;
    ③再生水用途规定
    在我国城市级别的再生水政策体系中,对于再生水用途的规定是最为普遍的,所调研的11个市中,超过90%规定了再生水的优先用途,反映出各市都能明确最适合使用再生水的行业。
    根据我国对再生水用途的分类,将再生水用途分为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园林绿化和市政用水、洗车用水。从再生水规定用途在所调研各市的总体分布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普遍鼓励和提倡将再生水优先用于景观、园林绿化和市政;二是较为普遍地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和洗车;三是对于人体直接或通过食物链接触再生水及其所含物质的,在现阶段普遍不作为再生水的优先使用范畴,如回用于农业和居民生活。
    从对再生水使用的强制性来看,对于规定用途的再生水的使用,北京、天津、宁波和唐山四城市普遍使用“优先”和“应当”这类具有明显强制性和指令性的硬性要求,而其他城市则倾向于使用“鼓励”和“提倡”这类鼓励性的要求,并不强制要求将再生水用于所规定的领域。
    因此,即便都规定了再生水的具体用途,由于水资源短缺程度存在差异,各市在导向上存在差别,其中北方缺水城市更倾向于强制要求再生水在某个领域的广泛使用。
    ④再生水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再生水运营的管理机构主要分为三种:排水部门、水务部门或市政部门。事实上,就再生水生产过程而言,诸如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部门等应当参与再生水运营的管理;而将再生水作为城市水资源的组成部分,将再生水管理作为城市水资源管理的一个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水资源总量实施配置,就需要水务部门参与再生水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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