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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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云生 著 著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996233
出版时间2014-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1201001413
上书时间2024-11-2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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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云生,四川绵阳人,1966年11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史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重庆市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兼),重庆市民法经济法专门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房地产实务研究论坛事务部主任,《中国不动产法研究》主编,澳门科技大学兼职教授,重庆市统筹办法律顾问团成员,重庆市发改委法律咨询专家。
198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赴四川绵阳师专(现绵阳师院)任教,从事古典文学、占代汉语、中国文化史教学与研究工作;199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师从李开国教授研习民法学,200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留校任教并攻任读博士学位,再度师从李开国先生研习民法学、民法史学、比较民法,2004年获博士学位;2006年进入华东改法大学法史学博士后流动站,师从何勤华教授,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2008年4月出站。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9);四川省普通高校优秀青年教师(1996);重庆市第三批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2006)。
目录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权、债权二元区分
第一节 源流考辨
第二节 立法回应及两大法系之比较
第三节 二元区分现代困境及其突破
第二章 物权性质
第一节 “人”“物”关系之历时演进
第二节 对物性与支配力
第三节 对人性与排他力
第三章 物权法调整对象
第一节 中国大陆学说与立法
第二节 物权法中的公与私――以现行农村地权为例
第三节 物权法中的法律与道德
第四章 物权法法源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与物权习惯法
第二节 形式化物权法存在之必要性及其局限性
第三节 物权习惯法存在之必然性
第四节 冲突与调适
第五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类别界定
第二节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节 公示公信原则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概论
第一节 所有权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本质
第三节 所有权的特征
第四节 所有权权能
第五节 所有权类型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与消灭
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
第九章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立法模式
第三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类型化
第四节 相邻权与地役权之比较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用益物权体系
第四节 用益物权之制度价值及其地位
第十二章 传统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地上权
第二节 永佃权
第十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城市划拨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名义考辨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特征、性质与内容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之流转
第四节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之消灭
第十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十六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二节 地役权的类型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概论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担保的无效与责任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期限及其消灭
第十八章 典权
第一节 典权概述
第二节 典权的取得
第三节 典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典期与回赎期
第五节 典权的消灭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行为的撤销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特殊抵押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与消灭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二章 占有概述
第一节 占有之哲学基础及历史演化
第二节 占有保护之民法理据
第三节 占有要件: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第四节 占有与所有权
第二十三章 占有种类与效力
第一节 占有的种类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刘云生编著的《物权法(研究生教学参考书)》以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为切入点,集中阐析物权法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注重挖掘传统固有物权制度资源,考辨罗马法以来之各项制度源流,于比较法视野下对现行《物权法》及配套性法律体系之利弊得失多所评析。为推进中国物权法之现代化进程,《物权法(研究生教学参考书)》还特别注重对物权法法源进行拓展,主张实现成文法与物权习惯法之有效调适,同时致力于对乡村地权改革、流质解禁、所有权取得方式、占有制度完善等敏感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未来民法典之物权法编张本开目并为现行立法修改、司法解释与审判提供较为独到的视角与方法。
精彩内容
第三,经营模式推进功能。土地使用权抵押尚可推进土地经营模式,使土地经营从现行的生存型模式转型为发展型模式。土地使用权一旦设定抵押,使用权人即面临两种选择:或者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时履行债务;或者于无力或不愿偿债的情形下失去土地使用权。至于前者,一般情形下不会引发土地兼并或集中,土地的融资功能实现后,使用权弹性回归力生效;后者则必然会出现土地兼并或高度集中,从而形成大地产,发展型、规模化经营由此实现。
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也不难解决。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农民失去土地这一终极性依凭后,其生存保障如何实现?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如何克服?如果从法律层面进行解析,可以找到有效的视角和有力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首先,中国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凭借身份无偿取得,国家赋予其土地权利是为了实现其生存保障,而该种权利只能是一次性的。一经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流转方式实现了土地的价值,则无权要求国家和集体在此分配土地权利,否则即构成对其他社会成员的非正义;其次,农民通过设定抵押权一次性实现土地价值之后,因非理性奢靡行为或经营风险引致生存风险,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加以救济,绝不能因噎废食,以此作为限制、禁止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的依据。进而言之,现实农民的风险决非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不稳定的地权结构。罗依·普罗斯特曼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中国农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表面上看,存在因人口调整而失去土地使用权或因非农征地而失去土地的风险,而其本质原因则在于,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直接导致虚拟主体的集体甚至各级政府介入土地权利分配体系。
(三)形式要件
物权法对形式或程序进行统一性规范并予以效力性认定,其基本立法原因有二:就当事人相互之间而论,有利于保存证据,易于取证,防范并矫正当事人之违背诚信之投机行为;就对外关系而论,有利于向当事人之外之不特定社会公众及特定之利害关系人进行物权公示,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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