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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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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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泓 栗申 编 著作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9055246
出版时间2013-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元
货号1200421203
上书时间2024-11-2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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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泓,四川乐山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会计理论、财务会计:兼任北京中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出版《初级会计学》、《财务会计学》(全国注册评估师教材)、《初级会计学》(财政部统编教材)、《纳税会计学》、《企业纳税筹划》、《基础会计学》、《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等教材与专著多部。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承担重量课题多项。
栗申,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企业靠前发展协会秘书长
目录
前言
如何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如何应对注册会计师机考
经济法考试分析和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证券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跨章综合训练
全真模拟预测题
附录1 报考方案参考
附录2 学习考试中常见问题问答
内容摘要
《201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丛书:经济法应试辅导及强化训练》特点:人大会计系名师和港澳业内资历人士联袂编撰,紧扣近期新大纲,2013近期新考情分析,考点精讲,重点提示,机考详析。海量同步习题及历年真题详解,全真模拟冲刺,2012年考题及详解、是CPA考试的优选辅导与培训用书。
精彩内容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分析解释】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2.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接近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别除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别除权人为及时获得清偿,可以在处置担保物时将对担保物享有优先于别除权受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提存,在不影响该债权清偿的前提下,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分析解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为两人以上时,对职工债权的责任按照各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比例分担。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
1.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要求:
(1)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
(2)管理人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主体;
(3)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4)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
(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3)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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