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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恐怖与新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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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保罗·吉尔伯特 著 王易 傅强 刘鑫铭 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25350

出版时间2010-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8元

货号11629748

上书时间2024-11-22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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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保罗·吉尔伯特,男,1942年生。1967年任教于英国赫尔大学(University of Hull),曾任人文学院院长,现为赫尔大学哲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文化认同理论和人权理论等。

目录
丛书前言(原版)
前言
第一章 旧式战争与新式战争
旧式战争
新式战争
条件对比
行为对比
角色与身份
正义战争和防卫
正义战争和惩罚
反恐战争?

第二章 自卫权
自卫战争
正当权力
诛弑暴君
分裂
圣战
国家的反应

第三章 身份之谜
部落制
对民族性的辩护?
文化主张
合法性之谜

第四章 仇恨与报复
认可
自豪与憎恨
复仇
民族主义情感

第五章 战争行为
极端主义
适度
非战斗人员的安全
恐怖主义

第六章 矫正战争
国际社会与国际都市
人道主义干涉
和平与安全
对战争罪的审判
特赦

第七章 重建和平
结束新式战争
预防战争
回归角色
索引
译后记 

内容摘要
《新恐怖与新战争》作者凭借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广泛列举了中东、苏联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事例,对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和世界范围内的军事冲突及其表现出的危害进行了及时的哲学分析。《新恐怖与新战争》主要探讨了“9·11”事件及其后果的伦理学意义;同一性政策视阈内新式战争产生的原因;追求政治目标的武装力量在何时才是正义的;正义战争理论是否是评价和控制当代冲突的合理理论;应当如何抗击恐怖主义;外部干涉和审讯战争罪犯是如何帮助或阻碍和平进程的;何种国际秩序既能够尊重文化多样性同时也能够实现和平。 

精彩内容
    然而,惩罚性的正义战争理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与自卫战争理论相比,惩罚性的正义战争理论不是为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而指定的名义上的必要条件,而是诠释这些条件的方式。因此正确的权威在于能够判定是否犯了严重的公共错误,以至于重点落到了领导者表达和落实他们的人民的价值观的能力上。错误行动的受害者有正当的理由,由于判断出有悖于他们的价值观,所以他们也有旨在释放正义的正确意图。与自卫理论相比较,惩罚性的正义战争理论本质上没有任何地方涉及领导者和群众的关系。就算这样,传统理论还是为一个君主保留了正当的权威,除非他是个暴君。但这是由于神学的原因——君主是上帝在世上掌管正义的代表,而非百姓。
    
在惩罚性理论中还有其他诉诸战争权的必要条件。战争是一种恰当的和最后的制裁,也是一个有效展示罪罚匹配思想的方法,而不是利于报复的方式;只有当其他旨在把犯罪者绳之以法的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诉诸战争;而且战争应该成功地纠正不公正,否则邪恶就会大行其道。同样,战时法中的条款反映了战争的报复效果。
    
并自始至终通向国际主义者的观念。异议在于国家主义者的观念显得控制权规则更有利于产生暴政,仅仅因为前者保护人权而后者危害人权,因此一个纯正的国际主义者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这一异议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转而说人权是宝贵的,不是作为独立的可以确认的美德,而是作为在权力控制下的生活的方面呢?它们的价值完全能够从那些乐于适当地担当公民角色的人所体现的事实中得到推论。
    
那么,让我们转向另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国家否认外部势力具有干涉权,外部势力可能做出何种反应,基于世界主义或国家主义,是否会有更好的反应形式。很明显,外部势力必须做的是宣称被干涉的国家已经失去了它在相关方面的权威。这样,外部势力的权威就不会因为侵犯别国主权的口实而受到攻击,相反,其权威是因别国丧失权威而产生的一个替代资源。由于理论依据和特定环境各不相同,反应形式也会各种各样。从理论上讲,区分不同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尽管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是交织混合在一起的。
    
第一,在这种环境下,权力丧失了,因为已建国家不再能够控制其领土的某一部分,以至于存在法律和秩序的衰竭。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国家可能进行正当干涉以维持秩序并且由此阻止可能因混乱而产生的对人权的践踏。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干涉势力具有一些正义性①,那么明白这种正义性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就显得格外重要。几乎没有干涉的事例有这种构架。在大多数情况下,混乱只是文明冲突产生的一种暂时结果,而不是漫长的环境要求这类行动。确实,我们应该注意,不要把一个国家的权力崩溃比作正在镇压叛乱而夸大前者的程度。因为国家需要这样的权力去维持它的控制的民众的人权。然而,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责,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去进行干涉,该国也没有自卫权以反对支持而非威胁人权的干涉。
    
国家主义者的权力概念较少这样直接,毫无疑问,它会呈现出多种形式。我希望在此描述两种观点的对比:国际主义者纯粹的政府管理观,如果产生暴政则失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观点;还有,国际主义者关于政府是一个道德实体,应当对管理人民的控制权负责的观点。在一个既定领土范围内对民众负责同样是法律的来源,所以不同的管辖权可能确实需要多样化,以反应人们所适应的多样化的环境。前面提到的应当存在于国家范围内的生存、自由和安定生活等基本人权可能仅仅用来反映这样一个实事,即它们对于我们所称的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对于一个通过强制性法律而非暴政来维持秩序、减少人们的被征服感的组织来说是必不可少的。①表面上普遍存在于国家中的这些权利不需要反映一些法律来源的存在,这些法律来源超越国家而存在,并通过其行动被判断。国家的权力依赖于其履行行政职责,并随着职责的消失而消失。但是它的自卫权对于保存其领土范围内的控制权来说是必需的,因为没有一个普遍的跨越国界的非干涉原则,就可能没有特殊的控制权系统。我认为,国家主义者正是沿着这条思路去思考权力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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