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代议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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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孔武 著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73192
出版时间2017-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1201511383
上书时间2024-11-2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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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孔武,男,1970年生,湖北丹江口人。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基础理论、港澳基本法等。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完成相关研究课题15项。主要代表作:《财政立宪主义研究》(专著)、《论“抵抗权”的三个维度》(论文)、《香港选举制度的宪法政治分析》(论文)等。主要学术和社会兼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等。
目录
内容摘要
引言
第一章主权与国家建构:征税权的宪法哲学分析
第一节征税权争夺与人民主权的确立
一、战争成为促成主权的关键要素
二、战争成为促成公共财政形成的关键要素
第二节征税权的历史性
一、西方中古社会赋税特点
二、“家天下”与中国皇朝天经地义的征税权
三、从“税收国家”到“财政国家”
第三节税与代议制
一、代表的概念
二、税与代议制的产生
第二章议会课税同意权与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英国课税及课税同意权的萌芽
一、英格兰统一后的赋税课征和议会的萌芽
二、《权利特许状》与议会税收同意权的起源
第二节议会课税同意权的确立
一、《大宪章》与议会课税同意权
二、《大宪章》之后的议会课税同意权与议会发展
三、议会主权下之议会征税同意权
第三章人民课税同意权与美国议会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独立战争前课税同意权
一、英国对殖民地之统治与课税
二、殖民地对课税同意权之主张
第二节美国《独立宣言》下之课税同意权
一、无代表不纳税与社会契约理论
二、《独立宣言》对课税同意权的揭示
第三节美国宪法与无代表不纳税
一、各州宪法关于无代表不纳税的内容
二、美国制宪前后中央与州政府的课税权
三、众议院的课税法案提案权
四、《联邦宪法修正案》与无代表不纳税
第四章代表制度与纳税的论辩
第一节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的论争
一、选民与代表的关系
二、“实质代表”和“实际代表”的争论
三、《联邦宪法》关于“代表性”的立场
第二节纳税与选举权的脱离
一、财产对选举权的限制历史
二、美国选举平等保障历程
三、税与代议制的当代特例:“食租国家”的实践
第五章国家征税权正当性之理论批判
第一节征税权的各种证成及其评价
一、经院哲学及其追随者的赋税观念
二、德国的官房学派的公需说
三、社会契约理论的利益说
四、赋税义务说
五、负担能力说
第二节征税权正当性的宪法基础
一、征税权正当性的宪法立场
二、征税权的正当性存在于宪法秩序中
第三节征税权的宪法规范
一、征税权的宪法概念
二、征税权的宪法意义
第六章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第一节财政民主原则与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一、财政民主原则的内涵
二、直接民主在赋税上的适用
三、财政民主主义的制度体现
第二节财政平等主义与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一、平等原则要求公民纳税义务负担平等
二、纳税负担平等体现为量能课税原则
三、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审查标准
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对征税权的限制
一、税收法定原则之意义与内涵
二、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
三、法律明确性与安定性
四、税收行政合法
第四节征税权的程序性控制
一、赋税正当程序的内涵
二、立法正当程序对税收立法的要求
三、行政正当程序与纳税人权利
第七章作为宪政产物的公民纳税义务
第一节纳税义务作为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和纳税义务
二、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三、“纳税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在于作为依法法律纳税的合宪性
依据
第二节宪法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
一、纳税义务作为财产权的限制
二、规范分析:纳税义务不同于财产权的限制
三、宪法财产权条款和纳税义务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纳税人权利之宪法保障
第一节分析意义上的纳税人基本权利
一、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概念及其独特性
二、宪法税条款与纳税人基本权利
三、纳税人基本权利构成国家公权力的义务
第二节纳税者权利保障立法之比较
一、宪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二、一般法律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第三节权利实践中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一、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二、不受歧视的权利:宪法平等权利与纳税义务的平衡
三、仅支付正确税额的权利:纳税义务与财产权的平衡
四、生存资料免于课税的权利:最低生存基础保障的国家义务
五、纳税信息隐私权:纳税义务与人格权利的平衡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国家治理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核心问题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分政府的边界,限定公权的范围,激活市场活力。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由征税目的观察,国家取得对人民课征赋税的权力乃系为了保障人权、提供福利及公共服务的目的而来,则人民当具有要求国家不得滥行课税权的权利。因此,人民不仅系国家课征赋税的客体,更系具有要求国家依实质正当法律程序课税的权利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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