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地关系中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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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中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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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祺|责编:张玉琢//王晶

出版社北京大学

ISBN9787301345122

出版时间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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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56元

货号31906281

上书时间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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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俞祺----------------------------俞祺,1988年生,浙江宁波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研究方向:行政法、宪法、立法法、央地关系。曾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专著一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等项目。曾获中国立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论文一等奖,北京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组一等奖等。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领域范围
第一章 央地关系中的法律保留/003
一、纵向法律保留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003
二、单一制:纵向法律保留模式的宪制基础/007
三、纵向法律保留的不同程度/011
四、我国纵向法律保留的规范依据/017
五、纵向法律保留下的立法权配置/025
六、本章小结/030
第二章 立法中的“地方性事务”/031
一、“地方性事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功能/031
二、立法权分配的制度实践/035
三、地方性事务认定的理论框架与原则/043
四、事务性质的分类与地方性事务认定的阶梯模式/050
五、本章小结/055
第三章 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领域分布情况:以设区的市为例/057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边界问题/057
二、杭州、长沙、兰州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领域分布情况及其比较/064
三、温州、佛山、长沙规范性文件领域分布情况及其比较/078
四、设区的市立法领域的再探讨/089
五、本章小结/098

第二部分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第四章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谁更受法院青睐/101
一、  架空上位法还是被边缘化——地方立法适用的总体情况/101
二、  较活跃地方立法的适用情形/104
三、  地方立法被选择适用的机理/115
四、  如何使地方立法更具实效/126
五、  本章小结/132
第五章 地方立法机关面对中央立法时的选择:重复、细化还是创制/134
一、立法扩张还是立法重复?/134
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同关系模式的认定标准/138
三、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的经验梳理/142
四、保守倾向与地方性需要/156
五、本章小结/161
第六章 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判断标准/162
一、抵触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本章的讨论对象/162
二、规则成分及其不一致的类型/165
三、构成逻辑抵触的规则成分不一致/169
四、非逻辑抵触的判断/175
五、本章小结/181

第三部分 重要领域的立法权分配制度反思
第七章 行政处罚设定权分配制度的重构/185
一、问题的提出/185
二、处罚措施的类型/189
三、行政处罚措施设定权的类型/196
四、类型化基础上的处罚措施设定权分配/199
五、本章小结/207
第八章 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制度的完善/209
一、问题与研究范围/209
二、作为许可设定权分配基础的法律保留理论及其模糊性/211
三、对行政许可设定实践的梳理/214
四、立法实践对规范理论框架完善的启示/220
五、本章小结/225
第九章 区域性立法制度的建构/226
一、目前区域合作的表现形式及其功能局限/228
二、有效力的区域合作文件的属性及其法律空间/232
三、区域合作文件的合理制度模式/237
四、本章小结/240

内容摘要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现状存在显著不同,各地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千差万别。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不过长期以来,我国央地权力的分配时常陷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困局,重要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制度化的权力结构尚未形成。要降低地方权力空间的模糊性,更好地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须诉诸法治,以法律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权力安排;其中,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配置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
基于上述背景,本书力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应当如何配置。这一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子问题:其一,中央和地方在事务领域上应当如何划分;其二,中央和地方立法同时调整某一领域时,地方立法应当如何协调其与中央立法规定的关系。
本书第一部分“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领域范围”试图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一章通过对央地关系中法律保留制度的讨论,重点探讨应当由中央立法所保留的事务。第二章在梳理世界各国立法领域划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了地方性立法事务的范围。第三章则考察了若干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领域,从实践角度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权配置模式。
第二部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则针对第二个问题。第四章基于经验性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相对中央立法而言处在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应通过一系列方式加强地方立法的实效。第五章从数据上分析了地方立法在面对中央立法时,重复、细化和创制等不同的选择。第六章则从规范上研究了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标准,指出了逻辑抵触和非逻辑抵触的不同判断方式。
在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本书第三部分还探讨了立法权分配领域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研究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制度,试图揭示特殊领域立法权配置制度背后的原理。第九章则研究了区域性立法制度的构建,指出了其特殊的中央立法性质。
在对上述各方面问题的讨论中,本书既采用经验的研究视角,也采用规范的研究视角。经验角度的研究重在揭示目前地方立法运行的现状,并试图发掘对规范建构有意义的规律;而规范角度的研究重在建构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边界,同时也将部分经验性的结论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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