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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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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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7207

出版时间2021-04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3元

货号31132391

上书时间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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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目录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纠纷
1出租车所有权确权不等于经营权转移
——徐某诉××出租车公司所有权确认案
2储物间的性质认定及归属规则
——王某诉曾某等物权保护案
3当事人之间委托代持合同权利的,如何认定事实物权人的权利
——魏某诉胡某物权确认案
4对被拆迁房屋享有份额不是获得相应安置房屋的充分条件
——赵某等诉刘丁所有权确认案
5公房承租人在房改过程中去世,子女协商由其中一人购买该房,房屋权属如何确定
——牛甲诉牛乙所有权确认案
6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应考量的因素
——郝甲诉陈某物权保护案
7仅享有拆迁安置面积的被安置人独占使用安置房屋的判定原则与标准
——刘某蕊诉金某庚等所有权确认案
8涉婚姻关系的机动车不应仅以登记信息作为权属认定依据
——顾某诉铝业公司所有权确认案
9房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梁某嘉、郑某香诉世和城建公司物权确认案
10开发商合围架空层建设的储藏间权属的认定
——名江丽景花园业委会诉名江房地产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二)返还原物纠纷
11产权式商铺业主能否要求自主经营
——程某、王某诉通江邻里超市返还原物案
12机动车登记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唯一依据
——程某诉王某占有物返还案
13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陶某诉B公司、陈某返还原物案
14配偶一方作为非登记权利人对共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审查
——颜某诉朱甲、朱乙返还原物案
15侨房部分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许甲等诉康甲等返还原物案
16司法拍卖房屋中租赁关系的审查与处理
——李某诉范某、翁某返还原物案
17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权占有人应返还原物
——蔡某诉王某返还原物案
18占有事实的识别和认定
——蔡甲诉金某占有保护案
(三)排除妨害纠纷
19安全隐患的认定和处理
——A公司诉B公司、C工厂排除妨害案
20合法占有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后占有的保护期间认定
——李某诉王某排除妨害案
21林木自然生长构成侵权的情形下,裁剪与移植救济途径的选择
——吴某、张某诉余某排除妨害案
22未经公示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不特定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所有权
——张乙诉成某、马甲排除妨害案
(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3航空安检中依法移除危险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诉首都机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24物业公司拆除业主违章构筑物的免责认定
——杨某诉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二、用益物权纠纷
25公有租房居住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原承租人死亡后确认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应综合多种因素考量
——胡大一诉米某等用益物权确认案
26业主对小区配套用房权益的认定
——龚某诉B公司用益物权案
27征而未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认定
——张某诉张乙侵权责任案

三、担保物权纠纷
28被“代持”抵押权的法律效力认定
——吴某等诉彭某、陈某抵押权案
29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效力
——南京银行诉马甲担保物权确认案
30房屋不动产权证被撤销,已设立的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认定及司法审查标准
——赵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屋抵押登记案
31仅凭权属转移至抵押人名下的转移登记被撤销不足以导致不动产抵押登记被撤销
——包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不动产抵押登记案
3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在无实质性争议且条件成就时,法院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西藏某公司与邓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四、共有纠纷
33征地补偿款对女性家庭成员不予分配的风俗不受法律保护
——何某丹诉何某芳共有案
34承租人对自己加盖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享有合法权益
——王某、肖某诉郭甲等共有案
35房屋产权协议约定是否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石甲等诉严某共有案
36分割未明确赔偿项目数额的死亡赔偿款的考量因素
——季某某、汤某某诉杨甲等共有物分割案
37遗嘱中抚恤金的分配排除子女继承权的效力
——郑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案
38以“房地二元”划分权利人以确定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归属
——邹某诉韩甲、韩乙共有物分割案

五、相邻关系纠纷
39妨碍日常通行需以通行必要性和唯一性为判断标准
——陈某等诉江口镇政府、江口居委会相邻关系案
40妨害他人精神安宁的房屋装修布局应予排除
——陈某诉杨某等排除妨害案
4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纠纷中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认定
——王某等诉郭某等排除妨害案
42楼下搭建廊架对相邻权人居住安全产生危险的应当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
——范某诉姜某、某物业公司相邻关系案
43鉴定不能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某诉阎某相邻关系案
44绿色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适用
——丁甲诉丁乙财产损害赔偿案
45“越界”加装电梯如何公平处理
——蔡某志等诉园林公司排除妨碍案

六、业主撤销权纠纷
46业主撤销权行使错误导致除斥期间经过的效力认定
——王某等诉和贵馨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案
47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统计失误对业主委员会诉讼资格认定的影响
——某商住区A栋业委会诉聚融公司、润禾公司物权保护案
48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李某诉星星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案

七、其他
49居住权性质及冲突规则的司法适用
——包某诉荟宏公司、刘乙物权保护案
50逾期未腾房产生的房屋使用费应通过支付迟延履行金方式救济
——宋某诉李某物权保护案
51法院查封期间房屋连续转移登记行为的处理
——王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登记案
52民事案件重复起诉的认定
——梁某灵、梁某爱诉何某华所有权确认案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物权纠纷。内容包含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精彩内容
居住权性质及冲突规则的司法适用——包某诉荟宏公司、刘乙物权保护案【基本案情】1998年11月30日,荟宏公司与包某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拆迁人为荟宏公司,被拆迁人为包某,拆迁地址为西城区北太常胡同8号,安置某小区29号楼A号房屋一间(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或涉诉房屋)。包某与荟宏公司均认可协议签订后,包某于同年入住诉争房屋,并交纳供暖费用。包某称其办理入住手续后,房屋一直空置准备留给其姑姑使用,屋内仅有桌椅床铺,其一直未去过涉诉房屋,直至2014年才发现屋内有人居住。因其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材料,2014年后才开始准备证据。现其提交的安置协议是从房管局复印所得,其手中没有房屋租赁合同。包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另,1999年3月25日,因西城区前泥洼2号房屋拆迁,荟宏公司与被拆迁人刘甲、刘乙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荟宏公司将诉争房屋安置给刘甲、刘乙。4月30日,刘乙办理诉争房屋的准住证。2000年12月18日,刘乙与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经营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刘乙租赁诉争房屋。刘乙称其于1999年入住房屋,入住时房屋是空置状态,后其及家人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到本案诉讼时从未有人找过他们,也从来不知道房屋曾分配给他人。
【案件焦点】1.包某与刘乙对诉争房屋权利性质的认定;2.诉争房屋的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包某对涉诉房屋是否享有居住使用权。包某基于西城区北太常胡同8号房屋拆迁与荟宏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包某基于该协议享有被安置房屋,其对涉诉房屋曾经享有居住使用权。第二,刘乙对涉诉房屋居住使用权的取得是否合法。刘乙基于西城区前泥洼2号房屋拆迁,与荟宏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刘乙对之前房屋曾经进行过拆迁安置分配给他人的情况完全不知情,不存在与荟宏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包某利益的情况,故其与荟宏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合法有效,其基于该协议取得涉诉房屋使用权亦合法有效。第三,涉诉房屋居住使用权归谁所有。现包某与刘乙均基于房屋拆迁被安置到诉争房屋,二人的拆迁安置协议均为合法有效。首先,虽包某安置在先,刘乙安置在后,但被安置的涉诉房屋系租赁房屋,二人享有的均为承租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次,诉讼过程中,刘乙自2000年起已就涉诉房屋签订租赁合同,且自1999年起刘乙及其一家就一直在涉诉房屋内居住。而包某不能提交任何原始证据,提交的拆迁安置协议系从房管局复印取得,亦无涉诉房屋承租使用的租赁合同,且称自入住手续办完后房屋一直空置,直至2014年其一直都未去过,不知有他人居住使用,上述情况有悖常理。故结合二人房屋使用权的取得及使用情况,刘乙在房屋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上没有任何瑕疵,刘乙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应予保护。对包某起诉要求判令涉诉房屋居住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包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准许包某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本案的难点为居住权的性质认定及权利冲突解决规则的适用,该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拟定过程中呼声较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居住权不属于物权,涉居住权纠纷无法直接适用物权法规则裁判,只能依据既有规定及物权法法理并运用类推司法技术保护当事人利益。本案即是将规定与法理相结合解决居住权纠纷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现分析如下:1.诉争房屋的权利性质为居住权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在法理上属于人役权,最初旨在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困难问题,但随着我国拆迁安置房等侧重占有使用、限制收益处分的财产形态的出现,居住权的功能发生拓展。本案是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设立的居住权,即拆迁人在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的同时,将诉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租于”被拆迁人,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居住安置利益。
判决书中对诉争房屋有“租赁房屋”“承租使用权”等租赁权方面的表述,但这只是在设定居住权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寻找最为相似的权利并对此描述,并不代表涉案房屋的权利性质为租赁权,更不代表租赁权等同于居住权。与租赁权相比,居住权具有物权属性,表现如下:(1)居住权人对房屋的支配权益比承租人大,可以自行决定装修、用途等事宜;(2)居住权人一般会拥有物权凭证,本案中的“准住证”即为此证;(3)居住权的存续期间较长,甚至可能为居住权人终身设定,而租赁权以20年为限,本案中,刘乙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今已有22年,仍有居住的权利根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利属性为居住权,非租赁权。
2.居住权冲突的司法裁量因素本案中的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包某与刘乙均基于拆迁补偿协议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居住权是以占有使用为内容的用益物权,由于内容冲突,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居住权。在发生现实冲突时,目前没有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则进行适用,应类推适用与之权利内容相似的租赁权予以裁判,其参考因素如下:(1)权利公示情况。有物权化倾向的租赁权相互冲突的法律适用顺序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本案中,刘乙自1999年起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对外以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且拥有准住证作为初步的权利凭证,其应优先于包某的“合同成立在先”情形。
(2)直接占有情况。参考大陆法系国家时效取得制度的基本法理,时效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持续、和平、公开、善意占有标的物达一定期限,即可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和平、公开、持续、善意占有标的物会强化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效力。本案中,刘乙已通过上述方式长期占有涉案房屋,包某在此期间内对房屋使用情况毫不知情,有违常理,因此应肯定刘乙对房屋的居住权,包某的利益诉求可根据与荟宏公司的协议另行解决。
3.总结延伸——类推适用法律的司法技术本案涉及的居住权并无法律规定,面对该法律漏洞,司法采取了如下解决方式:一是肯定拆迁补偿协议的债权效力,明确了居住权的产生根据;二是依据无名合同参照最为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处理的原理,将租赁权的规则类推适用于本案居住权,参考了二者共性的法律规则;三是在租赁权框架下,用物权法原理构建了居住权的特色规则予以适用,从而实现了公正裁判。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魏亚南陈志博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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