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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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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让-雅克·卢梭|译者:黄卫锋

出版社海峡文艺

ISBN9787555015376

出版时间2018-08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32元

货号30418464

上书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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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社会契约论》(法文:DuContrat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战争。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童年时给别人当过学徒。由于生活过于困苦,卢梭在16岁那年离开家,开始四处流浪和漂泊的生活。后来,卢梭搬到法国巴黎定居,并在那里开始他的写作生涯。卢梭是近代具影响力的浪漫主义思想家。他崇尚以顺应儿童自然发展规律的方式开展家庭教育。为此,他创作了著名教育理论小说《爱弥儿》。书中,他深化了爱和友谊的情感表现,让父母的教育思想摆脱陈旧的教育理论观的束缚;他使儿童睁开双眼,观察美丽多彩的大自然;他使自由成为一个儿童成长的目标;他对后来人的家庭教育方式有着深远的影响。卢梭还著有《新爱洛伊斯》《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等。

目录
前言
卷一
  本卷主旨
  原始社会
  强者的权利
  奴隶制
  我们常常需要回溯到规约
  社会契约
  主权体
  社会状态
  财产权
卷二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公共意志是否容易犯错
  主权权力的边界
  生与死之权利
  法律
  立法者
  人民
  人民(续一)
  人民(续二)
  各种立法体系
  法律的分类
卷三
  政府通论
  政府各种形式中的建制原则
  政府的分类
  民主制
  贵族制
  君主制
  混合型政府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所有国家
  一个好政府的标记
  政府的滥权和它蜕化的趋势
  政治体的死亡
  如何维系主权
  如何维系主权(续一)
  如何维系主权(续二)
  代理人或代表
  政府的创立不是一纸契约
  政府的创立门
  如何检查政府的篡权行为
卷四
  公共意志不可摧毁
  投票
  选举
  罗马公民大会门
  保民官制
  独裁制

内容摘要
 在《社会契约论》中,让-雅克·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他认为: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
本书一经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甚至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而法国的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本书。

精彩内容
 社会契约我认为,人类已经到达了一个时点。在这个时点,自然状态下妨害人类延续的诸多困难,其阻碍的力量远远大于在那种状态下每一个体为其生存所
能支配的资源。那种原始状态因而也就不再能够延续下去。人类除非改变其生存方式,否则将走向毁
灭。
但是,由于人类无法产生新的力量,他们只能联合和引导存在的个体。他们只能聚集在一起,形成一股足以克服阻碍力量的合力。除此之外,他们别无生存之道。这些力量都是以一种单一动力的形式发挥作用的,但是,它们却产生了联动的效果。
这股合力只有在人们聚集在一起时才能出现,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都是他本人自我生存的首要工具,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忽视自我关切的情况下,他又如何能够做到?这一困难,就其对于我目前的题目而言,可以表述如下:“问题在于发现一种联合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用一种整体的力量捍卫和保护每个联合者及其福祉。在这种形式下,每个联合者把自己与整体相结合时,他也依然只是遵从自己的意愿并能保持以往
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提供方案时最基本问题之所在。
这份契约的条款被这一行为的本质如此决定,以致即便是最微小的修改也会让这些条款失效。因此,虽然它们或许从未被正式提出过,它们却在任何场合都是相同的、得到默认的。唯一的例外是出现违背社会契约的情况。这时,每个人重获了原始权利和恢复了自然自由,同时他失去了支持的规约自由,因为他声明放弃它。
这些条款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每位联合者及其所有的权利向共同体作出整体的让渡,因为首先每个人都会无保留地出让自己,设定的条件对全体成员也是一视同仁的。正因为如此,无人有意使其成为他人的负担。
而且,无保留的让渡这种联合形式是完美无瑕的,没有联合者会有额外的要求。因为,如果个体保持了某些权利的话,那么每个人都会向联合体要
求这些权利。这是因为在他们和公众之间并不拥有共同的上级,因而,在某一点上他是自己的裁判。
自然状态也因而会延续下去,如此联合必然变得不可操作或者独断专行了。
最后,每个人在把自己给予全体人时,其实他并未把他自己给予任何人。因为让别人获得他的权利却不让他取得同样权利,这样的联合者并不存在。他会得到丧失的权利的一个等价物,这种力量增强了他保有已有权利的能力。
那么,如果舍弃掉社会契约中非本质的东西的话,我们可以表述如下:“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他的人身与所有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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