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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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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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勇辉

出版社中国检察

ISBN9787510228186

出版时间2024-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1203265357

上书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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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郭勇辉,男,1982年4月出生,先后求学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全国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民事检察人才,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参与承担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在《学习与探索》《南海法学》《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三、主要创新之处
    四、本书研究存在的难题
第二章  大数据领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况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及其特征
    一、互联网企业的概念
    二、竞争视角下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特征
  第二节  大数据基本情况
    一、大数据的诞生
    二、大数据的分类
    三、竞争视角下大数据的特征
    四、竞争视角下大数据的市场价值以及大数据滥用行为带来的竞争损害
  第三节  大数据滥用产生的认定难题和社会总体因应
    一、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模式的变化以及产生的滥用行为认定问题
    二、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对滥用行为认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第三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目标的回归与校正
  第一节  前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目标历史考察
    一、历史上的主要思想学派及其反垄断目标
    二、消费者福利目标下反垄断体系的特点和作用
    三、消费者福利目标下反垄断体系传播与发展
  第二节  消费者福利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不适应性
    一、消费者福利目标自身问题检讨
    二、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发展对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进一步挑战
  第三节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目标的消解与坚持
    一、反垄断目标本质上是多元的
    二、消费者福利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仍有重要价值
    三、反垄断分析框架对反垄断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四、不同国家不同的利益目标决定了反垄断目标的差异
  第四节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目标应有内涵及对现有滥用行为认定框架的修正
    一、消费者福利目标的回归与再定义
    二、消费者福利目标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方法的调整
第四章  互联网企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及完善
  第一节  大数据权属的确定
    一、传统法律语境下大数据权属的四种观点
    二、传统法律语境下四种大数据权属观点的检讨
    三、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权属的制度建构
  第二节  大数据的界定市场选择
    一、互联网经济时代对界定市场选择的探索
    二、大数据特性对界定市场选择的影响和冲撞
    三、数字经济时代界定市场选择的具体思路
  第三节  相关产品市场测试方法的完善

内容摘要
传统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基于经济学上的产业组织理论和价格理论,即通过供求替代分析、交叉弹性、假定垄断者测试等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通过市场份额(销售总额)评估市场力量,通过判断消费者经济福利损害和竞争秩序损害的效果主义分析模式识别出滥用行为。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具有双边市场、网络效应、免费策略、平台模式、动态竞争等市场特性,大数据具有多宿主性、非排他性、人身性(隐私)、国家主权性等多重特征,特别是大数据的特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和规制条件并不完全契合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因此,本文在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企业和大数据的特征,重构了一整套系统的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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