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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尼古拉斯·格林伍德·奥努夫|责编:潘丹榕//钱敏|译者:孙吉胜
出版社上海人民
ISBN9787208148215
出版时间2017-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2元
货号31029519
上书时间2024-06-30
《我们建构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与统治》一书于1989年出版,当时关注到这本书的学者并不多。作为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领域耕耘了二十年的学者,我当时虽然有些失望.但也并不感到惊讶。回首过往,现在我意识到,要不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这本书现在可能只会在一些图书馆里被束之高阁了。个原因是书的标题以生动、令人难忘的语言概括了后来被称为“建构主义”的主要前提。很多没有读过甚至没有看到过这本书的学者,也借用这个简洁的描述,即“我们建构的世界’’来意指建构主义关于国际关系的独特见解。需要指出的是,我在这本书中还开启了一个惯例,就是用“国际关系”这个词的英文首字母大写来(International Relations)表示国际关系这门学科,而小写字母(interna-tional relations)表示国际关系这个领域。书的正题是我在完成了整个书稿之后才想到的。此前的题目为《社会理论中的规则、统治与国际关系》,我把它作为一个非常有描述力的副标题保留了下来。
《我们建构的世界》还把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学者引向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建构主义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流行术语,恰好表达了我所认为的社会理论对国际关系研究影响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后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l992:393)在他的研究中采纳了这个术语,并表达了对《我们建构的世界》这本书的认可和致谢。再后来,有更多的学者效而仿之。因此,这本书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至少还是产生了一些影响。建构主义终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一起成为研究国际关系的主要理论,当然这更多是由于温特的影响,他的影响由于一些原因比我的影响大;学术界对一时之风和学术时尚的追从也是一个原因。但是,我认为这种发展并不值得称道,因为这样做把那些认为自己既不属于现实主义又不属于自由主义的学者们都归为建构主义者。建构主义者们采用不同标准对建构主义进行分类就证实了建构主义者内部的不一致性。
简言之,《我们建构的世界》这本书的名字为人熟知,但是多年来真正阅读它的人并不多(甚至很长时间此书已不再版)。本书借鉴批判理论和后实证主义,尤其不投美国学者的学术兴趣所好。但是,它又在美国出版,而且国际关系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又都生活在美国。在美国,当时建立在经济学模式基础上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已经在主要的研究机构和大学居于主导地位,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后实证主义,更不用说注意到像《我们建构的世界》这样一本与众不同的特殊著作了。随着国际关系研究全球化的加速,很多学者才意识到需要重新阅读这本书。这些学者多数不是来自美国,他们对实证科学持质疑态度,认为它是“美国霸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建构的世界》现在被认为是对抗霸权运动中的一个有力武器,这也是为什么本书的读者遍布欧洲、拉美和亚洲的一个原因。
那么,本书在首次出版时其特殊之处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现在它还是很独特吗?还是说是世界(不包括美国)的发展终赶上了呢?显然.我的任何回答都是主观的,也是为了自圆其说。不过,自从这本书出版以来,我就一直在进行这个领域的研究,也在参与、观察。而且,读者们也可能会发现我作为一个局内人对加深国际关系理解的研究视角兴趣独特。当然,每位这本书的读者也在为这个领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个人以为,这本书在三个重要方面有别于常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从本书的副标题就可以看到这一点。首先,本书坚持社会关系中规则的重要性,人和人之间在任何地方无时无刻都存在这种社会关系。我花费了大量气力让读者明白规则这个术语不仅仅是指法规或者法律。法规需要正式表述,要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有专门的法律来惩罚。很明显.没有社会是完全依赖法规和法律而存在的,某些社会甚至根本没有法规。
《我们建构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的统治》:
显而易见,法律实证主义者依赖的是道德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变化。康德是先锋,在讲英语的国家,法律实证主义者与功利主义同样盛行。边沁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开拓者,同时也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他提出了一种特殊的道德原则,即"功利原则",该原则主要取决于想要的结果,而不是特定的知识。其他观点也基本上如此。功利主义接受道德的多重性,即道德的相对主义,而其批评者认为这就等同于否定道德。
道德与社会规则也只能是它们所表明的事实,这种看法体现了一种本体转变,就如同在认识论和伦理学方面的转变一样。自然有它的法则,就如同重力或是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们的影响——它们约束我们这一个事实——呈现给我们的就是必然的事实。一个落体、一次死亡:每个都是一个事实。每个事实,被认为如此,必须是具体的、可以识别的一个可实证体(positivity)。如果人类所做的事情,就如同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一样是事实的话,那么它们都必须是可实证体。把它们称为"事物"表示的是同样的意思。
无论是自然现实还是社会现实都由可实证体构成,这种观点与实证主义本体论相互关联,也是科学方法所必需的。由于它必须强加于现实,这样做就是把这种社会现实分为具体的、可以识别的实体,每一个和其他的有些相似,但不是与所有的相似。这种惯例化(conventionalizing)的步骤已经包含在实证主义概念形成的理念中,并由大卫·休谟完善,它通过声称发现了关于现实自然、可实证的构成部分而掩饰了其构成性特征。自然和社会现实由于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被社会建构而都呈现出自然性。
我在第五章会再讨论休谟关于现实惯例化的步骤。这对法学和社会科学来说都留下了一种模糊的问题,在这之中客观主义认识论和它的道德涵义以科学的名义被认为是想当然的.但是个体主义的本体论(回忆一下在上一章讨论的吉登斯对各类范畴的划分)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与其他社会科学一起,法律实证主义所建构的法律从来没有解决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本体论观点之间的问题。在这些方面它们显示出与自由主义共同的联系。
个人(被习惯性地认为)是施动者,他们是独立的,以目标为导向,且可随机应变。同时,他们也是道德的施动者。他们自己决定要做什么,思考他们应该做什么。每一个具有实证性的行为都会影响其他行为,就像自然的实证性所产生的影响那样。但是,其结果是产生某种集体意义,它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实证主义法理学具有同样的问题:我们想要什么样的法律?法律实践使他们决定他们将有什么样的法律。同样,其结果是一个运行的整体。我把它称作一个特别的令人信服的操作范式,而它一般被称为法律秩序。
法律实证主义者从边沁开始把规则视为一种连贯的、可以即刻识别的语言形式,或是一个命令或是一个祈使语句(Bentham1948:330336)。在它们的范式中,规则总是表明它们所做的。它们总是以祈使的内容对行为提出要求。这些规则清楚地表明颁布这些法律的人的愿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祈使句都是规则。"给我拿一杯牛奶,,是一个祈使句,我将其"视为一个规则"。我这样做是以具体的事例为基础,主要是出于功利目的。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把命令分为几类,并重点研究具有一般应用性的那几类。为了这几类命令,人们提出了重要的问题:我有一种持久的、每次都不受功利目的影响的责任来执行这些命令吗?法律实证主义的一般观点是我确实需要至少遵守一些规则。责任是实实在在的(不是超自然的),那些规则也同样是合法的。
现在我们明白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希望解释的内容了:法律为某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提供基础。这种理论把我们带到了规则之外,即法律秩序中。法律秩序的存在解释了赋予规则的责任以及人们遵守规则的功利目的。这种秩序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颁布法律规则的能力,另一个是确保它们被遵守的能力。只要我要求的话,我也可能有能力确保你可以为我端一杯牛奶,所以法律秩序的特点一定是种。
实证主义法理学在此就遇到了一个困惑。如果某种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因为建构这种秩序的规则是合法的,所以这种秩序也一定如此。
……
《我们建构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的统治》是对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奥努夫教授的这本国际关系建构主义开山之作对于任何希望研究现代国际关系的人而言都是关键读本。在书中.奥努夫把国际关系中所有对外行为理解为规则和统治的问题。他把国际关系的规则聚合在一起,解释了它们的来源,同时也通过借鉴众多不同学科思想家的观点阐述了规则的影响,第1次把“建构主义”引入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对《我们建构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的统治》的观点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家有:肯尼思·阿罗、J.L奥斯汀、马克斯·布菜克、米歇尔·福柯、安东尼·吉登斯、于尔根·哈贝马斯、劳伦斯·科尔伯格,哈罗德·拉斯韦尔、塔尔科特·帕森斯、让·皮亚杰、J.G.A.波科克、约翰·罗默,约翰·塞尔、谢尔登·沃林……
《我们建构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的统治》中作者相信在外交行为当中,国家间关系主要涉及规则和规制。他在书中描述了当代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以及这些规则的来源,并通过借鉴多位跨学科思想家的论点剖析了这些规则的内在涵义。《我们建构的世界:社会理论与国际关系中的规则的统治》第1部分从建构主义、法律、认知和秩序的角度讨论了当代国际政治的规则,第二部分则以无政府主义、政治社会、国际政治和资源为视角论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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