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全集(第4卷)(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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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卢梭|译者:李平沤
出版社商务
ISBN9787100091565
出版时间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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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08元
货号2328428
上书时间2024-06-1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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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1712年6月28日,法国哲学家、思想家让-雅克卢梭诞生于瑞士日内瓦。今年(2012年)是他诞辰三百周年。为此推出了九卷本的《卢梭全集》中译本。作品由88岁高龄的法语翻译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李平沤翻译。
全集共分为九卷,其中第一卷至第三卷是自传类著作,第四卷、第五卷是政治经济类著作,第六卷、第七卷是教育、哲学和伦理学著作,第八卷、第九卷是文学类著作。
《卢梭全集(第4卷)》收录了多部著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淳朴》及其他著作。
目录
社会契约论
译者前言
小引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原始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通论
第二章 论不同的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君主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卷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 论投票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 论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章 结束语
附录一 社会契约论(初稿本)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
译者前言
封页题词
献词
序言
关于注释的说明
第戎科学院的征文题目
小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注释
附录
一、给伏尔泰的回信
二、让-雅克·卢梭答费罗波里斯先生书
三、答一位博物学家的驳难
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
译者前言
序
小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纳尔西斯》序言
内容摘要
《卢梭全集》共分为九卷,其中第一卷至第三卷是自传类著作,第四卷、第五卷是政治经济类著作,第六卷、第七卷是教育、哲学和伦理学著作,第八卷、第九卷是文学类著作。本书是《卢梭全集(第4卷)》。
《卢梭全集(第4卷)》收录了多部著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淳朴》及其他著作。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首先批判了霍布斯等人的学说,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卢梭认为每个结合者必须把自身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精彩内容
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共同体形成的那一刹那间便把他当时所有的一切——他本人和他所有的力量(他的财产是其中的一部分)——都交给共同体了。不过,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在转手的时候所有权便改变了性质而成为主权者手中的财产了。但是,由于城邦的力量无可比拟地大于个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所有权虽然不是更合法(至少对外邦人来说是如
此)但实际上比个人的所有权更强大和更不可变更,因为,根据社会契约(在一个国家中,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对一个国家的成员来说,国家是他们的一切财产的主人;但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国家便只能根据它得自个人的最先占有权,才能成为财富的主人。
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虽然比最强者的权利更为真实,但也只能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天然有权获得为他所需
要的一切东西;但是,这一使他成为某些财富的主人的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成为其他财富的主人的权利。他一旦取得了他所需要的那一份,他就要以此为限,就不应当对共同体要求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是那样的脆弱,但却为处于社会状态中的人所尊重的原因。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人们对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的尊重程度,是不如对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的尊重的。
一般地说,要认可最先占有者占有某块土地的权利,就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首先,这块土地尚无人居住;其次,他只能占有为了维持他的生活所需要的数量;第三,对于这块土地的占有,不能单凭某种表面的仪式,而要凭他的劳作与耕耘——在缺乏法律观念的情况下,这两项是财产权受到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事实上,把最先占有权按需要和劳动而给予,这难道不意味着将把它尽可能扩大吗?难道不能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吗?只要把脚一踏上某块公有的土地上,就能宣称自己是那块土地的主人吗?难道凭强力把别人从一
块土地上一时赶走,就永远剥夺了别人回来的权利吗?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如果不是用该受惩罚的篡夺手段夺取了大自然给予其他人的居住地和食物,又怎能占有人类的一大块土地呢?努涅斯·巴尔博亚以卡斯提国王的名义站在海边上一宣布占有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就能剥夺那里所有居民的土地,并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君主都排斥在外吗?这种毫无法律效力的仪式,如果越来越多地进行的话,那位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坐在他的宝座上只要一挥手,就可以占领整个世界,尽管在他的帝国的版图中有些地方以前是早已由其他君主占领了的。
人们可以想象得到个人所有的一块一块联结在一起的土地是怎样变成公共的土地的,可以想象得到主权权利的行使只要从臣民本身扩展到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就会变成既是对物的又是对人的权利,从而使土地的占有者陷入更加依附的地位,并使他们的力量本身转变成使他们效忠的保证。
这种便宜,古代的君主们似乎并未充分觉察到,因此,他们只把自己称为波斯人的王、塞族人的王或马其顿人的王,只把自己看作是人的首领而不看作是国土的主人。今天的君主们就很聪明了,他们把自己称为法兰西国王、西班牙国王、英格兰国王,等等。这样,他们既占有了土地,而且还更加可靠地把土地上的居民变为他们的臣民。
在这一转让行为中,奇特之处在于: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富时,不仅没有真正剥夺个人的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用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这时候,财富的拥有者将被看作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将受到国家所
有成员的尊重,以国家的全部力量保证它不受外邦人的侵犯。这种转让对公众有利,对他们自己更为有利,可以说他们得到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
这是一个“悖论”,但只要明白了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块土地的权利是有区别的,这个悖论就不难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在后文还要谈到。
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人们在未占有任何土地之前就开始结合,然后去占有一块足以供大家之用的土地,大家共同享有,或者同等地平分,或者按主权者规定的比例来分。这种占有,不论是用什么方式取得的,每一
个个人对他的土地的权利都应从属于共同体对大家的土地的权利。没有这一条,社会联系就不可能巩固,主权的运用就没有真正的力量。
现在让我用这样一句足以构成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话来结束本章和本卷:“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P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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