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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皆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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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曹祐诚

出版社台海

ISBN9787516838235

出版时间2024-05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32074650

上书时间2024-06-12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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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韩]曹祐诚  韩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首尔大学法学硕士。2000年起为政府机关、企业、地方自治团体讲授法律风险、经营、协商、领导力相关主题课程,因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及长期的实战经验被称为“教CEO的律师”“教律师的律师”。同时,亦担任《韩国日报》读书会咨询委员及多个广播、电视节目嘉宾。
  译者介绍:  张晓辉  山东大学朝鲜语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20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

目录
  1.遗嘱中隐藏的奶奶的真心 / 001

  2.丈夫的完美假面 / 011

  3.每一天都不能随随便便地度过的理由 / 023

  4.轻率的好意变成灾难转向自己 / 031

  5.干脆选择有罪好了 / 039

  6.爸爸、弟弟,请马上从这个家里出去 / 049

  7.如果控制不了愤怒,便会被愤怒控制 / 059

  8.说出去的话终究不会消散 / 067

  9.我要状告我的亲儿子 / 075

  10.被打几下就可以了 / 083

  11.非分之福是陷阱 / 093

  12.报恩 / 101

  1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109

  14.直面现实的勇气 / 117

  15.在金钱面前要保持谨慎的理由 / 127

  16.您说什么? 我肇事逃逸? / 135

  17.蹩脚巫婆的百条建议不如专家的一句规劝 / 147

  18.事情或许会变,但人是不会变的 / 157

  19.良言一句救人于水火 / 167

  20.因我而起的事情还会回到我身上 / 175

  21.横财变横祸的瞬间 / 187

  22.敌人也是受伤的人 / 195

  23.人心是因什么而动的呢? / 205

  24.这兜兜转转的因缘 / 213

  25.空气净化器推销员开律所的理由 / 221

  26.法官为什么朝律师瞪了三次眼 / 229

  27.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 237

  28.交好运的最佳方法 / 247

内容摘要
  人们将问题诉诸法律时,就是在经历人生中最艰难的时刻。
  二十五年的职业生涯中,作者见过在遗嘱中留下破绽来表达不满的老人;见过护夫心切,甘冒风险作伪证,却在发现被背叛后倒戈的妻子;也见过为家庭奉献了半辈子,明面上是要收回房屋,实际上只是想要家人支持她情感选择的姐姐……  这些故事之所以让人感叹,正在于无论是诉讼的哪一方,都不是突然有一天就坐到那个位置上的……  作者从其律师视角出发,洞悉了人性的挣扎与人心的渴望,充满哲思亦饱含温情,这让本书成了“现象级”韩剧《非常律师禹英禑》的取材来源,也将让本书成为千千万万个读者的人生锦囊。

精彩内容
  2.丈夫的完美假面  金善花第一次来我办公室时,精神状态实在不佳。
  “律师,我们的分行行长该怎么办?请救救我。”  善花的丈夫权世亨是A银行的分行行长,但因涉嫌在贷款业务中收受客户3000万韩元回扣,昨晚在下班路上被紧急逮捕。明天上午法院将对拘捕令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需要立即聘请律师进行应对。但问题是,善花对此事知之甚少。
  我费了很大的劲才让极度不安的善花平静下来,但是在和善花沟通的时候我发现了奇怪的地方。善花在称呼丈夫时用的不是“丈夫”“哥哥”“我家那位”等字眼,而是用了非常不自然的尊称。
  “我可以向天发誓我们分行行长不是做出那种事的人。我们分行行长极其公私分明,我从来没有坐过分行行长的车。车的保养费是银行提供的,因此那辆车只用于公务。这样的人怎么会收黑钱?”  能够得到自己妻子如此信任和尊敬的丈夫应该没几个,我顿时觉得权分行行长肯定是个了不起的人。
  但拘捕令实质审查结果显示,权分行行长最终被拘留了。检察机关检举的权分行行长的犯罪事实是这样的:“2008年5月17日,嫌疑人权世亨从在A银行某分行接受贷款审查的B公司常务金某处接受了装有3000万韩元现金的购物袋,此为提供贷款便利的条件,该分行行长接受了业务相关的不当请托,收取了金钱。”  当然,我在拘留所见到权分行行长时,他强烈否认了犯罪事实。
  “和金常务吃完饭分别的时候他把购物袋递给了我。我本来不想收的,但他说这只是表达心意的小礼物,让我务必收下,我推辞不过所以收下了。但这购物袋比想象的要重,我拆开购物袋里的包装看,发现是一捆纸币。我吓了一跳,当场把它还给了金常务。”  这是一个非常罕见的事件,一个人说给了钱,另一个人说当场把钱还了回去。很明显,两个人中有一个在说谎。这种情形,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会相信主张给钱的人的陈述,因为给钱的人也会受到处罚,没有理由做虚假陈述。
  但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此。大体上来说,给钱的人受到的处罚比收钱的人的要轻得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调查机关的主要目标往往是收钱的人,调查机关往往会向给钱的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坦白给钱的事实;同时,往往提出“对你最大限度地妥善处理”的协商策略。这时候心理不坚定的人会认为自己反正很难逃脱,还不如按照调查机关的意愿进行陈述,因此自暴自弃地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也是有的。
  另外,当然,如果请托的事情没有办成,请托方本着鱼死网破的心态把对方逼入困境的情形也是有的。尤其是如果对方是公务员,请托人就可能撒谎说贿赂了对方。
  权分行行长这样主张:“我也以为贷款会进行得很顺利,但是总行合规部最后做出了不批准的决定。我了解后得知,B公司有很多贷款没能偿还,最近数据信息网络建设得很好,不仅是金融圈的行业内交易,连实体贸易应收账款都能被跟踪。从总行合规部的立场来看,怎么能批准连客户还款都有困难的贷款申请人的巨额贷款呢?B公司的金常务因为贷款没有按照自己预想的那样获得批准,突然向我发难,所以他就用这种方式陷害我。”  权分行行长的说明也有一定的道理,只是给了钱的一方完全没有改变自己的主张,因此案件核心是攻克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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