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
16.42
3.9折
¥
42
全新
库存2件
作者编者:秦仙余|责编:谭玉杰//于红妮
出版社石油工业
ISBN9787518341481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2元
货号30995590
上书时间2024-06-11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目录
第一篇 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
第一章 文化与传统文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文化与文明
第三节 中国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
第二章 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根源与背景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地理环境
第二节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
第三节 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政治架构
第二编 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j
第一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源流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
第二节 上古文化分布
第三节 从神本文化到人本文化
第四节 中国传统文化的“轴心时代”
第二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统一、定型及繁荣期
第一节 秦汉时期的大一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定型期
第二节 乱世中的文化多元化
第三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鼎盛与强化期
第一节 隋唐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鼎盛期
第二节 宋文化——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化期
第三节 辽夏金元——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冲突与融会
第四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沉暮与转型期
第一节 空前严厉的文化专制
第二节 启蒙主义思想的兴起与古典文化的总结
第三节 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的转型
第三编 中国传统文化之制度文化群组
第一章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
第一节 宗法制
第二节 中央集权制度
第三节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
第四节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
第五节 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
第六节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农耕经济
第三节 中国古代的经济政策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教育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官学教育
第三节 中国古代的私学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车马、轿制度
第一节 中国古代车马
第二节 中国古代车马的象征意义
第三节 中国古代官轿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一部介绍中国传统文化常识的通识性教科书。本着古为今用的原则,从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概念、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之制度文化群组、思想文化群组、行为文化群组等方面概述中国传统文化,以期帮助读者拓展视野,开拓思维,陶冶情操,丰富人文知识,提高人文素质,传递人文精神,建立正确的世界观。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人文教育基础教材,也
可作为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用书,同时可供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读者阅读和参考。
精彩内容
《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签署。通判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两宋时期,与北宋、南宋先后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其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人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后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人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书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1)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书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2)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书,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3)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代内地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政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台,设四品道员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成省府派驻各地区的行政专员公署。 明朝改元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分设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直隶州的辖县、散州与县无别。唯散州知州品级较县为高。实行省、府(直隶州)、县(散州)三级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设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别,道设按察分司。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为4行省。西藏、蒙古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驻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积极作用。 ……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