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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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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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伟平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01172

出版时间2022-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8元

货号31496116

上书时间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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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伟平,男,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基础理论、债法等方面的研究,在《政治与法律》《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民商法论丛》《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先后承担、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多项,其中主持司法部青年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获得青岛大学第九届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优秀奖。

目录
导论
    一  问题源起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本书结构
    五  创新之处
    六  说明与限定
第一章  原因理论在大陆法系中的历史发展及其成因
  第一节  原因理论在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  罗马法中的契约原因
    二  罗马法中赋予交付转移所有权效力的原因
    三  罗马法中的返还诉及其原因
    四  小结
  第二节  原因理论在近现代大陆法的发展及其成因分析
    一  法国模式
    二  德国模式
    三  意大利模式
  第三节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评析
    一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  三种原因理论应用模式的优劣性分析
第二章  原因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原因理论与意思自治:弊端纠正与价值维护
    一  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二  “意志决定论”在法律行为效力赋予方面的局限性与弊端
    三  “原因”是意思自治理念的真正维护
  第二节  原因理论与法律正义:道德因素在法律行为中的不可或缺性
    一  法律行为中道德因素的重要性:民法内在体系构建的需要
    二  “原因”作为法律行为的道德基础
    三  “原因”是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反映
  第三节  原因理论与公共利益:原因理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功能
    一  现行法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上的不足
    二  原因: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评价机制
  第四节  原因理论与财产归属矫正: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发挥矫正作用
    一  不当得利中“原因”:学说检讨
    二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因”:给付目的之证成
    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原因理论之适用
  第五节  总结
第三章  原因理论的内涵解说
  第一节  原因理论之概念理解
    一  比较法上的两种原因理论
    二  应为的选择:二元论的原因理论
  第二节  “原因”概念与其他概念的辨正
    一  原因理论的内部区分:目的与动机
    二  原因理论的外部区分
  第三节  无因性理论的理解与适用
    一  无因性理论的理解
    二  无因行为的适用范围
    三  无因行为与不当得利
第四章  原因客观方面对负担行为的影响与适用
  第一节  原因客观方面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一  原因合意的成立与实现之一般理论
    二  负担行为原因的查明与负担行为类型的认定
  第二节  原因客观方面的虚假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  负担合同客观原因(给付目的)虚假
    二  “恶意串通”之概念内涵驳正
    三  通谋虚伪行为之定性与适用
  第三节  原因客观方面与合同解除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以客观原因理论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解释
    三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之司法适用
第五章  原因的主观方面之民法适用
  第一节  原因主观方面的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动机错误在各国民法上的地位与调整:比较法的视角
    三  动机错误的制度构造:原因理论的解释模式
    四  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构造
  第二节  主观原因的不法性: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解释适用
    一  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规定及其不足
    二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基础
    三  路径构建: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不法原因给付无效的制度依据
    四  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设计
第六章  原因的客观方面在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应用
  第一节  原因理论与非债清偿
    一  非债清偿的性质定位
    二  非债清偿的立法模式——兼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
    三  以原因理论解释非债清偿
  第二节  原因理论与不当得利返还关系的确定
    一  以给付目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当事人的认定依据
    二  以给付目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当事人认定依据的具体展开
结论:原因理论之于《民法典》的意义与价值
    一  确立二元主义的原因理论
    二  原因客观方面的缺失与错误对负担行为的影响
    三  原因主观方面的错误与不法对给与行为的影响
    四  原因客观方面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民法典》已经通过并生效,《民法典》对是否采纳原因理论这一理论主线,态度并不明确,但在合同目的、不当得利等制度中均有原因理论的身影。本书主张在《民法典》中确立原因理论,作为《民法典》的体系主线,整合《民法典》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作为《民法典》的内部体系串联的原因理论,既要规定原因的赋予功能,在考察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效力时考察原因,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同时也要采用原因的矫正功
能,对缺乏原因的给付结果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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