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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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维国
出版社中国政法
ISBN9787562073086
出版时间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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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69元
货号1201511206
上书时间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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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邵维国著的《刑法总论》认为,根据功能的层次性,应当将犯罪成立的价值标准加以分解。这样会更加明确每个价值标准特有的功能。“犯罪客观要件”和“法益侵害”是刑事违法的评价标准;“故意、过失要件”和“损人意志”是主观恶性的评价标准。生活行为在客观效果上和主观心态上分别符合前后两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根据评价规则,一般应当将认定犯罪的评价活动分解为若干步骤,即司法者在将生活行为与四个价值标准相对比时,一定要分解为若干环节或者步骤。每一个步骤都要上升为一个逻辑范畴,或者说要为每一个步骤起一个专有名称,该名称能够表达其根本特征。每一步骤的名称与序号要恒定组合在一起,或者说步骤名称和步骤序号可以互相代表,不能错位。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分类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分类
三、刑法的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目的、任务与机能
一、刑法的目的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机能
第三节 刑法规范和刑法典体系
一、刑法规范
二、刑法典体系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一、属地管辖原则
二、属人管辖原则
三、保护管辖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五、船(机)旗管辖原则
六、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管辖及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否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章 犯罪及犯罪构成要论
第一节 犯罪的属性
一、犯罪不是生活行为的固有属性
二、犯罪只是生活行为的关系属性
三、犯罪是一种价值判断的结论
第二节 对犯罪的认识
一、对犯罪不能用认知活动来理解
二、对犯罪只能用评价活动来把握
第三节 犯罪的概念
一、立法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司法认定的犯罪概念
三、立法规定的犯罪与司法认定的犯罪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本质的含义和特征
二、犯罪本质的主要学说
第五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本质的关系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四、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四章 刑事违法性的标准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概述
一、刑事违法性的概念
二、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标准
三、刑事违法性的量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行为主体
三、危害行为
四、行为对象
五、危害结果
六、刑法因果关系
第三节 法益
一、法益的概念和本质
二、法益的功能
三、法益的分类
四、如何确定具体犯罪(罪名)的法益
第五章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步骤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判断概述
一、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途径
二、生活行为与犯罪客观要件相符合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唯一路径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
一、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的方法
三、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的例证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
一、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的概念和根据
二、先作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后作实质符合判断的意义
三、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与实质符合判断的统一
第四节 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之一
一、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的概念
二、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的特征
三、必须进行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的原因
第五节 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之二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第六节 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之三
一、典型超法规刑事违法阻却事由
二、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第六章 主观恶性的标准
第一节 主观恶性概述
一、主观恶性的概念及评价标准
二、用主观恶性概念代替有责性概念的合理性
三、主观恶性的量
第二节 犯罪主观要件
一、故意
二、过失
三、犯罪目的
第三节 损人意志
一、损人意志概述
二、损人意志是主观恶性的本质所在
三、主观恶性之评价标准的层次
第七章 主观恶性判断的步骤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
一、故意要件形式符合判断
二、过失要件形式符合判断
第二节 犯罪主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
一、故意要件实质符合判断
二、过失要件实质符合判断
第三节 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
一、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概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期待可能性
第八章 司法认定犯罪的逻辑顺序和实操步骤总结
第一节 司法认定犯罪的逻辑顺序
一、先进行客观事实的评价后进行主观意志的评价
二、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
三、先入罪判断后出罪判断
四、先第一层次价值判断后第二层次价值判断
第二节 司法认定犯罪的实操步骤
一、司法认定犯罪就是将生活行为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心态分别与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相比较
二、司法认定犯罪的过程应当分解为六个步骤
第三节 司法认定犯罪按顺序分步骤进行的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司法保障人权
二、有助于使认定犯罪的结论取得公信力
三、有助于规范法官认定犯罪的思维路径
第九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二、犯罪既遂标准的法定性
三、犯罪成立最低标准说不合逻辑
四、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的关系
五、犯罪既遂的类型及处罚原则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二、犯罪预备行为出罪与入罪的理由
三、国(境)外犯罪预备立法例及其分析
四、根据我国《刑法》第条处罚犯罪预备行为的条件
五、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第三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二、犯罪未遂成立的范围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四、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三、危险犯既遂后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类型及处罚原则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二个以上犯罪主体
二、具备共同犯罪故意
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四、因欠缺共同犯罪故意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二、一般共犯与犯罪集团
三、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第三节 聚众犯罪
一、聚众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聚众犯罪的分类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量刑
一、主犯及量刑
二、从犯及量刑
三、胁从犯及量刑
四、教唆犯及量刑
五、聚众犯罪人的种类及量刑
第五节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实行犯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二、现场帮助者与现场实行者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三、共谋共同正犯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四、承继共同正犯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五、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六、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七、组织犯与实行犯、帮助犯之间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第十一章 一罪的类型
第一节 一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
三、持续犯
四、结果加重犯
第二节 数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
一、结合犯
二、牵连犯
第三节 数行为司法处理为一罪
一、连续犯
二、吸收犯
第十二章 刑罚根据及刑罚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只能由法院判处
二、刑罚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重要权利
三、刑罚只能对构成犯罪的人适用
四、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标准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六、刑罚执行机关是特定国家机关
第二节 刑罚的根据和目的
一、刑罚的报应根据
二、刑罚的功利根据
三、刑罚的经济性根据
四、刑罚的人道根据
五、刑罚目的
第三节 我国刑罚体系及刑种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主刑
三、 附加刑
第十三章 量刑情节 及刑罚制度
第一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情节 的种类
三、量刑情节 的适用
第二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和坦白
三、立功
四、数罪并罚
五、缓刑
第三节 刑罚执行制度及消灭制度
一、 减刑
二、假释
三、追诉时效
四、特效
后记
内容摘要
邵维国著的《刑法总论》坚持“四标准六步骤”的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客观要件”和“法益侵害”是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标准;“犯罪主观要件”和“损人意志”是主观恶性的评价标准。生活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在实质上侵害法益,在前提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形式上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在实质上具有损人意志,在前提上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就具有主观
恶性。司法者认定犯罪应当先进行刑事违法性的评价,后进行主观恶性的评价。生活行为被评价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主观恶性,就构成犯罪。司法者认定犯罪成立的思维路径,应严格按着六个步骤,循序进行。这六个步骤分别是:第一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二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三步为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第四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五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六步为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前三个步骤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过程;后三个步骤是主观恶性的判断过程。但是,认定犯罪不成立的思考,可以不受上述步骤顺序的限定。
另外,本书对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类型、刑罚根据等重大问题,都提出了与前述犯罪成立理论相呼应的一系列新观点,并进行了既具逻辑自洽性又合评价规则的全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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