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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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裁判(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适用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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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印立|责编:慕雪丹//章雯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57540

出版时间2021-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18元

货号31267501

上书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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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本书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立足于《民法典》及工程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以【条文主旨】和【条文精解】的方式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2.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分析并不局限于解释论的视角,而是从应然的角度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面性、妥当性及有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拓展,这部分内容多体现在【深度研讨】中。

 

  3.在【实务判例】中列出了与条文相关的真实案例。此类案例均经过作者的精心缩编,既尊重案件事实,又短小精悍,增强了本书的可读性。同时,对于作者有不同观点的判例,增加了【判例点评】的内容。

 

  4.本书内容具有多个创新点。如: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围填海工程的合同效力;索赔期限的性质及“合理抗辩”的适用情形;工程合同本诉与反诉的类型化分析;工程案件中鉴定之举证责任的类型化分析;多份合同无效情形下交叉履行时的工程款结算;《民法典》下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新司法解释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的类型化分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梳理等。

 

 



作者简介

高印立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大百科全书》土木工程学科土木工程法规分支副主编,《建筑经济》杂志编委,《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著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与解析》(版、第二版),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曾任某中央企业常务副总法律顾问和某国有控股公司总裁职务。



目录
第二条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精解  
 一、中标合同的概念
 二、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三、“黑合同”的效力
 四、本条第2款规定了变相变更合同价款约定的效力
  深度研讨  
 一、工程范围变化时的处理
 二、现场签证中涉及“黑合同”内容的处理
 三、当事人对“黑合同”约定合意变更的处理
  实务判例  
第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精解  
 一、规划审批手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违法建筑的划分和合同效力补正
 三、发包人迟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后果
  深度研讨  
 一、“程序违法”情形下的合同效力讨论
 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对围填海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实务判例  
第六条 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条文主旨  
  条文精解  
 一、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关于本条中“过错”与“损失”的解释
 三、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深度研讨  
  实务判例  
第七条 出借与借用资质的责任承担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精解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二、关于“损失”的范围
 三、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对外欠付款项的责任承担
  深度研讨  
 一、“损失”的证明责任
 二、发包人的过错责任
  实务判例  
第八条 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内容摘要
 本书内容具有以下特点:1.立足于《民法典》及工程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以【条文主旨】和【条文精解】的方式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2.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分析并不局限于解释论的视角,而是从应然的角度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面性、妥当性及有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拓展,这部分内容多体现在【深度研讨】中。
3.在【实务判例】中列出了与条文相关的真实案例。
此类案例均经过作者的精心缩编,既尊重案件事实,又短小精悍,增强了本书的可读性。同时,对于作者有不同观
点的判例,增加了【判例点评】的内容。
4.本书内容具有多个创新点。如: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围填海工程的合同效力;索赔期限的性质及“合理抗辩”的适用情形;工程合同本诉与反诉的类型化分析;工程案件中鉴定之举证责任的类型化分析;多份合同无效情形下交叉履行时的工程款结算;《民法典》下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新司法解释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的类型化分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梳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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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媒体评论
本书突出问题导向,立足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的现实情况,结合建筑业改革创新规划,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为解决工程纠纷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路径和方法,是一本深入浅出、紧扣实务的好书。——冯小光    很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很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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