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93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建会宗旨,充分履行职责,在行业注册管理、执业监管、继续教育、人才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截至2017年年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678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2997名,行业总收入达到14967亿元。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快速增长无疑代表着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随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诸多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经常接到来自会员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与求助,协会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同质性,究其原因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问题亟待规范。整个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大量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制度仍不规范。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基本的用工管理制度,以至于员工出现违纪现象,事务所无法依据制度给予适当的处理,甚至事务所单方与出现极其恶劣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规章制度不健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瑕疵,*后不得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有大量的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出现,其中既包括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事务所管理不当,未能及时签订;另一方面原因在于事务所对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无论是因为管理上的疏忽还是错误的法律观念,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带给事务所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第三,混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很多事务所存在着注册会计师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关系“挂靠”在其他事务所的情形,事务所从而主张注册会计师注册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无论这种想法是确实不了解法律规定还是有意规避,在协会所了解的案例中,在符合劳动关系要素的情形下*终裁判机构都是认定员工实际工作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的用人单位,而无关是否为实际的注册单位,结果亦是事务所需向注册会计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书摘与插画】
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如何认定
一、案例背景
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约定张某从事部门副经理工作,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张某在职期间,事务所每月28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支付上月24日至当月23日工资,双方认可银行转账明细。
2016年6月3日,事务所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15月31日因我所资料报备,你和主管部门(证监会监管处)工作人员吵架,给公司的声誉和公司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造成恶劣影响。2你本人工作能力与专业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我所为证券资质事务所,你以前并无从事证券业务的经验,在工作中经常与业务人员吵架争执,并且不遵守所里业务流程。基于以上原因,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6年6月3日前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张某对于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但是入职时事务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田某通过电子邮件与自己沟通确定了工资标准。其月工资应为20000元,由每月发放的15000元及年底春节前集中发放的每月5000元构成。事务所未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支付工资差额。此外,事务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4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银行明细中事务所按月实际支付的工资,认定张某月工资为1388797元,裁决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77594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三、法官观点
(一)关于补发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对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进行充分举证。根据双方都认可的银行明细可以确定,除每个月发放工资外,事务所还向张某额外发放了奖金,因此对于张某年底集中发放奖金的说法,法院予以采信。
商品简介
随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诸多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协会组织专业法律人士编写了此书。全书分为五个章节,案例解析、问题解答、合同文本、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案例解析选取”的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让大家更加感同身受的了解自身管理中的缺失;“法官观点”部分可以让大家了解司法裁判观点,立足于法官思维理解审视案件;“律师评析”部分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与点评,让大家意识到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疏忽与漏洞。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衷心希望这本书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提供有效指引与应对策略。
作者简介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同时,为充分实现会员治会、保证决策科学,北京注协按照专业化、年轻化、充分借助行业智力优势的原则,先后建立了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宣传委员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8个专门委员会,为专业化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1年以来,北京注协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团工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分别成立了行业党委、行业团委和行业工会,形成党团工会齐抓共管、共促行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模式。
自成立以来,北京注协多次获得中注协颁发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工作一等奖”,并于2002年荣获“公益明星单位”称号、2004年荣获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截至2008年底,北京注协所属会计师事务所509家、资产评估机构183家,所属注册会计师1249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3206名,2008年两个行业总收入达到81.3亿元。
目录
第一部分 案例解析
1.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如何认定
2.会计师未在本所“挂证”,事务所能否不签订劳动合同
3.员工无理由占有单位百万资金,事务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要求事务所支付项目奖金,应当有明确依据
5.员工在事务所工作未满一年,能否享受年假
6.单位调岗降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赔偿员工损失
7.注册会计师未履行转所手续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8.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仍存在,员工未工作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生活费
9.员工离职未进行丁作交接,法院判决返还事务所项目底稿
10.转正后仍按试用期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法院判令补足差额
11.试用期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12.女员工特殊权益应予以保护,未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担负生育费用
13.工资标准存争议,举证责任单位担
14.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不等同于转所手续办理完毕日期
15.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可解除
16.职能部门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17.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18.停缴女职工社保,用人单位须支付生育医疗费
19.发送离职手续办理通知,被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事务所主张员工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21.劳动仲裁及诉讼期间,员工能否要求支付工资
22.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浮动薪酬,员工能否以此要求支付被迫辞职经济补偿
23.门卫24小时在公司,是否构成加班
24.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出示给员工,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5.用人单位能否与有兼职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6.合伙人与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7.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是否还需支付病假工资
第二部分 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180问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与员工协商?
6.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7.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8.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9.单位在新员丁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11.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12.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13.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1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15.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16.符合什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18.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
19.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20.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 哪些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诸多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协会组织专业法律人士编写了此书。全书分为五个章节,案例解析、问题解答、合同文本、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案例解析选取”的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让大家更加感同身受的了解自身管理中的缺失;“法官观点”部分可以让大家了解司法裁判观点,立足于法官思维理解审视案件;“律师评析”部分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与点评,让大家意识到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疏忽与漏洞。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衷心希望这本书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提供有效指引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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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如何认定一、案例背景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约定张某从事部门副经理工作,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张某在职期间,事务所每月28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支付上月24日至当月23日工资,双方认可银行转账明细。
2016年6月3日,事务所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15月31日因我所资料报备,你和主管部门(证监会监管处)工作人员吵架,给公司的声誉和公司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造成恶劣影响。2你本人工作能力与专业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我所为证券资质事务所,你以前并无从事证券业务的经验,在工作中经常与业务人员吵架争执,并且不遵守所里业务流程。基于以上原因,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6年6月3日前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张某对于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但是入职时事务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田某通过电子邮件与自己沟通确定了工资标准。其月工资应为20000元,由每月发放的15000元及年底春节前集中发放的每月5000元构成。事务所未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支付工资差额。此外,事务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4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银行明细中事务所按月实际支付的工资,认定张某月工资为1388797元,裁决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77594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三、法官观点(一)关于补发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对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进行充分举证。根据双方都认可的银行明细可以确定,除每个月发放工资外,事务所还向张某额外发放了奖金,因此对于张某年底集中发放奖金的说法,法院予以采信。
2016年张某工作至6月3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其发放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日的奖金。对于奖金数额,因事务所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采信张某的主张,认定奖金数额为每月5000元。劳动者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日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事务所应向张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日工资差额2568966元。
本案二审期间,会计师事务所补充提交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的工资表及2015年度年终奖汇总表打印件各一份,主张以此证明张某的月工资标准是15000元以及2016年2月3日其单位向张某发放的11640元系根据绩效发放的奖金,并非工资的组成部分。张某对事务所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上述打印件系事务所单方出具的材料,未经其签字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客观情况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按照同工同酬的条件进行处理。本案中,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劳动合同文本,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未就张某所在的部门副经理岗位的同工同酬条件等进行举证;同时,其单位提交的工资表及年终奖金汇总表并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张某亦不认可其单位所述发放奖金的性质,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务所应就张某的月工资标准约定不明一事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并无不当。
因张某主张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与其实际收到的劳动报酬数额及其所在部门副经理的职位基本相吻合,与此前事务所人事工作人员向其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亦可相互印证,因此在事务所举证不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最终采信张某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亦属合理。
(二)关于赔偿金关于事务所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事务所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张某与主管部门(证监会监管处)工作人员吵架,给公司的声誉和公司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张某本人工作能力与专业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故事务所需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吵架的行为、在工作中经常与业务人员吵架争执、不遵守所里业务流程的行为、对公司声誉和公司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张某的行为与造成恶劣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还需举证证明张某本人工作能力与专业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表现。
对于以上事实,事务所均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认定事务所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因此,对于张某要求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实际工作超过6个月不满1年,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四、审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节选):一、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某会计师事务所向张某支付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六月三日工资差额二万五千六百八十九元六角六分;二、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元;三、驳回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238号民事判决书(节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不过,双方未明确约定的,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有些单位甚至认为,这种做法可以不留下书面证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会为单位争取到有利条件,这是一种典型的误区。事实上,劳动合同不对劳动报酬或者工资进行明确约定,不但不会起到“不留证据”的效果,反而可能提高员工的工资标准,造成单位损失。
北京地区裁判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员工工资,裁判机构会调查单位是否存在集体合同。有集体合同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员工工资。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工资,则按照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确定。
现实中,除少数国有企业外,大量用人单位并未与员工订立集体合同。因此,此类案件往往是以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标准确定员工工资的。
问题在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工资”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在不同语境下含义不尽相同的概念。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争议是,奖金是否属于工资?奖金在哪些情况下计入工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工资?
以本案为例,员工主张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其中15万元按月发放,剩余5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单位方面则主张,员工月工资应为15万元,其于年底发放的费用并非单位必然支付的“固定工资”,而是根据单位效益和员工绩效所支付的“奖金”,不应计入“工资”的范围,不必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然而,事务所并未就该主张举出任何证据,反倒是员工方面拿出了和HR人员的沟通邮件,对月薪2万元的主张进行了佐证。因此,法院支持了员工的主张,判决事务所补发工资差额,并以2万元作为基数,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
实际上,如果该事务所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事务所的效益情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事务所有权决定年终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发放奖金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员工主张事务所补发工资的,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赔偿金的基数和金额也将相应减少。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律师提示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资的金额、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的支付条件。尤其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任意性”的奖金部分,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以防在劳动争议中因举证不利产生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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