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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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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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李舒//唐青林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09339572

出版时间2019-01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65元

货号30450336

上书时间2024-06-06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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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商事争议解决、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等;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多篇法律专业实务文章;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授课。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诉讼服务监督咨询专家,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学研究》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并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等实务著作。

目录
第一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和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6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2016年12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年9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2017年9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5月5日)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政策和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1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4年12月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201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6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7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第三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政策和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2月19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内容摘要
本书通过系统梳理民企产权保护相关的政策文件,以发文机关及时间为顺序分类排列,主要涵盖以下相关文件:涉及产权的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滥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对企业家滥用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问题、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等,并收录了民企产权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期为与产权保护有关的案件中的企业和企业家们提供帮助。

精彩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概要及解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的直接责任人。
不少企业家总是感叹某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糟糕。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投资环境的决定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那投资环境自然不好。
2政府是不是信守承诺?如果政府签过的协议,许下的诺言为一纸空文,等企业和企业家进来后再逐渐反悔,那投资环境自然不好。
3司法机关是不是依法办案?如果企业和企业家在当地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甚至与政府发生诉讼,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司法、秉公执法,那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不好。
4党政领导有没有干预司法?如果政府领导影响侦查、审查和审判,那当地的投资环境也不好。
……涉及的因素还有很多。通过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投资环境好不好,其实就是法治环境好不好。如果法治环境不好,则投资环境必然不好。如果一个地方法治建设不到位、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依法行事,那一定是当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一个区县的投资环境不好,一定是这个区县的区县长和书记的责任。如果一个市投资环境不好,那一定是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责任。如果一个地方法治环境有问题,那就是那个地方的党委书记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列举了以下12种情形:第五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6年12月4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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