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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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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早兴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78719

出版时间2022-01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31356570

上书时间2024-06-05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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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赖早兴,男,1973年生,湖南浏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系主任,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出站。出版专著《刑法平等论》等5部;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专业论文8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省部级课题4项;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多项奖励。自2005年始兼职从事律师实务,先后在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过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经济类、职务类犯罪的刑事辩护。

目录
目录 
刘文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贺威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申诉案 
顾城远受贿案 
叶自强受贿案 
伍永华挪用公款案 
胡兵金融凭证诈骗案 
霍文章侵犯商业秘密案 
申颖非法经营案 
杨河东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 
朱力尚强奸案
黄平走私武器、弹药案 
林政刑事抗诉申请案
张大力故意杀人申诉案 
钟平方被害案 
后记

内容摘要
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书以作者本人近年来承办的刑事案件为基础,筛选其中比较能突出证据作用的案例进行深度加工,以指导刑辩律师在专业业务领域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与运用,用证据说话,以证据辩护。本书通过典型案例的精辟分析,为读者呈现真实的法律事实、案件审判重点与全貌。每一个案例的体例设置采用以下几个部分:基本案情、处理经过、法律意见、辩护词及归纳启示,除了对每个案件中的疑难点、重要法条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分析,更是针对每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特点增加了专门的归纳启示部分,将办案心得分享给读者,希望能有助于读者读有所获,也希望与更多的同行切磋分享。

精彩内容
 刘文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基本案情刘文举,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生,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所在地为××省微洲市朝阳路6号院7号楼1808房,政治面貌为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微洲市顶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鑫集团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
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微洲市微城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于6月11日被执行逮捕,案件于2018年11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刘文举等人以谋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自2005年以来纠集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
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文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刘文举等人以威胁、阻碍等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刘文举等人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刘文举等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高利转贷罪;刘文举等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罪。
承办情况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文举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文举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通过网络申请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并于同日会见了在押的刘文举。由于本案涉及的时间跨度达12年,涉及的罪名为6个,其中诈骗罪涉及13个被害人,案卷材料达613卷,因此阅卷时间长达两个月。
在充分把握案卷材料、十
余次会见刘文举并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本人写出了近八万字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针对《起诉意见
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质疑侦查机关的证据、反驳其观点,强调刘文举不构成《起诉意见书》所指涉嫌的犯罪。
本案恰逢全国扫黑除恶的三年专项斗争期间,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要求,本辩护人做好涉黑案件的报备工作,并请本所律师同人就《起诉意见书》进行集体讨论,听取修改建议并对《律师法律意见书》加以完善,以审慎的态
度处理好案件辩护的每个环节。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文举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当时从严打击的犯罪类型,因此在《律师法律意见书》中以大量篇幅论证为什么刘文举等人不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策略上,对此类案件有三种辩护思路。一是直接否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就是当案中当事人确实存在各种犯罪,但不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构成特征
出发,主张当事人不构成该罪。二是否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的其他犯罪,当事人自然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为该罪是以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如
果前提性的犯罪不存在,作为依附性的组织、领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不存在。三是既否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否定当事人构成《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其他犯罪。在《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本辩护人采取了第三种思路。
针对《起诉意见书》中首先指控刘文举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辩护人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出发反驳刘文举涉嫌构成组织、领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然后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顺序反驳刘文举涉嫌其他犯罪的指控。从篇幅上看,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占了《律师法律意见书》约1/3的篇幅。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时,该组织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理论上,辩护律师只需否定掉四个特征中的一
个,该组织就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从本案实际案情看,《起诉意见书》中描述的四个特征均无证据事实支撑,因此《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本辩护人从四个特征上逐一加以反驳。
在与承办检察官的交流
中,检察官耐心地倾听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沟通,检察官收下《律师法律意见书》,并强调会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案情作出判断。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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