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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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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09391761

出版时间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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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49元

货号30096754

上书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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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编著的《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基于对五百余个典型判例的分析,汇总百余个有争议的实务疑难问题.并分为执行范围、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执行异议、首封执行、部分清偿、执行分配、迟延履行、执行转破产、拍卖引纠纷、执行回转、刑民交叉和拒执刑罚等十五个章节。本书每篇文章包括案件来源、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裁判要点及思路、实务要点总结、相关法律规定、裁判观点原文、延伸阅读等八个部分,重点结合实务经验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同时,作者将有关题设问题的其他支持或相左判例的裁判观点进一步归纳整理后,以延伸阅读进行提炼归纳,帮助读者全面、立体地理解法院裁判思路。

作者简介
李舒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精通公司法律实务;擅长处理投融资、金融与资产处置、破产重整以及商事争议解决和强制执行等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百亿元。

目录
目录
Contents

前言1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范围的确定

0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可否申请查封 / 

002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可否申请执行其所有的
未抵押财产 / 

003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否强制执行(14类不得执
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 

004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否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
金被执行实例) / 

005该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 

006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 / 

·管辖法院的确定

007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7个判例观点汇总) / 

二、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应符合法定条件

008执行依据中给付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 

·公证债权文书所引起的纠纷

009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010债权转让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能否对剩余
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011公证机关对公证债权文书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提起
诉讼程序能否被受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时,又该怎样处理) / 

012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文书应否被执行 / 

013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可否经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 

014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 

015如何判断公证债权文书应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 

016公证债权文书中又约定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否选择向法
院起诉 / 

·和解协议

017能否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 

018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
问题梳理) / 

019被执行人已付款但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否申请恢复
执行原判决 / 

020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可否申请继续执行 / 

021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
案例) / 

022执行案件案外人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 

023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可否恢复执行 / 

·民事调解书

024当事人就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纠纷应如何救济 / 

025债权人申请继续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该
部分费用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仲裁裁决

026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 

三、追加被执行人

·股东

027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股东个人
财产 / 

028执行程序中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
东为被执行人 / 

029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否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
的财产 / 

030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
(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 

031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 

·财产受让人

032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可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含具体条件) / 

033执行中应审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 

·夫妻关系

034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 / 

035《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
被法院强制执行吗(13个案例+结论) / 

·分支机构

036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否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9个案例) / 

四、当事人执行异议

·诉讼请求中应包括的内容

037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需明确中止执行的诉讼请求 / 

·何种情形可提起异议

038当事人有无权利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
(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 

039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执行监督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 

·超标查封问题

040如何通过价值评估认定执行措施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 / 

·查封(含预查封)的效力

041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否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
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 

042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能否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 

五、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04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
的审理内容 / 

044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 

·金钱质权人排除执行

045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当事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046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应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附条件) / 

·对无证房屋的执行

047案外人能否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对该房屋的
强制执行 / 

048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能否被执行,拿到钥匙的期房购房人能否
排除该房屋上的强制执行 / 

049购房人买的期房能否被执行,开发商怎样救济损失 / 

·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

05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对抗之后债务的强制执行 / 

·承租人能否排除执行

051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 / 

052先抵后租的承租人请求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否需要考虑承
租人的善意及合同的效力 / 

·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对代持股权的执行

053股权代持关系合法有效,能否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
执行 / 

054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隐名股东可否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
执行 / 

055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
和裁判观点) / 

·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执行

056案外人能否仅以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 

六、首封法院

057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经工商办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
应如何确定 / 

058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 / 

七、部分清偿

059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 

八、分配方案

060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抵销申请执行人申
请执行的债权 / 

061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062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方案的,同一顺位
债权应否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附条件) / 

063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 

064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当事人应如何有效维权 / 

065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 / 

066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须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
提 / 

067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
先权 / 

068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能否同等受偿
(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 

九、迟延履行

069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 

07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 

071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
(系统梳理,有答案) / 

072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 

073执行案件中应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
数(有公式) / 

07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 

075能否以生效文书确定的逾期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 

十、执行转破产

076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
案例(有图有真相) / 

077被执行人未能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 / 

078债务人进入破产立案审查阶段,执行法院是否必须中止执行程序 / 

十一、拍卖

·撤销拍卖

079司法拍卖中,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情形下法院是否仍有权撤销该
拍卖程序 / 

080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081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
判例) / 

082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
价款 / 

083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084房地一体原则下,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 

·评估价格偏低时的救济

085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 

086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 

·以物抵债

087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
(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 

088刑事追赃房产拍卖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被害人损失退赔请求
权受到清偿 / 

·整体拍卖 

089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与房屋一并拍卖并受
偿 / 

十二、执行回转

090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 

091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时应否承担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 / 

十三、保全

092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
否受理 / 

093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094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是否会自动解除 / 

095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 

096保全保险及担保费应否由被申请人承担 / 

十四、刑民交叉案件

097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
财产 / 

098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 

099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应否追缴执行 / 

100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 

十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其偿还行为
可否帮助其免除刑罚 /

内容摘要
本书基于作者常年从事执行领域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认识到典型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对执行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大量当事人及执行法官和律师等实务界朋友的建议和鼓励下,我们得以在“保全与执行”微信公众号中以专栏形式陆续推送了百余篇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在读者的挑剔和检验下,收到了良好的传播效果。本次出版也是在大量读者要求下,在公开发表文章基础上,经团队闭关梳理,重新审校、修订、完善并整编成册。

精彩内容
关键词:执行、执行法院、约定管辖007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案件来源:最高法院:《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执申字第42号】(7个判例观点汇总)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裁判要旨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仅限定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
案情介绍一、201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煤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就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08)第453号裁决书,裁决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2012年5月11日,中煤公司因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未履行义务,向青岛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院管辖范围内,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后因中煤公司提出协商处理,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撤回了管辖异议,但最终因双方协商未成,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执行管辖仍坚持异议。
三、201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申请。青岛市中院依中煤公司申请追加筑建集团为被执行人。筑建集团向青岛市中院提出管辖异议。
四、2013年11月12日,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筑建集团与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本案执行管辖的异议。筑建集团与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五、申诉人筑建集团、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对山东省高院裁定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最高法院受理后,支持了筑建集团和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请求,裁定撤销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属于禁止。当事人无论是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是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的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被执行人筑建集团曲阜分公司提出执行管辖异议,虽然在此期间曾撤回管辖权异议,并且还向青岛市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而使青岛市中院取得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
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执行法院选择问题上,要遵守法律确定的两个管辖连接点。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执行管辖的选择及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个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另一个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除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也适用上述两个连接点。当事人不能超出上述范围,通过协商或默认的方式选择执行法院。
二、对于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非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判,上级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了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相关裁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需注意的是,虽然青岛市中院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仅撤销了青岛市中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言外之意,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定仍有效。
三、此外,本案中筑建集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法院基于另一当事人申请追加,其无权就本案的管辖权确定提出异议。而且筑建集团也不是仲裁裁决案件的当事人,该仲裁裁决案件执行管辖的确定不能以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点。
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裁判观点原文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的选择及限制”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
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没有管辖权。鉴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执行管辖权,为方便有执行管辖权法院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财产控制措施的相关执行裁定应予以一并撤销。”延伸阅读关于《民诉法》224条“其他法律文书”执行法院选择的明确限制,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高院对于“其他法律文书”执行法院选择的7个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1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的确定案例一: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158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以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民诉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不提管辖权异议、放弃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仲裁裁决文书执行法院的确定案例二:内蒙古锦达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煤购销合同纠纷执行管辖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执复22号】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仲裁裁决书,依法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依据法律规定,乌海中院不是该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其无权管辖该执行案件。故此,申请复议人紫金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乌海中院(2015)乌中执异字第26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2015)乌中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亦应当撤销,应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申请执行。
案例三:汉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93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依法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何岗煤矿,其住所地在济宁市任城区。因此,济宁中院具有管辖权,其对案件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天津益鑫象商贸有限公司与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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