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盾牌(企业老板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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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兴民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01039
出版时间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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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69元
货号1201869921
上书时间2024-06-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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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的目的,在于从公司法律的层面,以大量案例为参照,为老板们如何保护好自身提供参考意见。本书所称的老板,主要是指两类人:一类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另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通过案例,读者可以看到,进行一起商事诉讼,犹如一场战斗甚至一场战役。由于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挖坑设绊、耍奸使诈,但却可以趋利避害,绕过险滩暗礁,从而使老板们得到公司法律制度的保护。
目录
序言 老板们做错了什么?
认识公司、理解公司
第一章 有限责任是老板的灵魂
第二章 公司的法人资格是老板的防火墙
第三章 规则是老板的护身法宝
股东出资义务与老板责任
第四章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
第五章 实缴出资期限未满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交付、过户与责任承担
第七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第八章 减资,要按规则进行
公司人格否认与老板责任
第九章 伤及灵魂的风险:公司人格否认
第十章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划不清,后果很严重
第十一章 公司之间虽为关联关系彼此界限也要划清
第十二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的老板责任预防
第十三章 老板承担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滥用”“逃避”“严重损害”三个条件
股东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股东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责任承担
老板作为董事、监事、高管可能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章 未尽勤勉、忠实、审慎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不依法、章程、决议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预防牢狱之灾
第十八章 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概览
第十九章 实际控制人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 绝不虚开发票
第二十一章 克制冲动,审慎筹集资金
第二十二章 严守纪律,不侵占、不贪污
第二十三章 守护公司资金,不挪用
第二十四章 虚报、虚假、抽逃出资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亡羊补牢未为晚——挽救公司,更要挽救自己
第二十五章 检查、梳理以找出可能被追责的事项
第二十六章 化解矛盾,降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
第二十七章 补办、完善手续,降低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概率
第二十八章 债务重压之下,公司走向何方
第二十九章 清算过程中的责任预防
附表
内容摘要
目前,有不少中小企业陷入各种各样的困境。这势必会连累到这些企业的老板。老板们要注重梳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提前预防矛盾、化解矛盾,降低承担责任的风险。面对企业存在的漏洞,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完善手续等,以防止被追究更大的责任。本书以数十个案例为参照,以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多种法律责任、法律风险的层面为老板们如何保护好自身——而不是公司——提供参考意见。
精彩内容
老板们做错了什么?
一、老板与企业家2018年以来,企业界就发生了数起自杀事件,其中有两起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一是央视《对话》栏目嘉宾、《中国企业家》杂志封面人物、北京万好万家电子竞技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茅侃侃自杀,二是上市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建灿自杀。选择走上自杀这条无法回头的路,说明他们遇到了严重的危机。
茅侃侃、周建灿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老板、企业家。
老板是些什么样的人?老板,过去俗称掌柜的。说得理论一点,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在马克思主义系列的著作里,老板是一个唯利是图,整天盘算如何榨取工人阶级剩余价值的群体;在小说家的笔下,他们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生活中充斥着婚外情,是一群道德沦丧者。但在经济学家眼里,他们是一群敢于冒险,富有创新精神,能够运用资本组织资源,创造财富的人。在律师们的眼里,他们是一类特殊的主体,是客户,是服务对象。
股东出资建立公司后,有时,并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而是将公司交给职业经理人。这样,出资人与经理人就分开了。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股东会出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或监事,这样,股东兼具公司领导人员的双重身份。
我们说的老板,主要是以《公司法》为依据,从两个角度来界定的。第一个角度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特别是那些能够通过行使权利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出资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他(她)们在公司享有股权、所有者权益。第二个角度是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经理特别是总经理,以及实际控制人、监事。他(她)们往往直接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在两项标准中,只要符合一项,就属于老板了。如果两项同时具备,那就是典型的老板了。
企业家是老板的升级版,英文是Entrepreneur。尽管这个词的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但由于它是个褒义词,所以,我们更愿意将他定义为一群富有冒险、创新精神,同时具有管理才能、自律精神,能够创造财富的人。现在,人们对企业家的看法,无论是在宏观层面上,还是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都是正面的。的确,正是他们,通过公司这种形式,将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组合起来,展开生产经营活动,解决就业、贡献税收、拉动经济,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老板不等于企业家,二者在层次上存在重大差别。老板不一定是企业家,但企业家一定是老板。可以说,老板是打底的,企业家是老板中的优秀者,所以老板的数量远远多于企业家。有些老板跑路、自杀,媒体动辄就称某某企业家跑路、自杀,其实是给他们披上了一层高大上的外衣,抬高了他们。
二、公司的风险与老板的风险公司的风险与老板的风险是两码事,公司的风险不是老板的风险,老板的风险也不是公司的风险。
对二者的区别,《公司法》第三条划分得清清楚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的风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老板的风险。而且,无论是公司,还是老板个人,这里的风险,都是顶格规定的。
近年来,人们频频提到,某某老板、某某公司大肆扩张,欠下巨债,最后公司垮掉。此类案例年年都有,而近年来又有暴增的趋势。又提到,某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互保,陷入互保圈,无法自拔而垮掉。还有些老板管理粗放、落后,“跑冒滴漏”太多,公司遭到“侵蚀”而垮掉。这些,都属于公司的风险,其结果是公司垮掉。
老板们的风险呢?按《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遵守法律,按照规则行事,老板们所能遇到的最大风险也就是将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亏掉,一般不会造成其他损失。这就是《公司法》为老板们可能遇到的风险划定的上限。
如此,还用得着跑路、自杀吗?
公司失败了,不等于老板也失败了。公司失败了,老板只需要去掉“老板”的外衣,回到普通人的生活,就完全可以了。
那为什么有一些老板跑路、自杀呢? 一是这些老板分不清哪些是公司的风险,哪些是个人的风险。把公司的危机当成自己的危机,把公司的风险当成自己的风险。这种糊涂观念,使他们把公司的债务看成自己的债务;把公司已经遭到的或者面临的巨大损失,看成自己的损失;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法摆脱时,看成自己没有出路,等等。
二是性格、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因素。这当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解读。我们可以说,相比之下,跑路的比自杀的心理素质更好,抗压能力更强;也可以说,自杀的比跑路的责任心、羞耻心更强,他们往往认为对不起或者辜负了别人。有个自杀的老板在遗书中写道:“这么多兄弟支持我信任我,我只有以死谢罪。”譬如,茅侃侃选择将所有压力和责任都自己扛。再如,周建灿平常做事就喜欢自己一个人扛。这些都是属于一个人个性方面的特征。本来自己扛体现了一种担当精神,这本是一种可贵的品质,但如果扛过了甚至走到了自杀的极端,那就大可不必了。
三、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老板们的过错和风险公司的失败主要是源于经营的失败,但老板个人的风险却主要是源于法律。实实在在地说,只有在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律层面上,才能判断老板究竟存在多大的风险,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而这,又须以老板们有过错为前提。
老板们的过错与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是与出资有关系的,其中又主要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缴付出资、未足额缴付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协助抽逃出资等。在此类情形下,老板的风险,一般是承担违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此类风险的范围一般不超过出资额的本息。
二是与履行公司职务有关的,这主要分两大方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二是未能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在此类情形下,老板的风险,多数是承担赔偿责任,少数是承担连带责任。此类风险的范围取决于所造成损失的数额,因此有时会很高。
三是与行权有关系的,如滥用股东权利、行使知情权后泄露秘密、处分股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等。在此类情形下,老板的责任和风险范围,与前一类大致相同,有时也会很高。对上述情形下老板们可能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的规定,详见本书后面的附表。
四是以个人身份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中包括为自己所出资、所持股或者所任职的公司提供担保。多数情况下,是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担保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就需要老板以个人财产代为清偿,有时数额会很高。
上述四类情形,都会导致老板个人财富的减少。这对财产丰厚的老板来说,可能仅仅是减少财产。但对经济状况一般甚至较差的老板来说,有时就会比较严重,可能减少到没有剩余财产,从而降低生活质量,甚至可能减少到负值,即使被法院强制执行也难以承担,从而沦为老赖。到这时,那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老板,可能会走向跑路、自杀的极端。
五是与犯罪有关系的,如侵占、挪用、贪污、非法集资等。出现了这类情形,老板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因此,此类情形风险最大。
四、若有人追责,老板应有对策如果公司经营失败了,怎么办?
应该看到,公司法律是保护老板的。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二者之间有一道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的道理,老板是老板,公司是公司,老板与公司之间也有一道截然分明的界限。正是这样一条界限,保护了老板个人。
前文说过,老板们只要遵守法律,按照规范行事,所能遇到的最大风险也就是将认缴的资本亏掉,一般不会造成其他损失。公司经营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退出市场就是了。也就是说,经营失败了,老板无须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公司法》对如何退出市场早就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制度,公司经营失败了,照着《公司法》上的规定去做就可以了。
即使在经营公司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也不一定需要老板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老板们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该,那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是要看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换言之,也就是需要用法律规范再进行衡量、评估。事实上,需要老板承担责任的,都是一些特定情形。老板做了对不起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如果依法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也是民事赔偿责任。只有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老板,才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当公司经营失败出现危机,债权人群涌上门讨债之时,老板们不要心理压力过大,不必惊慌,更不必走极端。不必跑路,更不必寻死觅活跳楼自杀。而是应当像普通人那样平平常常地生活。此时,要始终把自己的行为放在公司制度的框架内,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
我们将在后面的正文中大量运用案例来阐述问题。通过案例,读者可以看到,进行一起商事诉讼,犹如一场战斗甚至一场战役。由于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挖坑设绊、耍奸使诈,但却可以趋利避害,绕过险滩暗礁,从而使老板们得到公司法律制度的保护。
运用案例,当然也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之上的。所以,本书系以《公司法》为依据,以案例为参照,着重阐述以下问题:公司制度的要义是什么?基本规则有哪些?老板们在实践中容易犯哪些错误,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在事先,能够采取什么样的避免措施?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怎样认识并作出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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