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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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09395783
出版时间2018-07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定价160元
货号1201742317
上书时间2024-06-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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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公司印章概述
第一节印章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我国关于印章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印章纠纷的司法实践悖论/
第二章印章被盗或被盗盖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公司长期未发现公章遗失,应对擅自使用该印章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担责/
楼可林与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印章遗失应以适当方式作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虹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第三章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公司拥有多枚印章的风险巨大/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诉洪英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湖南宏欣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李贺强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家口市景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鸡西市坚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金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金太阳电源有限公司、盱眙安润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
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崇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无锡爱森仑特木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潘松根等定作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在其他场合认可存在效力争议的印章效力/
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孟丽娜、董庆芳借款合同
纠纷案/
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
文登瑞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明生股权转让纠纷案/
许海祥与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建南企业借贷纠纷案/
青海金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晏县基宏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案/
六安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张荣运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明责任归交易相对人/
龙口市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农业银行龙口市支行等汇票垫付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常州市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新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顶天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第四章公司印章被伪造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合同
纠纷案/
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董文英与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冯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节印章管理混乱可导致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与梁丽珍、梁键伟侵权纠纷案/
第三节表见代理人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案/
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勇及第三人李雨琴民间借贷
纠纷案/
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彭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远清、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眉山市东三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苏培交与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宝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四节法定代表人等使用伪造(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有效/
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刘贤科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宿福强等民间借贷
纠纷案/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张飞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口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案/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科汇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程云进与烟台华健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吕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都龙祥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彭州龙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河南名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周明峰与江苏金恒泰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石跃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永孝、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婺源县万寿山陵园有限公司诉董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紫晶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同、陈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新天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方连新与杭州新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因职务行为使用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堰建昊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印章虚假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有效/
广西桂资拍卖有限公司与广西三益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七节主张印章伪造应承担证明责任/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北京中宇鑫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赣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杨忠、屈智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龚长仪、关丽清、成都市康华园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瑞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第八节非备案公章并非必然为虚假印章/
洪发建设公司与八达建设公司、洪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交易相对人对印章真伪的审查
第一节交易行为反常时交易相对人负有审查义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罗某棠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第二节通常情形下交易相对人不负有审查义务/
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中、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曾宪堂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谢瑜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六章银行印章管理识别中的特殊风险
第一节银行负有甄别客户预留印鉴与使用印鉴是否一致的义务/
中国农业银行皋兰县支行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玉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方天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支行储蓄存款合同
纠纷案/
第七章伪造印章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第一节关于伪造印章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伪造印章构成犯罪而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东武、江苏天盛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潘冬英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瑞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博奥科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
纠纷案/
张家口市景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九江周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与邱赐添、刘财、廖红霞、福建省虹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三节伪造印章案件“民转刑”的判断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影响民事案件认定双方民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的,法院可裁定案件“民转刑”/
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
张莉与东台市汇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庆市涪陵区宏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二)私刻印章的行为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的,案件一般不应“民转刑”/
宋乃生、王庆杰与江苏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吴悟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眉山市东三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苏培交与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宝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助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第八章与伪造印章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再审期间才提鉴定印章真伪的,不予支持/
0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城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世纪景源化工有限公司、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公司不能以印章未启用的内部规定否认印章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始兴县支行与贵州黔西金都鸵鸟养殖发展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始兴县支行银发实业总公司清新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三)使用伪造印章构成表见代理可归责于本人/
湛江市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粤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
(四)债务人伪造印章骗取他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能免责/
瑞昌市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桂娥、梅阳金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即使盖章系伪造,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李迟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六)公司对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设立分公司在另案中认可的,需对该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辉隆物资有限公司、天长市九方建材厂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七)自然人私刻挂靠单位印章并多次使用,且经政府部门认可,公司应
担责/
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九章公司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第一节公司印章管理法律风险/
第二节关于公司印章管理的二十三个核心问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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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第二章印章被盗或被盗盖的法律风险第一节公司长期未发现公章遗失,应对擅自使用该印章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担责楼可林与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二审裁判要旨公司长期未发现印章被盗,可视为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不规范。公章被私自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要点总结(1)公司必须保管好自己的那个宝贝疙瘩“印章”,委派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印章,防止印章被盗盖;如果因为公司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公章被盗后加盖合同造成损失,如果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发现印章被盗,正确的处置程序是:①保护现场、及时报警,争取立案。②如不能立案,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详细记录被盗过程。防止以后发生诉讼时,不能清楚地说明印章被盗的经过,导致法院对于印章被盗的事实不予认定。
(3)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通知相关交易伙伴并登报公示,说明印章遗失或被盗的情况并声明作废。
楼可林与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商终字第71号(2015)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万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可林。
上诉人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楼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伍华红、倪佳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德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楼可林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章印章被盗或被盗盖的法律风险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借款人孟晓锋于2011年3月10日、4月10日、5月13日、5月15日出具相应的借据,共向楼可林借款32万元,约定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0.3%支付违约金,发生借款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由润德公司提供担保。孟晓锋于2011年7月24日对其尚未归还的30万元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书。后因孟晓锋未按还款计划书约定归还剩余借款,楼可林于2011年11月就本案所涉的四份借据分三案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绍诸商初字第2317号、第2318号、第2334号三份民事判决。后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院对上述三案进行再审,并作出(2013)绍诸商再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1)绍诸商初字第2317号、第2318号、第2334号民事判决,驳回楼可林在该三案中的起诉。另查明,借款人孟晓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6日提起公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将本案所涉的30万元借款列为孟晓锋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4年4月17日,楼可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孟晓锋在担任润德公司总经理及承包经营期间,于2011年3月10日、4月10日、5月13日、5月15日共向楼可林借款32万元。润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孟晓锋仅归还借款2万元,未支付利息,润德公司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孟晓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接受刑事处罚,故起诉请求:一、孟晓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润德公司对孟晓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由孟晓锋和润德公司承担。后楼可林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孟晓锋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楼可林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润德公司对孟晓锋应归还楼可林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润德公司负担。
润德公司原审答辩称,一、本案的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楼可林起诉孟晓锋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润德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追加孟晓锋为被告,本案在程序上有误。二、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孟晓锋涉嫌犯罪,业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处理,润德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楼可林与孟晓锋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已被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23号判决认定为借款人孟晓锋犯罪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案所涉的民间借贷行为应系无效民事行为。楼可林已撤回对孟晓锋的起诉,并明确在本案中对孟晓锋无诉讼请求,现楼可林将润德公司作为担保人单独起诉,依法确定本案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润德公司要求追加孟晓锋为共同被告的口头申请,与本案审查的保证合同纠纷并不相符,故不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孟晓锋与楼可林的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润德公司是否仍需为本案所涉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分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润德公司主张涉案借据担保公司处的润德公司公章系由孟晓锋私自加盖,并非润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借款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孟晓锋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润德公司无须为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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