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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思薇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081641
出版时间2023-0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31676024
上书时间2024-06-01
从社会性质上看,明代中后期尽管在经济上有着越来越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和生产结构的突破,却仍然没有脱离传统社会的范畴。对于这类问题的探讨,大多着眼于十六世纪以后并没有出现如西方社会的工业革命相关的变化。因而,这种经济生产和法律制度层面的轻微变化,既然没有引发根本性地制度变革,似乎并没有值得研究的空间。明代中后期的经济发展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学界对此讨论不休。无论是“资本主义萌芽”的见解,还是“斯密式增长”,都对明中后期经济增长的现象给以理论上的关切。尽管没有发生类似西欧工业革命和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增长模式,十六世纪以后的中国仍然出现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经济变迁。其中,远距离贸易和区域分工是这场经济变迁的*主要力量。[邱澎生:《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页。]全国性市场的兴起,使区域的分工与专业化程度加深,进而提升了社会生产总量。对明代中后期经济领域的发展变化所做的具体考察,必然要与同时期的西方进行对照。黄仁宇认为,明代中后期尽管商业化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加深,且商业交换的速度加快,但明代仍旧是一个“以农业组织作为国家基干,凡事注重维持旧有的均衡”[邱澎生:《当经济遇上法律: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12页。]的“大农村”[[美]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第197页。]。黄仁宇先生曾以“对历史的技术性解释”[[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68页。]为视角,分析明代在制度层面未能完成质的变化,在于明代的财政一直未能形成有效的数目字管理。制度层面未能形成有效的架构,民间社会层面的商业活动便无法进行加速交换,从而也不能发展出经济组织上的分工合作、法律体系上的权利义务分割归并、道德观念上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这三项能够催生出“数目字管理”的国家社会架构。明初的“洪武型财政”体现了王朝政府致力于维持旧有秩序的均衡,统治的目的在于维持秩序和汲取税收两个层面。对人口和财产的高度管制型治理模式,导致政府所制定的经济类管理法规并不具备随经济活动的复杂化而适当地调整的功能。简言之,明代的经济领域被政治生活所主导。
明代的市场,是在国家财政税收、贡赋制度、货币制度等因素的共同催生下发展起来的,脱离国家制度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大背景,市场也无从运转。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看,明代的市廛法经历了从“律”到“例”的格式调整。例的不断增修,使市廛法在形式上进一步体系化、规范化。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明代市廛律例的扩充,使明廷对经济活动的调整不断深入,以维持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明代的司法案例中,州县官员援引律例条文断决案件,并辅之以情理,使传统伦理与经济秩序融合的程度加深,成为明代中后期经济增长的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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