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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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译者:许宝骙
出版社商务
ISBN9787100113236
出版时间2015-07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35元
货号3301367
上书时间2024-05-3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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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生于伦敦,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公认为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不仅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在诸多学科领域都有建树,而且,还是一位社会活动家与社会改良主义者。曾长期在东印度公司供职,做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他先后出版了《逻辑体系》(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3),《女性的屈从地位》(1869)等。这些著作几乎涉及了自由主义的所有原则。
译者简介:许宝骙(1909-2001),浙江杭州人。1932年毕业于燕京大学。先后任教于广州、北京诸所大学。抗日战争爆发,参加救亡运动,是“中国民主革命同盟”的发起人之一。1945年,担任《正报》主笔。1949年后,任民革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委员会代理秘书长。1957年被错划“右派”。1957-1966年,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审稿。粉碎“四人帮”后,复任民革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团结报》总编辑社长。第二、五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等。
目录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第五章 文本教义的应用
附录 重新认识密尔及其《论自由》
内容摘要
本书从1903年被严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开始,在我国已经再版过多次,《论自由》乃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这里所探讨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关于自由的意义,从古到今并不相同,本书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社会使用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手段或是道德压制,都要*以它为准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作者认为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等,追求个人趣味与志趣的自由,以及交往和相互联合的自由。 本书从1903年被严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开始,在我国已经再版过多次,《论自由》乃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这里所探讨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关于自由的意义,从古到今并不相同,本书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社会使用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手段或是道德压制,都要*以它为准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作者认为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等,追求个人趣味与志趣的自由,以及交往和相互联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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