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简介
恋爱和结婚都要懂的法律小常识。
《好的婚姻从来不是忍出来的》是知名婚姻律师张荆基于《民法典》新规及司法解释的婚姻法律知识书,是送给每个女性的婚恋安全指南。
要知道,好的婚姻,不是忍出来的。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打开格局,提升婚姻认知,自己把握终身幸福。
在本书中,张荆律师直击当代女性在婚恋关系中的痛点,利用50个常见恋爱与婚姻场景,帮助未婚和已婚女性解决婚恋中的纠纷,通过法律案件分析和律师普法的方式给出“法律对策 心理疏导”,就处理婚恋纠纷问题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支持。
进阶式学习婚姻法知识,帮你正确面对从恋爱到婚姻的人生各阶段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比如恋爱买房、彩礼嫁妆、婚前投资、非婚生子、婚后财产归属、离婚程序、抚养权归属、婚外赠与等,从法律角度手把手教你规避风险,捍卫自己的合法合理权利。
电影《婚姻故事》里有句台词:“刑事律师能见证坏人的善,而婚姻律师却常常见证善人的恶。”希望这本书能带所有女性远离深渊,用法律为你的婚恋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张荆
执业律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国家三级婚姻咨询师
著名执业律师、法律博主,受到900多万名粉丝追捧。
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婚姻家庭建设协会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婚姻继承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导师,中华女子学院校外导师。
具备15年婚姻家庭领域专职律师从业经验,擅长借助心理疏导方式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抚养探视等业务,自执业以来承办过2000余起婚姻、继承案件。执业过程中将心理学与婚姻伦理以及法律规定有机结合,对婚前教育、经营婚姻以及离婚纠纷有独到见解,同时亦是一位婚姻心理专家——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三级婚姻咨询师、国际OH卡潜意识指引心理咨询师。熟知婚姻心理学知识,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婚姻家事案件,擅长借助心理学进行家庭矛盾化解,并长期在各大媒体平台输出婚姻价值观。
目录
目录】
第 一章 婚前多思虑,婚姻生活少踩坑
婚前尽调
征信:婚前查征信,远离“失信人”
官司:无债一身轻,官司缠身非良人
重婚:尽调婚史,警惕重婚风险
婚检:是否有必要看体检报告?
心理建设
情感控制:如何避免恋人“PUA”?
生育工具:谨防成为生孩子的“工具人”
形婚:如何识破同性恋的婚姻骗局?
网络诈骗:人财两空的“杀猪盘”陷阱
非婚生子:亲子鉴定和抚养的那些事
个人财产和债务
恋爱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恋爱账单?
借债:如何追回婚前借款?
婚前协议:你愿意签婚前财产协议吗?
共同投资:如何界定个人财产和债务?
再婚:一方为再婚时,提前做好财务规划
买房和装修
婚前买房须知
警惕扶贫式装修
彩礼和嫁妆
收彩礼的智慧
婚没结成,彩礼该不该退?
准备嫁妆的正确做法
第二章 婚后懂博弈,亲密关系更平衡
你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三种无效婚姻
因胁迫导致的可撤销婚姻
未告知重大疾病导致的可撤销婚姻
婚后人身权利,如何保护?
家暴: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婚内强奸:如何认定和追责?
人流:人工流产,丈夫有权阻止吗?
劳务补偿:全职太太如何保全自己?
夫妻共有财产,如何约定?
房产:婚后买房三问
投资:创业型夫妻婚变的风险
债务:对方贷款如何不连累自己?
婚外情:婚外赠与能要回吗?
第三章 婚姻破裂时,交割清晰守护你
离婚条件
感情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下落不明: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分居: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吗?
怀孕:怀孕、分娩或哺育期间如何离婚?
特殊婚姻:现役军人配偶不能提出离婚?
协议离婚
程序:协议离婚的全过程
离婚协议:如何拟定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
常见的诉讼离婚类型
调解:关于法院调解的那些事
管辖地:应该到哪里起诉离婚?
取证:如何在不侵犯隐私前提下取证?
财产分割
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
范围:法律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归属?
债务:法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子女的抚养
抚养权和抚养费
轮流抚养:什么情况下可以轮流抚养?
探望权:哪些人可以探望子女?
继承权: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继承权问题
内容摘要
【内容简介】恋爱和结婚都要懂的法律小常识。
《好的婚姻从来不是忍出来的》是知名婚姻律师张荆基于《民法典》新规及司法解释的婚姻法律知识书,是送给每个女性的婚恋安全指南。
要知道,好的婚姻,不是忍出来的。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打开格局,提升婚姻认知,自己把握终身幸福。
在本书中,张荆律师直击当代女性在婚恋关系中的痛点,利用50个常见恋爱与婚姻场景,帮助未婚和已婚女性解决婚恋中的纠纷,通过法律案件分析和律师普法的方式给出“法律对策+心理疏导”,就处理婚恋纠纷问题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支持。
进阶式学习婚姻法知识,帮你正确面对从恋爱到婚姻的人生各阶段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比如恋爱买房、彩礼嫁妆、婚前投资、非婚生子、婚后财产归属、离婚程序、抚养权归属、婚外赠与等,从法律角度手把手教你规避风险,捍卫自己的合法合理权利。
电影《婚姻故事》里有句台词:“刑事律师能见证坏人的善,而婚姻律师却常常见证善人的恶。”希望这本书能带所有女性远离深渊,用法律为你的婚恋安全保驾护航。
主编推荐
★ 基于《民法典》新规及司法解释的女性婚姻法律知识书,送给每个女性的婚恋安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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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色印刷,搭配情景插画,适合夫妻共读、父母学习、赠送闺蜜,共享高质量幸福人生。
【内容简介】
精彩内容
共同投资:如何界定个人财产和债务?
恋爱中的男女对于共同创业投资行为要慎之又慎。如果两个人在结婚前,没有就投资中相互出资做出约定,结婚后又因为种种缘故而离婚,就会产生财产和债务的纠葛,并且因为有很多出资情况没有证据去证明,往往会在离婚时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典型案例】常江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是一个人生活,直到遇见了郭晓梅。
两人相识并产生感情后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各自出资5万元,共同承包经营了当地的大客车客运运输,并成立了一家公司,但是股东为常江和常江母亲,郭晓梅任经理。
他们还以经营所得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双方名下。购买房屋后,他们领取了结婚证。婚后,郭晓梅为了照顾家庭,逐渐退出了客运运输经营,辞去了经理职务。
结婚四年后,郭晓梅发现常江出轨,双方因此吵闹不休,最 终夫妻感情破裂。郭晓梅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公司股权及经营收入、房屋中的一半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分割。而常江主张公司股权与郭晓梅无关,自双方结婚以后,公司取得的经营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均用于家庭生活,现在公司有债务,应系共同债务,郭晓梅应共同承担。房屋可以给郭晓梅一半折价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晓梅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对公司出资。仅有证据只能证明郭晓梅曾在公司任职经理,领取工资收入。而常江主张的共同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用于家庭生活,最 终法院认定公司系常江婚前个人财产,归常江所有。对于常江所主张的共同债务未予认可,系公司债务,房屋系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常江与郭晓梅各自出资5万元,共同投资经营客运运输,最 终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常江却将郭晓梅剔除出去,股东挂名为自己及母亲。而郭晓梅与常江之间也没有签署过任何婚前投资协议,无出资证明。故法院无法认定郭晓梅对公司的出资行为。对于常江主张的债务,既然公司已经确认为常江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常江又无证据证明婚后公司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公司所欠的债务系公司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律师小课堂】投资前明确双方权益,最 好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婚前共同创业投资中个人财产及个人债务如何界定,若事先对共同创业投资做好安排和规划,并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更有利于明晰个人财产及债务。若事前双方只是口头一说,只顾闷头干事,双方的各自财产早已混为一团,无法厘清,何谈个人财产及债务?若分不清楚,只能按照共同财产、债务来处理了。
俗话说得好,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
首先,双方在决定婚前共同投资创业时就应商定清楚,各自如何出资、具体投资金额,如何经营,收益、债务如何分配,以上这些都应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清楚。否则,若无明确约定,对于个人财产、债务的界定就会非常麻烦。
其次,共同投资经营的账务最 好清晰明了,不要一团乱麻,否则,财产也极易发生混同。
第三,保留好自己的出资凭证及参与经营的相关证据。
若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婚前双方共同投资创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若双方在婚前共同创业投资,出资明确且有相应证据如共同投资协议、出资凭证等加以证明,则各自在婚前进行的投资及婚前产生的收益属于各自婚前个人财产,而关于婚前各自的投资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若双方无具体书面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婚前双方共同投资创业,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各自在婚前的投资及婚前产生的收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债务则有不同情形。若双方在婚前因各自的婚前投资以各自名义对外举债,则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各自婚前的个人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这三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而言,债务界定可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婚前双方共同投资创业,若双方对债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则遵循双方的书面约定;(2)婚前双方共同投资创业,成立了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则债务属于企业的债务,也非双方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3)婚前双方共同投资创业,双方既未成立企业,也未有书面约定,但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举债,则该债务一般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4)婚前双方共同投资创业,后双方登记结婚,则婚前共同投资在婚后产生的债务,如双方有书面约定则从约定;若未有书面约定,则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为共同投资创业举债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双方约定了婚后产生的收益亦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产生的债务未做约定,那么对于婚后产生的债务,若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若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建议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朋友们,如果要和对象一起做生意、投资,哪怕是共同出资买理财产品、炒股票、投基金,也要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投资协议,有条件的最 好进行公正。对于出现的债务,最 好也要厘清是私人债务、个人借款,还是把所借的钱用于共同投资或者两个人的生活。对于后者,留存证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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