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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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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亚当·斯密|译者:文竹

出版社中国华侨

ISBN9787511373229

出版时间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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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08元

货号30330094

上书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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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亚当·斯密著的《国富论》是一部经济学经典著作,总结了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在批判吸收当时有关重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就整个国民经济运作的过程做了比较系统、清晰的描述。本书对英国资本主义、乃至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都产生了直接的重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亚当·斯密(1723-1790),英国苏格兰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斯密是英国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创立者、举世公认的现代经济学之父,同时他也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重要人物之一。他奉献了两部传世经典:《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又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他一生大部分心血都倾注在《道德情操论》的修订上,从1759年首版到去世,他对《道德情操论》先后进行了6次修订,正是在修改过程中完成了《国富论》,甚至《国富论》首页上还强调“《道德情操论》的作者”。

目录
序论及全书设计
第一篇  论增进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以及劳动生产物在各个阶层中自然分配的顺序
  第一章  论分工
  第二章  论分工的起源
  第三章  论市场范围对于分工的限制
  第四章  论货币的起源和效用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论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
  第七章  论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第八章  论工资
  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
  第十章  论劳动和利润随着劳动和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第十一章  论地租
第二篇  论资产的性质、积累及使用
  序论
  第一章  论资产的分类
  第二章  论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部分的货币,并论维持国民资本的货币
  第三章  谈资本积累,谈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第四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产
  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第三篇  论各国财富增长的不同途径
  第一章  论财富的自然增长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衰亡后欧洲旧状态下农业的衰落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衰亡后城市的兴起和发展
  第四章  城市商业对于农村改良的贡献
第四篇  论政治经济学上之诸体系
  序论
  第一章  商业主义或重商主义的原理
  第二章  论限制从外国进口国内能生产的货物
  第三章  论和某种国家通商,其贸易差额被假定为对本国不利,遂对各种货物的进口进行异常限制
  第四章  论退税
  第五章  论奖金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第七章  论殖民地
  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或把土地产物当成各国收入及财富唯一或主要来源的政治经济学体系
第五篇  论君主或者国家的收入
  第一章  君主或国家的用度
  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第三章  谈公债

内容摘要
 亚当·斯密著的《国富论》共分五篇。首先对国富的基础——劳动进行了阐述,之后对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方式——分工,再到分工而带来的交换,以及作为交换的中介物——货币,再到对商品价格
、组成价格的基本成分——工资、地租和利润进行了精准而详细的阐述。本书对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当时产生的关键性经济理论进行了有选择性地吸取,提出了一套完善的经济学说。对于商业和自由市场受到政府的干涉,本书是持反对态度的,主张把关税降下来,开展自由贸易,由此给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打下了理论基础


精彩内容
 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侵占了罗马帝国西部各省
这场重大变革发生后,一场长达几个世纪的骚乱也
开始了。城乡贸易在野蛮人对古代居民的掠夺和暴虐下,被迫中断。没有人居住在城市,也没有耕作者在乡村土地耕种,罗马帝国统治下的欧洲西部各省由富庶变得极为贫穷和荒蛮。在这场长久的骚乱中,这些地区的大多数土地被这些民族的头目和主要领导人霸占。大多数土地都变成了蛮荒之地,不宜耕地和未耕地都有了主人。所有的土地都被占据了,其中的大多数为少数大地主所独享。
刚开始的时候,独占未耕地的危害很大,但这种危害有可能只是短暂的。很快,这些土地就会通过继承或转让,被再次分割成小块。但长子继承法阻止了这些土地因继承而被分割成小块,限定继承法也阻止了这些土地因转让而被分割。
和动产一样,当土地被当成是生活和享受的手段的时候,自然继承法将像分割动产一样,将土地在一个家庭的子女中进行分割。由于父亲关心每一
个子女的生活和享受,所以,罗马人中间形成了自然继承法。在土地继承中,罗马人像我们分配动产一样,不分男女长幼。但当人们觉得土地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权力象征的时候,便会觉得最好的继承土地的方式便是把它完整地传给一个人。那个年代动荡不安,每个大地主也是一个小诸侯。他的佃户即是他们的臣民,他便是法官;在一些方面,和平时期他是立法者,战争时期他便成了领导者。
他可以随意对他的邻人或君主发起攻击。所以,地产的大小决定地产是否安全,土地居民是否有保障。对土地进行分割,就是毁灭土地,就是让它更易受到邻人的压迫和吞并。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继承法应运而生。这项法律是在地产继承的过程中渐渐产生的,并非立刻产生的。其产生的理由和君主国的继承相同,即使在刚立国的时候并非总是这样。
为了保证君主国的权力和其安全性,一定要完整地把它传给其中一个子女。一定要制定一种无可争议的规则来确定受如此重大的恩泽的人,而个人的资质好坏无法成为这种规则的基础,应当订立一种不容争议的明确标准。性别和年龄是同一个家庭的子女中,最没有争议的区别。通常觉得男性比女性好;在相同的条件下,年长的人比年幼的人好。所以,直系继承的长子继承权便产生了。
很多时候,让法律产生并合理的环境会消失,这时候法律就需要周围环境的支持,让其继续有效。在现在的欧洲,一英亩地的所有者拥有权和十万英亩地的所有者的拥有权一样,是十分安全的。在所有制度中,长子继承权是最利于保持家族显赫的方法,所以它仍旧受到推崇,并且还会持续几个世纪。为了让一个人富有便牺牲其余的子女权利的方法,是会损害一个子女众多家庭的实际利益的。
长子继承法的自然结果便是限定继承制。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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