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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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可
出版社中国社科
ISBN9787516192184
出版时间2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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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30144642
上书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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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可,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资助博士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获得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国际人权法研究。主持和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9项,出版专著2本,编著1本,发表期刊论文、研究报告30余篇,其中。南大CSSCI期刊论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计9篇。曾从事律师工作和法官工作。博士后期间曾任北京博士后联谊会副理事长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联谊会理事长。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审判中心主义的两条路径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
一 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解
二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两条路径
三 审判中心主义第一路径阐释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
一 开辟第二路径的原因之一——遏制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 开辟第二路径的原因之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目的
三 开辟第二路径的原因之三——解决实践中侦查行为监督问题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程序法事实的裁判与证明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的三维度分析——新的裁判对象、证明对象和客体
一 程序法事实发挥作用的三个维度
二 程序法事实概述
三 新的程序性裁判和新的裁判对象
四 新的程序法事实证明和新的证明对象
五 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新的客体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
一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一——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
二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二——非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实(项)
三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三——控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四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对象之四——辩方程序法请求事实(项)
第三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的意义
一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提供了程序法事项裁决的理论依据
二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有利于规制侦检权力的运用
三 程序法事实裁判与证明可以促进司法裁判权的延伸
第三章 程序法事实裁判概述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程序性裁判
一 程序性裁判的定义
二 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的联系与区别
三 程序性裁判的理论枢纽地位
四 程序性裁判和程序性制裁
五 程序性裁判与程序法事实证明
六 程序性裁判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裁判的理论基石——司法审查
一 司法审查的概念和渊源
二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三 司法审查原则的重要性
四 司法审查对程序正义的保障
五 司法审查和程序性裁判
六 司法审查与程序法事实证明
第四章 程序法事实证明概述
第一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要素
一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主体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责任
三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标准
四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证明方法
第二节 程序法事实证明的价值
一 程序法事实证明是对实体法事实证明的扩展
二 程序法事实证明为司法审查之诉提供了新的证明基础
内容摘要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出现后,程序法事实(项)成了不同于实体法事实的新的裁判对象和证明对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果说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那么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是推动司法裁判权向程序法事实(项)领域和审前阶段这两个方向的扩张和延伸。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一路径,主要着眼于实体法事实的裁判和证明;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主要着眼于程序法事实(项)的裁判和证明。对程序法事实(项)的合法性,即职能部门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是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二路径和第一路径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的真正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由马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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