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研习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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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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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靓,简基松 编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7242036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1203261388
上书时间2024-11-21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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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靓,法律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系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律师,湖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具有多年民商事审判实践和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经验,带领律所公司法律事务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集团提供公司治理、公司债发行、重大重组并购、疑难商事诉讼在内的全方位法律服务。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武汉工商学院客座教授。
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投资人与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二节 股东认缴出资未届期,却允许公司公示其已经实缴出资,则应以公示的出资日作为判断股东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缴出资日
第三节 名为股权转让,但实际为保证借贷关系实现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
第四节 公司原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应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五节 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公司应承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
第七节 公司本身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如何实现精细化审判
第二节 欺诈发行法律规制体系如何适用
第三节 “看门人”连带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第四节 证券诉讼中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节 构成内幕交易罪是否以实际获利为前提
第三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载明的状态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以客观事实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节 票据存在瑕疵,在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票据行为系出票人所为或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节 认定取得票据时是否支付对价,应从符合当事人约定本意角度出发,以行为发生时作为认定时间节点
第四节 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仅凭票据的文义记载即可向票据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
第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节 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违反禁止反言义务
第三节 如何考虑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平衡
第四节 如何判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
第五节 保险人应当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第六节 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对保险人追溯保险费的影响
第五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海难救助应当如何支付救助报酬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情形
第四节 “开航”与“在航”在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认定中的区别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实质性合并重整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第二节 协调重整如何形成合力
第三节 出售式重整如何实现各方共赢
第四节 存续式重整能否实现涅槃重生
第五节 如何看待债务和解与司法强制的关系
第六节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边界在哪里
内容摘要
本书以商法理论为基础,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商事案例中,挑选出具有典型代表各领域的经典的和有研究意义的案例,通过对这些实际案例的阐述、分析、点评,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裁判的规律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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