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论(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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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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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莱因哈德·博克(Reinhard Bork) 著, 谢远扬,郝丽燕 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51406

出版时间2024-07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198元

货号1203325429

上书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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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德〕莱因哈德·博克(Reinhard Bork),德国汉堡大学民事程序法和一般程序法荣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破产法和仲裁法。
博克教授1956年出生于德国科隆,1974年至1975年在联邦德国国防军服役,1975年考入明斯特大学法学院,1980年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1982年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1984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的论文题目是《医学领域伦理委员会的程序》(Das Verfahren vor den Ethik-Kommissionen der medizinischen Fachbereiche),1988年以专题研究《论和解》(Der Vergleich)获得民法、商法、经济法和民事诉讼法任教资格。博克教授从1990年开始在汉堡大学担任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教席至今,其间曾担任汉堡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并在1992年至1998年担任汉堡高等法院的法官。他是《斯陶丁格民法典评注》(StaudingerKommentar BGB)、《Juris民法典实务评注》(Juris PraxisKommentar)、《施泰因/约纳斯民诉法评注》(Stein/Jonas ZPO Kommentar)、《博克/舍费尔有限公司法评注》(Bork/Schäfer GmbHG Kommentar)、《库伯勒/普律廷/博克破产法活页评注》(Kübler/Prüing/Bork InsO Loseblakommentar),以及其他有关竞争法、公司法、家庭法等诸多评注的重要撰写者,他独自撰写了《民法总论》《破产法导论》等重要教科书及大量破产法专著,并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案例评述250多篇及大量书评。
自2010年起,博克教授曾作为牛津莫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 Oxford)、台湾大学、荷兰拉德堡德奈梅亨大学(Radboud University Nijmegen)大学的访问学者,并在2020年至2023年担任牛津大学哈里斯·曼彻斯特学院(Harris Manchester College)商法中心的高级研究员。此外,博克教授还是国际诉讼法学会、美国破产研究所、民法教师协会、民事诉讼法教师协会、破产法教师协会、欧洲重组与破产法大会(CERIL)、欧洲法研究所、德国仲裁协会等组织的成员。

译者:
谢远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法学。在《法律科学》《清华法学》《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个人专著《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评注》撰写成员之一。
郝丽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民商法),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Diplom-Juristin)。取得德国北威州法律人候补文官资格,德国科隆大学访问学者。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私法。在《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所有权转让的抽象性研究》和《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研究》;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合译《德国强制执行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山东省社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5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编撰的《民法总则评注》《民法典评注》撰写成员之一。

目录
第一部分 作为私法秩序组成的《民法典》
第一章 私法秩序
一、法、私法和市民法
(一)法律
(二)法的表现形式
(三)私法和民法
二、私法的法源
第二章 《民法典》
一、产生和发展
(一)国家统一和法的统一
(二)《民法典》的产生
(三)《民法典》在20世纪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事实的适用范围
(二)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体系化
(一)法典的构造
(二)规范形式
四、基本价值
(一)私人自治
(二)社会保护
(三)自己责任
(四)信赖保护
第三章 私法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一)法律发现和方法
(二)法律发现的程序
二、法律解释
(一)基础
(二)解释的标准
三、修正和补充
(一)目的性限缩
(二)类推
(三)超越法律的法律续造

第二部分 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一)概念
(二)开始
(三)终止
二、成年
三、住所
四、消费者和企业主
五、人格保护
(一)姓名保护
(二)保护一般人格权
第五章 法人
一、概念
二、权利能力
(一)取得
(二)范围
(三)区别
三、类型
(一)私法上的法人
(二)公法上的法人
四、总则编中有关法人的规定
(一)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二)无权利能力社团
(三)基金会

第三部分 权利客体
第六章 概述
一、定义
二、类型
三、区分
第七章 总则中对物的规定
一、物
(一)概念
(二)类型
二、组成部分
(一)概念
(二)类型
三、附属物
四、收益和负担
(一)收益
(二)负担

第四部分 法律事实
第八章 事件和行为

第五部分 主观权利
第九章 主观权利的概念
一、概述
二、主观权利
(一)概念
(二)区分
(三)类型
第十章 主观权利的命运
一、概述
二、产生
三、移转
四、消灭(抗辩)
五、可实现性(抗辩权)
(一)一般内容
(二)专论:时效抗辩
(三)滥用的
第十一章 主观权利的实现
一、概述
二、正当防卫
(一)防卫状况
(二)防卫行为
(三) 没有权利滥用
(四)防卫错误
三、紧急避险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
(二)攻击性紧急避险
四、自助救济
(一)自助状况
(二)自助行为
(三)法律效果
五、附录:提供担保

第六部分 法律行为学说的基础
第十二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
二、界分
(一)事实行为
(二)准法律行为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
(二)多方法律行为
二、债权法、物权法、家庭法上和继承法上的法律行为
三、财产权上的和人身权上的法律行为
四、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五、负担和处分
(一)分离原则
(二)定义
(三)区别
六、有因的法律行为和抽象的法律行为
(一)基础
(二)有因的法律行为
(三)抽象的法律行为
(四)原因行为
(五)抽象原则
七、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第十四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基础
二、通过解释回答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意思表示的内容
三、解释方法
(一)概述
(二)自然解释
(三)说明性解释
(四)补充性解释
四、解释的过程
(一)确定解释的对象
(二)文义
(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四)表示之外的因素
(五)解释规则
(六)三审上诉中的解释
五、要式法律行为的特殊性
(一)意义查明
(二)形式有效性

第七部分 意思表示
第十五章 意思表示的构成
一、概述
二、外部要件
(一)明示的表示
(二)可推知的行为
(三)沉默
三、内部要件
(一)基础
(二)内部构成要素
第十六章 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事先的思考
(一)第130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
(二)需受领的和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三)在场和不在场的意思表示
(四)表示的阶段
(五)风险分担
二、作成
三、发出
(一)概念
(二)若干具体问题
(三)必要性
四、到达
(一)概念
(二)若干具体问题
(三)到达障碍
(四)到达证明
五、知悉
六、法律效果
(一)发出的法律效果
(二)到达的法律效果

第八部分 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构成
一、概论
二、合同自由
(一)作为私人自治要素的合同自由
(二)表现形式
(三)
(四)特别:强制缔约
三、好意施惠关系
四、先合同法律关系
(一)先合同行为
(二)先合同的债上关系
(三)预约
(四)选择合同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二、要约
(一)概念
(二)内容
(三)约束的效力
三、承诺
(一)概念
(二)内容
(三)生效
第十九章 不合意
一、概述
二、公开的不合意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三)约定作成证书
三、隐藏的不合意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三)后续的相关问题

第九部分 意思瑕疵
第二十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错误的原因
三、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章 意思和表示有意识的不一致
一、概述
二、隐秘保留/真意保留(第116条)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三、虚伪表示(第117条)
(一)构成要件
(二)界分
(三)法律效果
四、戏谑表示(第118条)
(一)构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第二十二章 撤销
一、概述
二、意思表示
三、撤销的原因
(一)内容错误(第119条第1款情况1)
(二)表示错误(第119条第1款情况2)
(三)传达错误(第120条)
(四)性质错误(第119条第2款)
(五)恶意欺诈(第123条第1款情况1)
(六)违法的胁迫(第123条第1款情况2)
四、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的表示
(二)撤销当事人
(三)撤销期限
五、法律效果
(一)无效
(二)返还/回复原状
(三)损害赔偿请求
六、撤销的排除
(一)已经认识到的或者共享的(“双方的”)错误
(二)确认
(三)违反忠实义务
(四)协议
七、例外情况
(一)在执行中的长期债务关系的撤销
(二)婚姻关系的撤销
(三)与继承相关表示的撤销

第十部分 法律行为生效
第二十三章 行为能力
一、导论
(一)基础
(二)界分
二、无行为能力
(一)要件
(二)法律效果
三、行为能力
(一)要件
(二)法律效果
四、部分行为能力
(一)从事经营(第112条)
(二)服务和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章 形式
一、概述
二、形式目的
三、形式类型
(一)书面形式
(二)公证书(第128条)
(三)官方认证(第129条)
(四)其他的形式类型
四、违反形式的法律效果
(一)违反形式的确定
(二)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三)未遵守意定形式
第二十五章 法定禁止
一、概述
二、禁止性法律
(一)概念
(二)具体情况
(三)主观前提条件
三、法律效果
(一)基本原则
(二)具体情况
四、规避行为
第二十六章 处分禁止
一、概述
(一)规范关联
(二)处分权力和处分禁止
(三)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二、绝对处分禁止
三、相对处分禁止
(一)要件
(二)法律效果
四、法律行为上的处分禁止
第二十七章 违反善良风俗
一、引言
二、暴利
(一)概述
(二)前提条件
(三)法律效果
三、违反善良风俗(第138条第1款)
(一)善良风俗的定义
(二)案例组
(三)主观要件
(四)法律效果
第二十八章 不生效之效果
一、概述
二、无效和部分无效
(一)无效
(二)部分无效
三、意义转换
(一)概述
(二)前提条件
(三)法律效果
四、确认
(一)概述
(二)决定无效的时间点
(三)确认的前提条件
(四)确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 条件和期限
一、概述
二、条件
(一)概念
(二)适法性
(三)法律效果
三、期限

第十一部分 代理
第三十章 导论
一、基础
(一)重点
(二)参与者之利益
(三)前提条件概述
(四)法律效果概述
(五)教义学基础
二、简要区别
(一)代理与事实行为
(二)代理与中介
(三)代理与使者
(四)间接代理
(五)利他合同
(六)信托
(七)台前人
三、归责原则
(一)归责作为法律技术
(二)归责事由的必要性
(三)归责、责任与穿透
(四)归责、解释与类推
第三十一章 代理的适法性
第三十二章 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一、概述
二、使者关系
(一)与代理的区别
(二)受领使者
(三)使者关系的法律效果
三、代理人意思表示生效力的前提条件
(一)生效力
(二)生效力的前提条件
四、意思瑕疵
第三十三章 公示原则
一、概述
二、以他人的名义行动的确定
(一)基础
(二)特别情况: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
三、公示原则的例外
(一)效力归属于相关人的法律行为
(二)冒名行为
(三)法定对他效力
四、错误人
(一)代理人的错误认识
(二)被代理人的错误认识
(三)第三人的错误认识
第三十四章 代理权
一、概述
二、法律属性
三、表现形式
(一)法定代理权、法律行为上的代理权和机关代理权
(二)共同代理
(三)复代理
四、意定代理权
(一)概念
(二)意定代理权的类型
(三)(代理权的)授予
(四)意定代理权与基础关系
(五)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五、权利外观代理
(一)信赖保护的基础
(二)权利外观授权概述
(三)容忍代理
(四)表见代理
六、代理权的范围
(一)依赖于产生的要件
(二)穿透至内部关系(“代理权滥用”)
(三)概述
(四)自己交易的禁止(第181条)
七、无权代理
(一)概述
(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八、违反约定填写的空白文件
(一)空白文件的概念
(二)教义上的归类
(三)形式
(四)违反约定填写
第三十五章 代理的效力
一、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关系中的效力
(一)代理人行为的归责
(二)内在因素的归责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第三人与代理人关系中的效力
(一)一般情况
(二)代理人的自己责任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中的效力

第十二部分 同意
第三十六章 基础
一、概述
二、同意
(一)概念和法律属性
(二)类型
(三)同意的表示
(四)拒绝同意
第三十七章 特殊情况
一、无权利人的处分
(一)基础
(二)许可
(三)追认
(四)变为有效
二、受领授权
三、收取债权的授权
四、取得授权
五、负担授权

第十三部分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特殊性
第三十八章 一般交易条款法
一、基础
(一)一般交易条款的意义
(二)一般交易条款控制的发展
(三)一般交易条款规定的适用领域
二、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
三、一般交易条款的订入
(一)根据第305条第2款订入
(二)企业往来中一般条款的订入
(三)意外条款
四、解释和效力审查
(一)解释
(二)内容控制
五、不订入或不生效的法律效果
六、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
第三十九章 在经营场所外订立的合同
一、概述
二、撤回权的前提条件
(一)主体前提条件
(二)客观前提条件
三、撤回权的行使
(一)形式
(二)期限
四、撤回的法律效果
(一)撤回权的教义
(二)返还
第四十章 消费者信贷
一、概述
二、适用范围
(一)人的适用范围
(二)事实适用范围
(三)例外
三、特殊性
(一)形式
(二)撤回权
(三)贷款人退出的可能性
(四)联合交易
第四十一章 远程销售合同
一、概述
二、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
(二)事实适用范围
三、具体细节
(一)信息义务
(二)撤回权
(三)联合交易

法律条文索引
关键词索引

内容摘要
本书是莱因哈德·博克教授有关民法总则部分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根据其2016年德文第4版译出。
本书的内容按照传统的民法总则教科书的顺序展开。首先,讨论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即私法和权利理论,包括私法的秩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事实和主观权利。其次,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基础,详细论述了民法总则部分的核心内容,即法律行为理论,包括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最后,讨论了法律行为的特殊行使行为,以及新时代民法的发展,包括代理、同意和消费者保护制度。
博克教授在教科书中所阐述的《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旨在为初学者介绍民法领域的入门知识,同时也可以作为进阶者,以及理论家和实务家在民法总则部分的参考工具。本书第4版对整本书进行了的修订,特别是整合了自上一版问世以来的近期新司法判例和文献。本书不仅是一本学术水平很高的教科书,而且非常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此外,考虑到引入消费者权利指令给德国法律体系带来的重大变化,本书特设专章加以讨论。
此外,与其他很多教科书不同,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非常成功地展示了《德国民法典》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不仅展示了教义学内容,还包括了理论讨论,这有利于在读者心中建立对知识体系的全面理解。本书还特别注重总则编与《德国民法典》其他部分的联系,揭示了在其他书中难以找到的民法典体系关联,无论是对于初期的学习,还是对于后期的提升,都是非常有益的。

主编推荐
本书是自拉伦茨教授的《德国民法通论》之后,德国民法学界具有极高学术价值的经典民法总论教科书之一;
以丰富的案例呈现、充分的观点碰撞和优雅的语言表述,为初学者和进阶者、理论家和实务家勾勒了德国民法总则的全景图;
体现了博克教授在程序法上的深厚积累和独特视野;
重视体系思维,充分论述了《德国民法典》不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
面对使用晦涩的“法学语言”写作的《德国民法典》,本书的语言通俗易懂,同时不失优美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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