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案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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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婧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70425
出版时间2019-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5元
货号1201886456
上书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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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婧,女,重庆江津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重庆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专长为环境行政法、人权法学。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厦门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16年7月供职现单位。2013年开始研究环境宪法和人权法基础理论问题,在《高等教育研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北方法学》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l项、省部级项目1项。主编译著1部。
目录
绪论
章 《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案件的受理
节 欧洲人权法院及其管辖权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申诉案件的一般标准
第三节 欧洲人权法院解释《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原则
第二章 《公约》机构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历史发展
节 “环境”的含义
第二节 拒绝受理个人环境申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
第三节 受理个人环境申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
第三章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实体性条款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
节 “环境损害”的含义
第二节 《公约》第8条之适用
第三节 《公约》第2条之适用
第四节 小结――“受害者”范围之拓展
第四章 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程序性条款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
节 程序性环境人权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
第二节 个人获得环境信息权受侵害之案件
第三节 个人环境决策参与权受侵害之案件
第四节 环境诉权受侵害之案件
第五节 小结――预防原则之适用
第五章 自由判断余地: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限制
节 “自由判断余地”在判例法中的含义
第二节 自由判断余地对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理的限制
第三节 小结――自由判断余地与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受理范围之阙值
第六章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欧盟成员国的拘束力
节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对欧盟成员国产生的一般拘束力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与欧盟成员国宪法之增修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从总结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之规定受理个人申诉案件的一般标准开始,在分析《公约》机构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历史演变的基础上,论述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之规定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范围及其,进而为我国完善环境行政诉讼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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