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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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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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0932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46元

货号1202092667

上书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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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进入民事立法法典化的历史时期。从1949年开始,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非法典化时期和类法典化时期,开启了法典化的进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的法典化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的地位提升,民法之于国家、民族、个体的重要作用也为众人所认识,立法机关也提高了对民事立法的重视程度。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民法法典化才得以成为现实。
 《民法典》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不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全部范围和基本规则,是一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已经展开全新的一页。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民法学研究的重大任务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充分的调整作用。但是,《民法典》的内容博大精深,规则极其复杂,没有经过系统良好的研究和训练,难以掌握其精髓,无法准确适用其规则,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人的尊严,维护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
 本人研究民法已有四十年,有幸参加了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对民法典各编条文的内涵有比较透彻的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上,算是先行了一步。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对《民法典》开展深入研究,编撰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全面掌握民法典的要点。
 本套丛书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七册,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侵权责任编。在内容方面,本套丛书对《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进行阐释。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民法典条文的精神。应当说明的是,《民法典》刚刚通过,很多新规则并无直接适用的典型案例,只能援引已经发生的、适用原来的民法单行法裁判的案例,即用旧案阐释新法,因而恳请热心读者理解。
 《民法典》博大精深,作者对民法典的理解也在深入之中。同时,编纂这样一部庞大的丛书,主编、副主编以及作者都有经验欠缺、理论准备不足、对条文理解不深等不尽人意之处。如在阐释和说明中存在不当之处,盼读者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商品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条文为主线,逐条解读分析法条内容,并辅以案例评析方式进行编写,每个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基本案情。该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法院判决。该部分阐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内容。(3)专家点评。该部分从民法典条文内容的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本案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等内容。能帮助读者掌握民法典确立的民法规则和方法,作出准确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目录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的定义】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及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一般条款】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的规则】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的撤销】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概念】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计划合同;法定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适用规则】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规则】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零四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八条【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条款补充和确定方法】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条款的继续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第五百一十七条【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则】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中止履行或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名称变更、经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百四十二条【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合同的条件】

第五百四十四条【对合同变更禁止推定原则的反向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抗辩的转移】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免除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同时获得抗辩权】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第五百五十六条【概括转移应当适用的有关条款】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对同一债权人负数项债务的履行规则】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履行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条款、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的债务抵销及其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的债务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的时间及效果】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及除外条款】

第五百八十一条【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违约责任的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的并存】

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认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及其调整】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违约过失相抵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特别法上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优先适用】

第五百九十八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规则】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认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标的物的主物、从物不符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中标的物使用费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已取回标的物的回赎与再出卖】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支付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期限的认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贷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性质和主合同与从合同效力关系】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的设立】

第六百九十条【*额保证合同】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的效力】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的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的规定】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使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情形】

第七百二十条【承租人的租赁物收益权】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规则】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七百三十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七百三十二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七百三十四条【续租】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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