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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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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永媛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6309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65元

货号1202317429

上书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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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让刑事立案门槛清晰明朗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编印记

 

刑事立案是刑事案件的入门程序,决定了侦查机关是否开展深层次的侦查活动,是对涉案的人、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前提。就一个案件而言,侦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二是该侦查机关是否有权管辖。“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厘清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和立案追诉标准是对侦查人员*基本的要求,是依法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2008年以来,*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印发了三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刑事执法中缺乏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然而法无常法,水无常形。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的犯罪形态、新的犯罪手段不断涌现出来,传统犯罪也借助于新技术手段“花样翻新”。出于规制新型犯罪的需要,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接连出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诸多的批复、答复接踵而至,让一线执法者目不暇接。更让执法者无所适从的是很多司法解释、批复更新或者取代了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让“标准不再标准”。与之同时,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消防法、药品管理法相继出台、修改,对相关刑事案件的部门管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这些变化让执法者曾经熟悉的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基本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对于案件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还是属于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构罪的标准是否有调整和变化,不仅使一线侦查员感到迷茫,就连天天“法条不离手”的法制民警也如履薄冰。侦查员有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开展调查,却*终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者远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仅做了无用功,更为可怕的是错误立案将引发错误的刑事拘留或者刑事查封、扣押、冻结,不自觉地侵害了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甚至导致国家赔偿、办案民警被追责等法律后果。

 

因此,笔者积极破解法律难题,将多年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相结合,力图让刑事立案的门槛清晰明朗起来,以解决侦查员的难点和痛点,快速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基础问题。笔者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希望为一线民警侦查办案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框架结构采取简单列举式,清新悦目;法律依据紧随其后,一目了然;无须翻阅资料,省去反复比照,实现了“一书在手,标准无忧”。

 

本书不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汇编,也不做法律理论的分析探讨。直接阐明含义,指明一般标准,注明依据,指引办案民警解决*基础的入罪门槛问题。立案追诉标准一般按刑法条文的顺序排列,检索方便。一是突出时效性,坚持*法律优先,坚持*解释优先,坚持新标准优于老标准,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构罪标准的调整及调整的依据采用说明和脚注的方式呈现给一线办案人员,力求说清讲明。二是突出全面性,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中逐一核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追诉标准,认真研究,系统总结。除了对*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优化整合,还把与管辖、立案追诉标准有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节录选择,以及将部分易忽略的批复、答复汇编到本书中。

 

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更多的执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答疑解惑,减少和避免执法风险,减少和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书摘与插画】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法条文*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被取消,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立案追诉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此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关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标准,按以后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 标准依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百三十二条、*百三十四条*款、*百三十五条、*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六条、*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特别说明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发布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了新规定,应以新规定为准。

 

 

 

[相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2号)

 

第二条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商品简介

本书作者积极破解执法难题,将多年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和*新的法律依据相结合,力图通过编写本书让刑事立案的门槛清晰明朗起来,以解决实务人士的难点和痛点。

 

本书不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汇编,而是通过对*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的全面梳理和优化整合,直接指明相关案件的一般立案追诉标准,注明标准依据,同时,在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的中仔细核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追诉标准,将相关规范进行收录,指引实务人士解决重要的案件管辖与入罪门槛问题。

 

本书在编写中还特别注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新规范,以帮助实务人士快速回应对工作的新要求。



作者简介

白永媛,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入选山东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枣庄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兼职教官。1997年以来一直从事刑侦、预审、法制等基层刑事执法工作, 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十余年来审核各类刑事案件10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省、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定性以及案件审核处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她作为法律人的初心和追求。



目录

*编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章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四、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

五、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

六、监狱侦查的案件

七、中国海警局侦查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章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域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

第三章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

第四章刑事案件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

第五章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二、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三、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四、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案件的管辖

五、公安机关与监狱互涉案件的管辖

第六章部分特殊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二、*犯罪案件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

七、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八、虚假诉讼案件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十一、毒品犯罪案件

十二、网络犯罪案件

十三、*犯罪案件

十四、电信诈骗案件

十五、污染环境案件

十六、“套路贷”案件

十七、伤害案件

第二编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章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失火案(刑法*百一十五条)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百二十条)

三、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一)

四、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二)

五、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三)

六、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百二十条之四)

七、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百二十条之五)

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案(刑法*百二十条之六)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百二十五条*款)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百二十六条)

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百二十七条*款)

十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百二十八条*款)

十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百二十九条)

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百三十条)

十七、交通肇事案(刑法*百三十三条)

十八、危险驾驶案(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

十九、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百三十四条*款)

二十、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十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五条)

二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五条之一)

二十三、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百三十六条)

二十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七条)

二十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八条)

二十六、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九条)

二十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二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百四十条)

二十九、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刑法*百四十一条)

三十、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案(刑法*百四十二条)

三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百四十三条)

三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百四十四条)

三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百四十五条)

三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百四十六条)

三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百四十七条)

三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百四十八条)

三十七、走私*案(刑法*百五十一条*款)

三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百五十二条*款)

三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百五十八条)

四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百五十九条)

四十一、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百六十条)

四十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百六十一条)

四十三、妨害清算案(刑法*百六十二条)

四十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百六十二条之一)

四十五、虚假破产案(刑法*百六十二条之二)

四十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百六十三条*款、第二款)

四十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百六十四条*款)

四十八、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四十九、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百六十九条之一)

五十、伪造货币案(刑法*百七十条)

五十一、出售、购买、运输*案(刑法*百七十一条*款)

五十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案(刑法*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五十三、持有、使用*案(刑法*百七十二条)

五十四、变造货币案(刑法*百七十三条)

五十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百七十四条*款)

五十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五十七、高利转贷案(刑法*百七十五条)

五十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案(刑法*百七十五条

之一)

五十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百七十六条)

六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百七十七条)

六十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百七十七条之一*款)

六十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六十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百七十八条*款)

六十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六十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百七十九条)

六十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百八十条*款)

六十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百八十条第四款)

六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百八十一条*款)

六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七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百八十二条)

七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百八十五条之一*款)

七十二、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七十三、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百八十六条)

七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百八十七条)

七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百八十八条)

七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百八十九条)

七十七、逃汇案(刑法*百九十条)

七十八、骗购外汇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十九、洗钱案(刑法*百九十一条)

八十、集资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二条)

八十一、贷款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三条)

八十二、票据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四条*款)

八十三、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八十四、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五条)

八十五、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六条)

八十六、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百九十七条)

八十七、保险诈骗案(刑法*百九十八条)

八十八、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八十九、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九十、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九十一、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款)

九十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九十三、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九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九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九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款)

九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款)

九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九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一百、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一百零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一百零二、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一百零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一百零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一百零五、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百零六、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百零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一百零八、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一百零九、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一百一十、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百一十一、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一百一十二、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百一十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一百一十四、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百一十五、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百一十六、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款)

一百一十七、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一百一十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百一十九、提供虚*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款、第二款)

一百二十、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一百二十一、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一百二十二、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百二十三、强迫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百二十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一百二十五、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一百二十六、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一百二十七、侵犯*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一百二十八、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一百二十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第四章侵犯财产案

一百三十、抢劫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百三十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百三十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一百三十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款)

一百三十四、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款)

一百三十五、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款)

一百三十六、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一百三十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一百三十八、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一百三十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一百四十、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一百四十一、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第二款)

一百四十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一百四十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一百四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一百四十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一百四十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款、第二款)

一百四十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第二款)

一百四十八、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一百四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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