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证券法律汇编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德国证券法律汇编

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120.14 6.4折 188 全新

库存3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编译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1863355

出版时间2016-05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188元

货号1201293560

上书时间2024-09-04

曲奇书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简称《销售说明书法》)3
章适用范围;总则3
条到第4a条(已废止)3
第二章在官方市场或二级市场已提出准入申请的证券发售5
第5条和第6条(已废止)5
第三章在官方市场或二级市场未提出准入申请的证券发售5
第7条到第8e条(已废止)5
第三A章关于发售其他投资产品的销售说明规定5
第8f条适用范围5
第8g条说明书内容9
第8h条年报与企业财务说明书的编制与审核11
第8i条交存机关、交存机关之权利、立即执行11
第8j条广告13
第8k条缄默义务15
第四章销售说明书的公布,说明书责任15
第9条公布的期限和形式15
0条不全面的销售说明书的公布17
1条补充说明的公布17
2条对销售说明书的指示17
3条有瑕疵之销售说明书的责任17
3a条缺少说明书的责任19
第五章欧洲经济共同体中的程序21
4条与5条(已废止)21
第六章费用、通知与送达,罚金规定与过渡性规定21
6条费用21
6a条通知与送达21
7条罚金规定23
8条过渡性条规23
《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29
条定义29
第2条机构的担保义务31
第3条赔偿请求权31
第4条赔偿请求权范围35
第5条赔偿程序37
第6条赔偿机构39
第7条受指派之赔偿机构41
第8条赔偿机构的资金43
第9条机构的审查49
0条赔偿机构的审查51
1条从赔偿机构中除名53
2条对机构予以担保的组织53
3条企业总部设于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55
4条(已废止)57
5条缄默义务57
6条对《保险监管法》的不适用57
7条罚则57
7a条强制措施59
8条适用的时间范围59
9条适用规定和过渡性条款59
《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简称《保管法》)63
条总则63
章保管65
第2条特殊保管65
第3条第三方保管65
第4条质权和留置权的保留生效65
第5条集中保管67
第6条集中保管证券库存的共有权,保管人在集中保管中的管理权限67
第7条寄存人对集中保管的有价证券的返还请求权69
第8条共有人与其他物权人在集中保管中的权利69
第9条质权和留置权在集中保管中的保留生效69
第9a条集体保管证书69
0条交换保管71
1条交换保管授权的范围71
2条质押授权71
2a条担保因证券交易所交易产生债务的质押73
3条对所有权处分的授权75
4条保管登记簿75
5条非常规的保管,有价证券借贷77
6条形式规定的免除77
7条质押保管77
7a条有价证券的处分77
第二章购买行纪79
8条证券目录79
9条证券目录寄出的中止79
第20条根据要求寄出证券目录81
第21条中止的权限与应要求寄出的权限81
第22条境外业务的证券目录83
第23条证券目录寄出的豁免83
第24条通过转让集中保管有价证券之共有权的履行83
第25条行纪委托人在不寄出证券目录情况下的权利85
第26条更换和执行股份认购权时的证券目录85
第27条佣金权利的丧失85
第28条行纪人义务的不可更改性85
第29条行纪人保管85
第30条质权和留置权在行纪业务中的保留生效87
第31条独立营业者,自营者87
第三章支付不能程序中的优先权87
第32条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87
第33条质押的补偿方法89
第四章处罚规则91
第34条侵占所保管的有价证券91
第35条关于所有权的虚假陈述91
第36条刑事起诉93
第37条中止付款或支付不能程序中的违法行为93
第38条至第40条(已废止)93
第五章附则93
第41条(已废止)93
第42条适用于信托人,其他规定的公布93
第43条(生效,其他规定的失效、过渡条款)93
《有价证券收购法》97
章一般性规定97
条适用范围97
第2条概念定义99
第3条一般性原则103
第二章联邦金融监管局的主管103
第4条任务和权限103
第5条咨询委员会103
第6条申诉委员会105
第7条与国内监督机构的合作107
第8条与国外主管部门的合作107
第9条保密义务109
第三章有价证券的收购要约111
0条发出要约决定的公布111
1条要约文件
1a条欧洲通行证117
2条要约文件的法律责任117
3条要约融资119
4条要约文件的送交和公布119
5条要约的禁止121
6条承诺期限;股东大会的召集121
7条禁止公开发出要约邀请123
8条必要条件;禁止保留解除权和撤回权123
9条部分要约的分配125
第20条交易状况125
第21条要约的变更125
第22条竞争性要约127
第23条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公布信息的义务127
第24条跨国要约129
第25条要约人股东大会决议129
第26条要约冻结期129
第27条目标公司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131
第28条广告131
第四章收购要约131
第29条概念定义131
第30条表决权的归入133
第31条对价135
第32条部分要约的禁止137
第33条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137
第33a条欧洲范围内的妨碍之禁止139
第33b条欧洲范围内的通行规则139
第33c条相互保留141
第33d条禁止提供不正当给付143
第34条第三章各项准则的适用143
第五章强制要约143
第35条发出并公开要约的义务143
第36条不考虑的表决权145
第37条公布和发出要约义务的免除145
第38条支付利息的请求权14
第39条第三章和第四章各项规定的适用147
第五A章解除;收购请求权147
第39a条其余股东的解除147
第39b条解除程序149
第39c条收购请求权151
第六章法律程序151
第40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调查权限151
第41条异议审理程序153
第42条先予执行153
第43条公布和送达153
第44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公布权155
第45条对联邦金融监管局的通知155
第46条强制措施155
第47条费用155
第七章法律救济155
第48条可诉性,管辖权155
第49条延缓生效157
第50条先予执行的指令157
第51条期限和形式157
第52条申诉程序的参与方159
第53条强制律师代理159
第54条口头辩论159
第55条调查原则159
第56条申诉裁定,出示义务159
第57条文件查阅161
第58条《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效力163
第八章惩罚措施163
第59条权利丧失163
第60条罚款规定163
第61条主管的行政部门167
第62条司法程序中州高等法院的管辖权167
第63条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167
第64条对罚款决定的重新受理1
第65条强制执行时的法院判决167
第九章法院的管辖权,过渡性法规167
第66条负责有价证券取得与收购事务的法庭167
第67条在州不错法院里负责有价证券收购与并购事务的合议庭167
第68条过渡性法规169
《交易所法》175
章关于交易所及其机关的一般规定177
条适用范围177
第2条交易所177
第3条交易所监管机关的任务及权限177
第4条许可183
第5条交易所运营商的义务187
第6条重要股权的持有者187
第7条交易监管部193
第8条合作197
第9条反对限制竞争法的适用197
0条保密义务197
1条禁止为外国货币定价199
2条交易所理事会201
3条交易所理事会选举203
4条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3
5条交易所的领导205
6条交易所章程205
7条费用及报酬207
8条其他部门使用交易所设施207
9条交易所的准入209
第20条担保213
第21条外部结算系统215
第22条制裁委员会215
第二章交易所交易及交易所定价217
第23条商品及权利的交易许可217
第24条交易价格219
第25条交易暂停及终止219
第26条诱导投机交易219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定价与透明度要求221
第27条场内交易定价主券商的许可221
第28条场内交易定价主券商的义务223
第29条定价任务分配223
第30条股票与股权证书交易前之透明度223
第31条股票与股权证书交易后之透明度225
第四章有价证券交易许可225
第32条交易许可义务225
第33条有价证券在规范市场的交易227
第34条授权229
第35条拒绝许可229
第36条欧盟内的合作229
第37条政府债券231
第38条发行231
第39条撤销有价证券交易许可231
第40条发行商的义务233
第41条信息披露233
第42条发行商在部分规范市场的特殊义务233
第43条破产管理人的义务233
第44条不正确的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235
第45条责任免除235
第46条消灭时效237
第47条无效的责任限制;其他请求权237
第五章场外交易237
第48条场外交易237
第六章刑罚及罚款规定;最后条款239
第49条刑罚规定239
第50条罚金规定239
第51条对汇票与国外的支付工具的适用241
第52条过渡性条规241
《有关公开发售或者允许在有组织市场内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招股说明书的制定、批准和公开法案》(简称《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247
章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247
条适用范围247
第2条概念定义249
第3条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以及发售方式的例外255
第4条公布特定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义务的免责条款257
第二章制作招股说明书263
第5条招股说明书263
第6条基础招股说明书265
第7条最低要求的说明267
第8条缺省信息267
第9条招股说明书、基础招股说明书以及注册表的效力269
0条年度文件269
1条参考性信息271
2条由单一或多个文件组成的招股说明书271
第三章招股说明书的批准和公布273
3条招股说明书的批准273
4条招股说明书的备案与公布275
5条广告277
6条招股说明书的补充说明279
第四章跨境发售与交易许可281
7条获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的跨境适用281
8条批准证明281
第五章语言规定以及所在地在第三国的发行商283
9条语言规定283
第20条第三国发行商285
第六章主管机关及程序285
第21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权限285
第22条保密义务289
第23条与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主管部门的合作291
第24条预防措施293
第25条措施的公布295
第26条立即执行295
第七章其他规定295
第27条注册295
第28条收费规定297
第29条委任责任297
第30条罚款规定297
第31条过渡规定299
《有价证券交易法》305
章适用范围及定义305
条适用范围305
第2条概念307
第2a条例外情况317
第2b条选择来源国323
第二章联邦金融监管局323
第3条(已废止)323
第4条职责及权利323
第4a条保障金融系统的权利327
第5条有价证券委员会329
第6条与境内其他行政机关的合作331
第7条与境外主管机构的合作331
第8条缄默义务339
第9条申报义务341
0条可疑情况的举报345
1条支付不能程序管理人的义务347
第三章内幕监控347
2条内幕证券347
3条内幕信息349
4条内幕交易的禁止349
5条通知、公布以及向企业登记簿传送内幕信息351
5a条交易通知,向企业登记簿进行的公布和传递353
5b条内幕人名单的编制357
6条记录义务357
6a条对联邦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从事交易的监控357
6b条连接数据的保存359
第三A章评级机构359
7条对评级机构的监督359
8条至第20条(已废止)363
第四章对市场操纵禁令的监督363
第20a条禁止操纵市场363
第20b条(已废止)367
第五章表决权份额变更的通知、公布及其向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载367
第21条申报义务人的通知义务367
第22条表决权的归入369
第23条无须考虑表决权373
第24条通过集团公司发出通知375
第25条持有金融工具时的通知义务375
第26条发行者的信息公布义务及在企业登记簿中的信息存档377
第26a条表决权总数的公布义务及在企业登记机关的存档379
第27条证实所通知的表决权份额379
第27a条对持股人重要股份的通知义务379
第28条权利的丧失381
第29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指令383
第29a条豁免383
第30条交易日383
第五A章行使有价证券相关权利的必要信息385
第30a条发行人对有价证券持有人的义务385
第30b条经由远程数据传输公布并传递通知387
第30c条发行人法律依据的变更389
第30d条对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发行人的规定391
第30e条附加陈述的公布与登载于企业登记簿391
第30f条豁免393
第30g条撤销权之排除393
第五B章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393
第30h条禁止股票和某些债务凭证的裸卖空393
第30i条(即将生效)395
第30j条禁止特定信贷衍生品395
第六章行为义务、组织义务和透明化义务399
第31条一般行为准则399
第31a条客户405
第31b条与合适的相对方进行交易411
第31c条对客户委托的处理413
第31d条馈赠415
第31e条通过另一方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及有价证券附加服务415
第31f条多边交易系统的经营417
第31g条多边交易系统中交易前后的透明度419
第31h条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交易后的信息公布义务419
第32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419
第32a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商公布行情421
第32b条标准化市场规模的确定及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职责421
第32c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商执行客户委托421
第32d条行情(报价)的获得及系统化内部撮合条款423
第33条组织义务423
第33a条客户委托的最佳执行427
第33b条雇员及雇员交易431
第34条记录义务和保存义务437
第34a条资金的分割式存管441
第34b条有价证券的分析443
第34c条报告义务447
第34d条启用投资咨询雇员,作为营销委托人或合规委托人449
第35条对申报义务和行为规范的监督451
第36条对申报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审计453
第36a条所在地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其他缔约国的企业、有组织市场和多边交易系统457
第36b条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广告459
第36c条(已废止)459
第37条例外459
第37a条(已废止)461
第七章因错误的和疏忽的资本市场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461
第37b条因没有做到毫不迟延地公布内幕信息而产生的损失赔偿461
第37c条因公布虚假内幕信息的损失赔偿461
第八章金融期货交易463
第37d条(已废止)463
第37e条《民法典》第762条抗辩的排除463
第37f条(已废止)465
第37g条禁止的金融期货交易465
第九章仲裁协议465
第37h条仲裁协议465
第十章所在地在欧盟以外的有价证券市场465
第37i条许可465
第37j条拒绝许可467
第37k条撤销许可469
第37l条禁止469
第37m条(已废止)469
第十一章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公布财务报告469
节监督企业财务决算469
第37n条审计企业财务决算和企业财务报告469
第37o条企业账目审计指令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调查权471
第37p条联邦金融监管局对审计机构认可时的权限473
第37q条联邦金融监管局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473
第37r条通报其他机构475
第37s条国际合作475
第37t条异议程序477
第37u条申诉477
第2节财务报告的公布及其向企业登记簿的传递477
第37v条年度财务报告477
第37w条半年度财务报告479
第37x条交易管理层的中期报告483
第37y条集团年度合并财务决算485
第37z条例外487
第十二章刑事处罚和罚金规定489
第38条刑事处罚规定489
第39条罚金规定491
第40条主管行政机关507
第40a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参与及刑事通知509
第40b条发布措施509
第十三章过渡性法规511
第41条关于通知义务及发布义务的过渡性规定511
第42条对1条费用偿付义务的过渡性规定515
第42a条对第30h条禁止股票和某些债务凭证裸卖空的过渡性规定515
第42b条对第30i条净裸卖空仓位持有者通知及发布义务的过渡性规定515
第42c条对第30j条信贷衍生品禁令的过渡性规定517
第42d条对第34d条人员任用的过渡性规定517
第42e条对投资者基本信息的过渡性规定519
第43条对第37a条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过渡性规定519
第44条对境外有组织市场的过渡性规定519
第45条对第十一章的适用性规定519
第46条对透明化方针贯彻法的适用性规定519
第47条对第34条的适用性规定521
词汇表522
后记531

内容摘要
《德国证券法律汇编》汇编了德国资本市场七部基本法律:《有价证券交易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有价证券收购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这七部法律构成了德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有价证券交易法》于1998年9月颁布,很近一次2011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较大的修改是在2009年7月,主要是配合将《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 in Finan Instruments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Union,MiFID)转化为德国靠前法而修订相关条文,特别是配合落实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与《上市公司透明指令》,修改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包括持股申报通知中有关持股比例、通知期间等条款,修订后全文分为13章共47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内幕监控、市场操纵、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

精彩内容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虽然年头不长,但在跨越式发展的基础上却走过了境外成熟市场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当下,我国资本市场正沿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全面深化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等市场化改革措施即将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审议。为了给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2010年年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适时部署了《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
丛》翻译项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德国证券法律汇编》的翻译出版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翻译工作,严格贯彻“精心选题、精选译者、精细评审、精致出版”的要求,克服了翻译过程中的多方面困难。
德国现在是欧盟重要的国家之一。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持续发酵、延宕难解的欧债危机,德国以其强大的制造业实体经济、巨额外汇储备和独特的发展理念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保持了自己在欧盟和欧元区经济的“引擎”和“稳定锚”的地位。德意志证券交易所集团经过多年的整合发展,已成为世界上优选的交易所集团之一,业务范围涵盖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交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在协助欧洲央行改善金融资本市场效率、流动性、安全和诚信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欧洲金融市场的重要支柱。德国之所以能在战后迅速崛起,原因众多,其中强调法治,有一套成熟的治国理念和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民众法治观念强是重要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变法图强继受外国法制,主要以继受德国法为主。1910年年底完成的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就主要参考了德国民法典。
德国的证券市场到现在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了,但直到1994年,德国仍然没有建立统一的证券法体系,有关证券的法律规定散见在民事、商事、金融等多种法律中,也没有一个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中央性机构,自律管理是市场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有价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收购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证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市场管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