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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伟忠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8449
出版时间2022-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202744761
上书时间2024-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专业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犯罪的“小切口”“小快灵”专门法律,不仅是一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法”,更是融电信、金融、网络、综合措施为一体的“治理法”。
为了增强读者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理解,本书在编著中注意做到“全、细、广”。“全”,就是在适用指南与关联规定中,专门对该类内容所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了梳理,以期通过对这些规定的了解,掌握立法的路径及基本目的。“细”,就是对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建议,尽量做到条分缕析,细致阐述,从法条理解到具体办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结合办案实践提供指导意见。“广”,就是覆盖面广,从法条的理解适用到具体案例,围绕电信网络犯罪治理问题,广泛收集典型案例,以期通过案例增进读者对法律更加深入的理解,并能够指导具体实践。
本书可供司法工作人员、律师,金融机构、电信管理监督机构、网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参考,也可供法学理论研究机构与高校师生参考交流。
叶伟忠,男,1970年7月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先后在《法治日报》《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发表文章三十余篇。
【条文内容】
第二条【电信网络诈骗概念】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阐明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
【适用指南】
本条是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细化规定,此类犯罪通常是专门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区别于特定对象之间通过电话、网络联系所实施的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一般具有的特征是,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其中,技术性是指该类犯罪主要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工具的技术手段。利用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方式实施诈骗,一般不认为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无需面对面接触。实施“线上拉拢,线下骗取”行为的案件属于接触性犯罪,一般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远程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远程联系。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鲜明的特点,就是作案手段的“远程性”“非接触性”,其根本原理就是利用了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依托银行卡转账,或第三方支付手段,实现远程、非接触诈骗犯罪目的。作案过程中,犯罪环节往往高度分离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了掩盖诈骗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往往将犯罪行为分解为若干个环节,如搭建诈骗平台、开户办卡、接拨诈骗电话、转账取款等。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处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常会人为地分离这些犯罪环节,也即将这些不同的犯罪环节设置在不同的地点来实施,这些不同的环节再依赖电信网络信息,达到电信网络诈骗的跨区域乃至跨境、跨国犯罪目的,并且这一趋势还在进一步增强。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追查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难度。
法律适用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实施的行为系诈骗犯罪。对于诈骗团伙成员主观明知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点,要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证明的证据包括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指证;诈骗脚本、诈骗信息内容、工作日记、分工手册、行为人的具体职责、地位、参与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等;赃款的账册、分赃的记录、诈骗账目记录、提成记录、工作环境、工作形式等;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信工具聊天记录等,重点审查其中是否出现有关诈骗的内容以及诈骗专门用的“黑话”、暗语等。对于提供帮助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常成为办案中的疑难点,应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认定。办案中既要防止简单主观归罪,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为“明知”,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的除外:(1)行为人系诈骗团伙发起股东、业务主管或*组长的;(2)行为人系诈骗软件、网站、支付链接的研发、销售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或维护者,诈骗话术脚本编写者或诈骗技能培训者的;(3)拨打电话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非真实身份的;(4)将电话号码使用改号软件进行更改后拨打电话的;(5)多次参加交流诈骗经营模式、引诱增加被骗客户、赃款赃物洗钱、处理投诉、善后安抚被害人的业务会议、培训的;(6)公安机关抓捕时试图毁坏电脑、U盘等存储介质,或试图进行格式化等删除操作,在存储介质中提取到话术脚本、交易信息、资金往来、客户信息、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的,或采用其他方式丢弃、毁灭证据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是诈骗的情形。
……
【典型案例】
……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进程、起草说明、修改意见的报告及答记者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任务】
第二条【电信网络诈骗概念】
第三条【本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法适用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第六条【协作配合机制】
第七条【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加强反诈宣传】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全面落实电信实名制】
第十条【电话卡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涉诈异常电话卡处置】
第十二条【物联网卡监管】
第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提供、使用电信诈骗设备、软件】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银行开户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账户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八条【异常账户与可疑交易监测防范】
第十九条【保证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一致性】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紧急止损制度】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电信网络实名制度】
第二十二条【涉诈异常账号互联网处置】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应用程序监管】
第二十四条【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等监管】
第二十五条【禁止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服务者反诈协助义务】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对落实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条【专业化反诈宣传与警示要求】
第三十一条【禁止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任何帮助】
第三十二条【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措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网络身份认证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预警劝阻和追赃挽损机制】
第三十五条【特定地区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特定地区人员出境限制】
第三十七条【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国际司法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法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支付机构违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电信、互联网经营与服务提供者监管违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支持或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义务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帮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替代处罚】
第四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民事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行政诉讼救济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兜底规定】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年6月17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8月26日)
4.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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