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四重性及其合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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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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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福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84031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08元
货号1202785614
上书时间2024-06-29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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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数据保护现状
第一节 数据保护的研究现状
一、以大数据方法检索数据保护的研究现状
二、检索结果及分析
第二节 数据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上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 数据保护的司法现状
一、明确判断个人信息的规则
二、企业享有的数据权益边界
三、企业享有劳动者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边界
四、否认“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五、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企业相关数据权益
六、以国家安全方式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生物识别等敏感数据
第四节 国际数据信息保护现状
一、个人隐私与数据保护
二、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章 数据以网络空间为基石
第一节 网络空间概述
一、网络空间的概念与特征
二、网络空间的发展方向
三、网络空间的未来畅想
第二节 网络空间国际法新疆域
一、深海、极地、外空、网络空间国际法新疆域
二、网络空间国际法新疆域概述
第三节 网络空间治理中数据涉及国家安全
一、网络空间新疆域治理中国际法适用问题
二、网络空间新疆域治理新规则制定问题
三、数据主权
第三章 数据的四重性
第一节 个人信息属性
一、个人信息属性之定义特征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新规出台
三、个人信息保护之域外经验举例
四、个人信息属性——典型案例解析
第二节 企业数据属性
一、数据处理
二、数据管理
三、数据交易
第三节 公共利益属性
一、GPL协议与数据的公共利益关系
二、API与数据的公共利益关系
三、数据的公共利益属性
第四节 国家安全属性
一、数据本身具有国家安全属性
二、以数据为内容的网络空间治理具有国家安全属性
第四章 数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数据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对数据的控制权
第二节 企业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二、企业作为数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三、企业作为数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第三节 政府机关
一、数据监管部门
二、政府机关的监管职责
三、政务数据
第四节 国家
一、数据领域的国家基本权利
二、数据领域的国家治理责任
第五章 域外数据保护制度之比较
第一节 欧盟数据保护制度
一、欧盟数据保护制度概述
二、欧盟数据保护制度亮点分析
三、欧盟数据保护制度缺陷分析
四、欧盟数据保护制度的立法启示
第二节 美国数据保护制度
一、健康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
二、金融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
三、其他方面的数据保护立法
……
内容摘要
本书通过梳理数据合规及保护的研究现状、立法现状、司法现状,总结目前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数据流通的不同阶段、数据存在的不同形式,数据具有个人信息、企业数据、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四种不同属性,其分别对应自然人、企业、政府、国家四种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此种逻辑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探究数据保护的本质;通过梳理对比国外数据保护制度,分析我国数据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本书创设性地建议我国按照数据的四重性,以网络空间为基石,在个人信息、企业数据、政府和国家层面构建数据分类保护体系;建议从数据合规监管体系、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数据合规制度体系和数据合规保障体系等方面来构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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