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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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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仁河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55260

出版时间2018-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1201725375

上书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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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闫仁河,男,黑龙江龙江人,1972年生,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出版《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两部专著,在《法学杂志》《学习与探索》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论解除条件成就时所有权归属及返还财产请求权
引言
一、解除条件成就与合同解除的异同
二、解除条件成就时所有权的归属
三、解除条件成就时让与人返还财产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四、解除条件成就时“恢复原状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取舍
论形成判决视角下的物权变动合同撤销
引言
一、《物权法》第28条形成判决的含义
二、《物权法》第28条形成判决是否包括物权变动合同撤销
三、物权变动合同撤销规范与《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关系
四、结语
论海上承运人留置权之成立要件
一、海上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二、海上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
引言
一、事实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二、事实物权之批判
三、事实物权的理论基础
四、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及债权的区别
五、事实物权的效力
六、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冲突的协调与保护
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与使命
引言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理由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
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法”
四、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公示制度
五、物权法定的对象
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完善
引言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含义与认定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以合理价格转让”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权利变动要件:登记抑或交付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的观点分歧
三、冒名处分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冒名处分不动产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理由
论动产交付之若干问题
一、现实交付为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二、占有改定制度的评析
三、指示交付制度之评析
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
一、司法判决之乱象
二、让与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三、让与担保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让与担保的有效性与法律构造
……

内容摘要
本书稿通过对物权法中容易产生分歧、理解错误,司法实践中因不同理解而产生矛盾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又结合其他地区同领域法律条文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指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的不恰当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修改意见等,角度多元,分析较清晰。这些问题包括:如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与使命,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完善,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民法适用,物权变动合同的撤销等。

精彩内容
最近二十年来,因征地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高校教师,当然对这一社会问题不能置若罔闻。2009年暑假,我与几位同事在C市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在这次调查中,听到了许多农民讲述的故事,其中,一起奶牛养殖户与政府之间长达十多年的征地纠纷案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思考。这户人家原本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在征地过程中与地方政府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纠纷产生后虽然寻求了各种救济方式,但这些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最后导致整个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这个案例引发了我的好奇心:这家人到底因为什么事情和地方政府产生纠纷?他们各自的观点和理由是什么?纠纷为什么得不到有效解决?纠纷为什么会不断扩散?带着这些问题,我进行了多次深入访谈,查阅了大量的政府文书和法院卷宗资料。随着调查的深入,我愈发觉得这个故事有意思,因为它无法用简单的补偿标准过低、地方政府违法征地、农民投机取巧漫天要价等理由去解释纠纷的产生与扩散过程。于是,觉得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去阐释这个故事,并揭示这个故事后面隐藏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征地纠纷作为我的研究对象,并对这个个案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本书就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之上通过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而形成的。    本书采用事件史叙事法,以时间为主线,描述了纠纷事件的缘起、展开、上升、但尚未结尾的过程。通过对纠纷案的事件-过程描述,我重点考察了纠纷双方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反复强调的“理”,即他们的权利正义观念。根据人们界定权利、判断是非、作出决定的依据是情理还是法律,我们划分出两种理想类型的权利正义观念:情理型权利正义观和法理型权利正义观。由于深受传统礼法文化和自身知识类型的影响,农民主要是以情理作为论证自己权利和判断公平正义的依据,即持有情理型权利正义观;由于法治科层制对行政人员的要求,基层政府官员主要以正式的法律制度作为界定农民权利和判定是非的基本依据,即持有法理型的权利正义观。情理更加强调特殊性、情境性、伦理性、多元嵌套性,而现代科层法治强调的是规则的普遍性和确定性、职能的分离性、规则执行的非人格化等特征,农民与基层政府的纠纷恰恰根植于情理和法理这两个同时作为权利和正义的“正当性基础”的竞争与冲突。    本书也揭示了这两种观念相互渗透和相互调适的过程。这两种权利正义观念发生碰撞时,法律因为强制力的支撑而扮演了“大写的普适真理”的角色,因此农民基于情理的权利诉求屡屡遭遇拒绝。两种观念碰撞的过程也是相互调适的过程。屡次受挫的农民转而寻求法律的支持,走向“依法抗争”的道路,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训练以及强烈的功利性学习目的,使得他的“以法抗争”走向一种偏执的状态,建立在自以为是和误解基础上的“过度自信”妨碍了他以一种妥协的态度来解决各种纠纷。政府机构虽然拥有强制力执行法律,但信访治理体制下维稳的压力和官员本身的多重属性也促使他们通过政策变通、促使政策修改、递推补偿等方式使得结果更加贴近情理。但是,由于资源的、决策体制的以及对变通示范效应的考虑,这些权变方式容易流产,且它们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们在预防和解决一部分纠纷的同时可能又引发了另外一些矛盾和纠纷。    本书还运用情理与法理的关系解释了农民关于政府层级的理想图示缘何破灭的问题。许多上访农民对政府层级怀有这样一种惯常的心态:层级越高的政府机构和官员越可能是公正清廉的、也越有可能替自己主持公道,于是他们倾向于越级上访,直至中央。但是,一些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上访者到达政府层次每提高一级,其对政府的信任就减少一个档次。本书所描述的案例也显示,原本被农民视为亲人或恩人的高层政府不仅不能帮助农民达成心愿,有时反而导致农民利益的损害。如果考虑到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职能和位置上的差异,这一现象就变得容易理解了。政府层级越高,管辖的范围就越广,政府所处理的事物就越具有普遍性,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就越具有抽象性和形式性,因此在高层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法理型观念的成分就更重一些。基层政府更加贴近基层民众的日常生活,与民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纠纷产生的具体情境有更直观和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因此情理性因素更容易进入基层政府的决策过程。高层政府拥有的决策信息主要来自于书面汇报,格式化的公文往往将现实情境中那些非法律事实部分的信息筛选过滤掉了,只剩下干瘪的事件和法条,高层政府据此做出的决策当然也显得更加形式化和理性化。上访农民的许多诉求都处于法理之外、情理之中,因此他们的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书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伴随着法治观念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确立和普及,传统“无讼”文化的影响日渐式微,寻求司法救济成为农民惯常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但从本案例来看,司法的力量似乎并未能有效解决纠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纠纷。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与行政机关的人员共享着一套知识和观念,即法理型的权利正义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一种合法性审查,它只要求政府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并不做判决。事实上,农民基于情理提出的诉讼请求往往是一个合理性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内容的行政诉讼难以对农民的情理诉求做出回应。此外,农民在以证据制度为基础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面前也处于劣势地位。当然,传统司法文化、法律本身的缺陷、社会治理的需求等因素也会促使法官依理调解,但无论如何,依法判决始终是大部分法官在常态下的一种观念和行为模式。    本书通过这一个案的描述也揭示了征地纠纷的复杂性。征地过程中的许多纠纷其实并非接近属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下的纠纷。由于征地行为地改变了农民生产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打破了农民社区以前的互惠平衡关系,使得以前村庄内各种潜在的历史纠纷凸显出来,并与征地补偿纠纷交织在一起,共同指向负责征地的政府机构。嵌套性的情理观促使农民将所有历史的、政治的、社会的、伦理的、道德的因素添加进来作为论证自己权利正当性的基础,并将补偿纠纷、历史纠纷、中间行为产生的纠纷杂糅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寻求救济。但是,以专业分工、功能分割、照章办事、层级节制为特征的法治科层组织却无力回应这些复杂的诉求。    本书对于修正人们目前关于征地纠纷的流行看法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征地纠纷,目前的研究基本上是从“维权-侵权”这一话语体系展开的,就如田先红所言:“主流的社会意识形态几乎一边倒地偏向于居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而对地方和基层政府的‘胡作非为’则强烈谴责。”[1] 在这一话语下,人们天然地认为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他们默认了农民诉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认为这些权益无可争议。毫无疑问,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大量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但是,这个理由不足以解释许多纠纷经过长期上诉上访仍未得到解决的现象。因为,如果单纯是因为违法行为侵犯合法利益,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存的各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以纠正这种错误,除非我们假定从下自上的所有机构和官员都存在违法或渎职行为。但这样的假设未免对权力监控制度和人性太过于悲观了。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应当归结于农民的无理取闹和漫天要价。这种声音经常来自于实施征地政策的基层官员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现实生活中不排除这种情况的纠纷,但是,如果纯粹是农民无理取闹和漫天要价,那么他的上访之路一定走不长远,因为他会很快失去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而且他自身也会权衡利弊,不会为毫无正当性基础的要求上诉上访若干年。本书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纠纷和上访的第三个面向,即纠纷的产生既非基层政府的违法行政,也非农民个人的道德败坏,而主要根植于法理和情理这两个同时作为权利和正义的“正当性基础”的冲突与竞争。比起前两个类型的纠纷来,这种类型的纠纷更凸显了现代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也更加难以解决。    最后,我要诚挚感谢所有在调研和写作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人们。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的李汉林、渠渠敬东、折晓叶、夏传玲、陈婴婴、沈红等老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在调研期间接受访谈、提供资料、提供线索的朋友们,虽然在此无法一一列出他们的名字,但这份感念将长存心中。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石红华老师,她的认真、负责、专业让我肃然起敬。感谢我的家人,他们给予我优选的理解和支持。感谢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SWU1509152)和博士启动项目(项目号:SWU1409319)的资助。    谢 艳    2017年8月    [1]田先红. 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J]. 开放时代,20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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