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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给付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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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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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耀辉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71994

出版时间2020-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8元

货号1202207539

上书时间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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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绪 论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学术创新

章 国家义务理论框架

节 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

一、人民主权:国家义务的逻辑起点

二、法治:国家义务的生长土壤

三、人权:国家义务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 国家义务体系:尊重、保护、给付层次递进

一、国家义务之区分标准

二、国家义务之组成部分

三、国家义务之理性建构

结 语

第三节 国家义务的内容拓展:从保护、尊重到给付

一、早期自由主义的保护义务

二、古典自由主义的尊重义务

三、新自由主义及其他的给付义务

结 语

第二章 国家给付义务生成逻辑

节 风险社会是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前提

一、风险社会:市场化引发的生存危机与社会失控

二、救济个人困境保障生存:国家给付义务的逻辑起点

三、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生存:国家给付义务的成长使命

结语:国家给付义务———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延展的结果

第二节 生活政治是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必备条件

一、引言:生存保障是生活政治的核心内容

二、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价值逻辑

三、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行为逻辑

四、制度民主转向对话民主: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保障逻辑

第三节 宪政秩序是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决定因素

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应逻辑、价值本位以及作用重心

二、宪法关系: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对应、价值以及作用

三、基本权给付请求权功能: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法律逻辑

第四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生成逻辑决定其保障社会权的内涵

一、国家给付义务是与社会权对应的国家义务

二、国家给付义务是社会法治国性质的国家义务

三、国家给付义务只属于国家积极义务的一种

四、国家给付义务并不必然对应公民的请求权

第三章 国家给付义务价值

节 国家给付义务价值: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

一、形式主义的人的尊严观的发展和内涵

二、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概念的提出

三、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观的价值体系

第二节 国家福利的工具性价值与国家福利批判

一、对国家福利批判的批判

二、国家给付义务与国家福利的关系

三、工具性价值属性是福利被批判的根源

第三节 实质主义的人的尊严与国家给付义务有效性

一、差别补偿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矛盾

二、社会安全协调市场与干预的运行矛盾

三、基本生存界分个人与国家的责任冲突

第四章 国家给付义务内容

节 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界定方法:行为类型化

一、行为类型化界定义务内容的逻辑自洽性

二、行为类型化界定义务内容的方法可行性

第二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构造:所增进利益之维

一、直接保障社会权的产品性给付

二、间接保障社会权的程序性给付

第三节 对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具体分析及意义探析

一、对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具体分析

二、界定国家给付义务内容的意义

第五章 国家给付义务基准

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界定国家给付义务范围的一般要素

二、具体国情之下给付义务的具体范围

三、“优势偏序”的给付义务范围之确定

第二节 国家给付义务的程度

一、给付义务程度的分析范式

二、国家给付义务的下限

三、国家给付义务的上限

第六章 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

节 国家给付义务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二、辅助性原则

三、发展原则

第二节 确保基本生存保障效果的政府给付

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二、政府给付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促进基本生存保障效率的市场化给付

一、公私协力

二、民营化

三、政府购买

第七章 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保障———以基本医疗给付义务为例

节 国家给付义务可诉性分析

一、国家给付义务可诉的必要性

二、国家给付义务可诉的可能性

第二节 国家给付义务司法审查机制

一、审查能力:司法审查性之有无强弱之分

二、审查方式:司法审查的实体与程序之别

三、审查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节 我国国家给付义务司法审查面临的问题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障碍

二、司法审查的诉讼机制障碍

第四节 强化保障效果的基本医疗给付行政司法监督机制构想

一、基本医疗给付诉讼中坚持主观诉讼模式

二、基本医疗给付诉讼中适当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三、基本医疗给付诉讼中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国家给付义务是社会权的根本保障,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当以国家给付义务为立足点。国家给付义务在保护义务和尊重义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具有社会法治国性质且对应社会权的国家义务,根源于实质主义人的尊严。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其保障社会权的内涵,其中,提供直接经济利益的产品性给付直接保障社会权,而间接增进利益的程序性给付则间接促进社会权保障。明确基准可使国家给付义务更具可操作性。从横向度看,可以依据国家给付义务效用和具体国情确立“优势偏序”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纵向度的看,可以从国家给付义务上限和下限的双重维度确定国家给付义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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